文化冲突理论理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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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理论
(一)概述
(1)冲突概念推导:
文化是指一个群体或者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包括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在物质实体上的具体化。
文化冲突则是不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碰撞,这其中涉及种族、民族、经济、哲学、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文化不同对于人们的影响不仅停留在精神层面,更是通过价值观反映在人们的具体生活实践中,因此,文化规范的冲突也连带着行为模式上的冲突,而行为规范冲突的突出表现就是犯罪行为。
(2)现在文化冲突理论的概念
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 of crime)亦称“犯罪文化冲突论”、“文化越轨理论”、“文化传播理论”。
是指解释越轨和犯罪原因的一种社会学犯罪理论。
现今文化冲突理论主要有规范文化冲突论、价值文化冲突论、利益文化冲突论。
(二)规范文化冲突论
索尔斯坦塞林是规范文化冲突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曾就读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与明尼苏达大学,获博士学位,历任哥伦比业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牛津大学社会学教授,1935年8—1946年被聘为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客座教授,曾出席第四届国际犯罪学大会,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第十二届国际刑罚与教养问题研讨会。
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奠定了他在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研究中中的鼻祖地位。
《文化冲突与犯罪》是研究文化适应与犯罪行为关系的理论著作,其核心观点是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社会主流文化的主体是传统的中产阶级文化。
中产阶级文化有其特定的内涵,下层阶级和其他特殊种族群体也有其特定文化内涵,上述两种文化内涵的差异是冲突产生的基础。
刑法是中产阶级规范的体现,用以保护中产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则成为下层阶级的文化。
(三)价值文化冲突论
价值冲突论探讨的核心是不同阶层的价值差异,及这种差异与犯罪的关系。
1.科布林价值冲突理论。
科布林(S. Kobrin)生于1910年,是美国犯罪学家,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芝加哥学派因其在犯罪生态学、帮伙调查、少年犯罪预防,重新犯罪预测等方面扎实的实证研究.突出的研究成果,而在国际犯罪学界享有盛名。
柯布林在1951年的论文《不良行为地域的价值冲突》中,首次提出价值冲突与犯罪的关系的理论。
他的价值冲突论是折中了塞林的规范文化冲突理论和苏哲当E?H?sutherland 1883-1950 )的行为学习理论(苏哲兰的核心观点是犯罪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对犯罪价值观或犯罪副文化学习的结果)。
柯布林认为,在犯罪频繁的区域虽有很多的不良少年,但是在这些地区也居住着不少正常少年。
不良少年长大后有的变成守法公民,而正常少年长大后有的也会变成犯罪人。
这种情况并不是由于这些区域的犯罪文化强于传统的合法文化,而是因为犯罪的价值体系和传统的合法的价值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和二重性,当地的居民因同时参与这两种价值体系,并且认同两种价值体系。
他认为接触犯罪文化并不是犯罪的原因。
而是犯罪文化与合法文化之间产生了冲突,致使这两类文化所附带的规范和价值观体系内部产生不安,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米勒的“焦点关心"理论
沃尔特.米勒(W. B. Miller )是哈佛大学人类学家和犯罪学家,1920年出生于费城, 1954年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后一直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 theory oflower class culture conflict )在犯罪学界占有很突出的地位,米勒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和少年犯罪是对下层阶级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下层阶级文化本身即含有犯罪的要素,按照这种文化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行动,就会产生犯罪。
米勒与其他主张犯罪亚文化理论的学者一样认为这种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可以代代地相传。
米勒 1955年开始研究波上顿市区的工人生活及青年帮派活动。
他的研究发现市中心区的贫民和工人居住区域有一种稳定而又很特殊的文化环境。
般贫民和工人生活在社会整体经济生活的边缘,这是美国经济和社会隔离过程的反应,是国外移民和国内迁居者在此多年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生活在这些区域里的人们似乎无法以正常的手段获得成功。
因此,他们便在自己的邻里周围寻找满足和快乐。
在米勒的著作中不大愿意用“价值观”这一词,因为,他认为英文中的价值观( value )是一个积极的概念.并带有官方色彩,而且很难反映出文化内部的差异。
他提出用“焦点关心"( focalconcemns)来代替“价值观”概念。
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在使用的内涵上基本相同。
米勒认为,下层阶级文化中有许多“焦点关心"使他们易于犯罪,主要表现为6种“焦点关心”:
(1)麻烦( Trouble); (2)强硬( Toughness ( 3 )聪明( Smartness); ( 4)兴奋( Excitement );(5)
命运(Fate); (6)自主( Antonomy)。
米勒认为,下层阶级成员若遵从这些“焦点关心”(或价值观)就会经常触犯法律。
例如,为了证明自己有强硬的身体和态度,便不会在打架中退缩。
为了耍小聪明就必须欺诈他人,寻找兴奋的结果导致酗酒、賭博、濫用毒品等非法行为。
(四)利益冲突论
利益冲突论是一-种具有很强批判性的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着重探讨了社会上的权力关系
在犯罪原因中所扮演的角色。
1.沃尔德的集团冲突理论
在《理论犯罪学》一书中,沃尔德提出了以利益冲突为基础的集团冲突理论。
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犯罪是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冲突的结果”。
沃尔德指出,许多犯罪行为是由群体实施的,这是因为集团行为更能保护和加强自己的利益。
比如,少年犯罪帮伙几乎都是少数权力群体,他们不赞同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的规则,即成年人的价值观和权力的规则,警察通常代表成年人价值观和权力,当少年犯罪帮伙采取某种直接集体性行动时,他们不可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不可能寻求警察的保护,于是,他们容易被看作犯罪人,容易被当作犯罪人来处理。
许多犯罪行为是在政治团体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政治斗争的最后形式是造反和革命。
成功的革命使犯罪人脱离了以前拥有权力的政治集团的控制。
而不成功的革命则使其领导人成为被判死刑的叛国者。
争夺领导权而发生的政治冲突,不仅导致大量的政治犯罪,也引起许多普通刑事犯罪,革命几乎都伴随着杀人、夺取私人财产以及其他违法现行刑法的犯罪行为。
一些国家的选举活动中也伴随着团体之间的冲突,引起人身暴力犯罪、行贿、伪证,甚至盗窃等犯罪。
总之,犯罪行为是社会上不同力量相互冲突的结果。
2.特克的权力冲突理论
A.T.特克( Austin Theodore Turk ), 印第安那大学教授,1969 年出版自己的第一部著作《犯罪学与法律秩序》( Criminality and Legal Order),在这部著作中,特克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冲突理论”。
该书最有特色的地方是提出犯罪化( Criminalization )的概念,他认为,权威当局与国民的冲突可能创造出国民的犯罪化,其原因有3方面: 第一,被禁止的行为对第- -线执法入员(即警察)的意义,以及比其高级别的执法官(即检察官、法官)对于警察行为的评价和认同程度。
如果不同级别的执法者都讨厌被禁止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话,就可能有很高的逮捕率、很高的定罪率和很重的判决。
但是,如果由于警察和上一级的执法官存在着阶级和地位的差异,使得警察认为某种行为有危害,而检察官和法官则不这么看时,就会有很高的逮捕率和与此相关的严重剥夺,但是,定罪率和判决率会较低。
相反,如果警察认为某种行为无害,而检察官和法官则认为有害时,就会有较低的逮捕率和较高定罪率,以及较严重的判决结果。
第二,执法者与对抗者的“力”。
一般来说,执法者拥有很大的权力,而对抗者几乎无权时,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犯罪化过程。
当执法者的权力和对抗者的权力大体相当时,犯罪化过程就必须付出代价,或缓解双方关系,执法者就会变得小心谨慎,也容易保持较低的犯罪率。
如果对抗者
比执法者拥有更大的权力的话,就会修改法律。
第三,对犯罪化程度的影响。
在这里特克提出了“冲突行为的现实主义”(Realism of con-flict moves)和现实主义程度( Degree of realism)两个概念。
现实主义的程度是指冲突行为的结果增加或减少人们犯罪化的可能性。
对于执法者来说,意味着在执法过程中不必要投资就可以维持权威关系,对于对抗者来说,意味着让执法者撤销,或停止执行已公布的规范,至少采用某种妥协的方式,如,形式上执法。
对于任何一方如果推进现实化了的冲突行为都会增加犯罪化,而犯罪化是衡量两个集团之间公开冲突的尺度用。
3.钱布利斯的法程序中的冲突模式
威廉.约瑟夫.钱布利斯( william Joseph Chambliss, 1933~ ),先后在华盛顿大学、加州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1971 年与R .塞德曼(Robert Seidman )合作出版了著名的犯罪学著作《法律、秩序与权力》( Law, Order, and Power),这部著作最有特色的地方是他首次运用冲突理论最全面地分析了刑事司法系统。
在《法律、秩序与权力》- -书中,钱布利斯从程序法的角度,剖析了从立法到诉讼每个子系统中冲突产生的原因,着重批判了制定、解释、执行和管理法律的人们价值观的任意决定权。
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秩序事实上是维护权力和特权的一种自我服务系统",而不是价值中立的解决争议和处理冲突的工具。
1)法律秩序的第一个子系统立法机关
钱布利斯认为,刑事司法的过程是从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开始的。
他在《法律、秩序与权力》- -书中认为:仔细研究法规范的产生,每一项法内容的确定都有其决定性的变数,这种变数不是公共的利益,而是某一群体的利益,利益群体的活动在立法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掌握权力和享有特权的人,也是对立法政策有影响的人。
某个群体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越高,其观点被指定为法律的可能性就越大。
2)法律秩序的第二个子系统一上诉法院
钱布利斯指出:人们普遍认为上诉法院是价值中立最为彻底的机构。
但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裁判官遵循“自然法”作为支持自己决定的依据,但是,他们所说的自然法背后实际上是他们个人价值观的体现。
由于上诉案件在使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为上诉法院的法官的自由裁决提供了条件,当上诉法官在决定处理“疑难案件”并创立规则时,他们一定会依赖于个人的价值观。
他们的价值观是偏向富人,而不是偏向穷人。
上诉法院法官的价值观偏向富人的主要原因是,上诉法官大部分来自社会上更有特权的那部分人,他们基本上都是在法学院学习过“案例方法”
的律师,这些案例训练方法所选用的案件大部分是在以前的法律活动中与富人相关联的案件。
作为未来法官的律师们在参与司法活动中,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办理与富人相关的案件,因为,
只有这些富人才能支付得起高昂的律师费。
成功的律师当上了初审法官,在社会上获得了显赫的地位,就会寻求进入更高的权力阶层,因此,他们会变得更注重向上层的流动。
如果一名初审祛官晋升为上诉法官,他就一定要与政治过程发生联系,在政治上无权的初审法官往往不会被提升为上诉法官。
法官迫于许多微妙的压力,极为关注和全面考虑与有权者和富人相关的案件。
钱布利斯也考察警察和检察机关的活动,结果也发现他们的价值并不中立。
他对司法程序的年逐一考察后的结论是,无论从法的构造上看,还是从机能上看,法律机关的活动都代表了有权群网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只是在与有权群体的利益相符合时,才会在法律中反映出来。
(五)文化冲突理论的评价
1.文化冲突理论家的批判性
犯罪学的文化冲突理论家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对社会的批判性,他们大多以为社会存在着上层、中产和下层阶级,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同,或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使他们形成自己独特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和利益群体,这种差异和对立是文化冲突产生的基础,法律并不是社会合意的结果,而是代表着中产阶级以上人们的利益,法律的执行过程也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价值的中立”,下层阶级的人们更容易被逮捕,被判刑。
文化冲突论的犯罪学家们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共识。
同时,根据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核心概念,形成各自独特的理论体系。
2.规范文化冲突论的评价
塞林文化冲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规范文化”或“行为规范”。
这种对文化范围的界定,排除了与犯罪行为关联并不密切的其他文化形态,使文化冲突与犯罪学研究变得简洁,并得以深入。
塞林的义化冲央论是动念的,他的”初级义化冲央”和“以级义化冲央”给我们了一个移动、安迁的动态视角。
“初级文化冲突”像横座标,在同一时点上,不同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在移动中所产生碰撞和冲突,即不同文化板块的连结处的异文化冲突。
殖民扩张,异文化注入过程中的文化冲突。
移民过程中的文化冲突,A文化圈的人们带着固有的文化规范移入到B文化圈后,与B 文化圈的本土规范文化发生的冲突等。
“次级文化冲突"像是纵座标,即在同-地点,由于不同时期的社会文化转型,使传统的较单- -的规范文化发生分化,分化出来众多的亚文化,亚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由于差异而产生激烈的冲突。
这些文化冲突与犯罪行为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
塞林为我们描述了一个文化冲突与犯罪关系的动态模式,这是他理论的精典之处。
不过,塞林在“初级文化冲突"中认为移民从A文化圈移入B文化圈,他们固有的文化规范会与B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引发移民的犯罪行为。
移动后的规范文化因新的、特殊
的社会环境而发生明显的变形,移民的文化冲突是变形后的规范文化与移住地本土规范文化的冲突。
塞林的移民固有规范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的理论见解有其偏颇之处。
3.价值文化冲突论的评价
科布林和米勒的冲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价值观",米勒仅是为了避免价值观的倾向性,将其改称为“焦点关心”。
价值观是-个比“规范文化”的内涵更窄的概念,并且具有更强的个体主观性,价值观是个人、团体对自身在社会中存在的认识,是对事物或现象进行是非,有意义或无意义,值得接纳或不值得接纳的判断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或尺度。
科布林和米勒都认为,价值观与人们的犯罪行为关系最为密切。
研究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与犯罪的关系,是文化冲突理论的又一个独特视角,使社会关注下层阶级的生活环境,关注这种生活环境如何培养了下层阶级的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是怎样与中产阶级的价值观相冲突,并与下层阶级的犯罪相关。
不过,犯罪学界对米勒的“下层阶级价值观”的非议较多,认为,“焦点关心”可能是下层阶级文化的部分要素,但似乎不是下层阶级文化的唯一要素。
现代社会大众传媒极为发达,下层阶级很难不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因此也很难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
批判者指出,米勒忽略了中产阶级文化对下层阶级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忽略了两者之间的互动。
下层阶级也追求传说价值观,比如,追求教育、成就、读书、存钱等。
而对使用毒品、强硬以及成为打架能手等,并不像米勒所认为的那样追求网(P412)。
4.利益文化冲突论的评价
沃尔德、克特、钱布利益冲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利益"或“权力"。
他们着重探讨是社会上的利益和权力关系在犯罪原因中的作用。
他们对现有的权力结构和司法制度的批判是激烈的。
他们曾引用阿库顿著名的观察结论“权力者是腐败的,绝对的权力者就是绝对的腐败",并推理出:腐败是犯罪,绝对的权力者就是绝对的犯罪者,只是刑法上并没有将这些腐败的行为定为犯罪,或者这些腐败者并没有作为犯罪者被送入司法程序而已。
上个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自我报告偏差行为"的研究方法被犯罪学界广泛采用,这是一种通过量表,调查个体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研究方法。
这类研究发现,犯罪和偏差行为与阶级阶层之间并无明显的相关关系,犯罪和少年犯罪非常均匀地分布在各个社会阶层。
利益文化冲突论者根据这-研究结论认为,如果权力分配是平等的那么各阶层的犯罪率的分布也就是平均的。
在权力分配平等条件下,现在高犯罪率集团的犯罪的比例会下降,这些集团会保护和追求他们的价值和利益的合法性,使其获得新的权力。
而现在低犯罪率或看不到其犯罪的那些集团,他们的犯罪率会增加,他们保护和追求自己价值和利益的权力会越来越受到其他集团的牵制。
利益冲突论者认为,解决社会冲突最好的办法是将分散的个人以各种形成组织起来,在比较平等
的条件下,让相同的、各种被组织化了的集团来代表他们的利益。
所以,多元民主主义是-种最为稳定和最好的政治形态用。
利益冲突论者的立论与标签理论家的“犯罪人是社会人,是社会制造"的立论基本相同,只是他把剖析的对象更直接的指向权力阶层。
因此,台北大学的许春金教授称利益冲突论是标签理论的延伸。
不过,和“标签理论" 一样,利益冲突理论的研究使人们看到了刑事司法政策的诸多弊端,看到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不平等,以及刑事司法活动对犯罪的促进作用。
这些研究为国际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据和方向,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出现的非犯罪化,非司法程序化,非设施化的倾向,与“标签理论”和“利益冲突理论”影响有关。
但是,利益冲突理论也有一些不足之处,运用利益冲突理论很难解释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比如:强奸、卖淫等犯罪行为,它们与团体之间的权力冲突有何关系?似乎很难找出两者之间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