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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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是自带动力可同时对两股钢轨进行伤损检测的专用型超声波检测仪器,可与现有人工推行的单轨式钢轨探伤仪互相替代。

第三条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上道作业应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作业计划纳入天窗管理。

第二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段职责
1.负责细化制定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运用维护管
理办法,对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人员进行培训。

2.严格按照《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暂行技术条件》
(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TJ/GW157-2017)要求建立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动态标定线。

3.负责联系厂家对仪器的故障修复工作。

4.为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配备带有仪器固定装置的运输
车辆。

5.负责审批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探伤计划,和协调—1 —
探伤天窗计划的兑现。

6.负责组织对探伤数据进行全程回放,对现场的作业标准和探伤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回放结果等进行探伤,负责对疑似伤损处所的复核和抽查分析。

第六条探伤车间职责
1.车间负责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检测计划的编制汇总与实施。

2.负责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运用管理和日常、月、年度的维护。

3.负责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相关人员的日常培训和教育。

4.负责管理探伤车间的探伤数据分析工作。

5.车间接到疑似伤损波形通知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确认。

6.对工区的检测数据完整性和现场的作业标准、作业质量监督检查。

7.对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上、下道地点进行详细调查,日常探伤作业应安排不少于2个下道地点(含应急下道地点)。

8.收集各种自然伤损和制作人工伤损钢轨,用于日常探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探伤仪伤损检出能力的校验。

第七条探伤工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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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段定探伤周期及车间制定的检测计划,安排作业组利用天窗进行探伤。

2.使用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上线作业必须全程纳入天窗内进行,并要求无其他小型车辆同时作业。

3.工、班长负责对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日常保养和故障检修的检查,每月组织执机人员完成探伤仪月测试,确保探伤设备检测性能良好。

4.探伤仪故障检修人员应认真做好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的故障检修,保障探伤仪工作状态良好,故障仪器无法修复时通知工长并上报车间,探伤仪故障检修经过检修合格后做好修理台帐登记和签认。

5.工长和兼职教师加强职工日常业务学习和培训,培养选拔优秀人员。

第三章探伤作业基本要求
第八条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上道作业及上、下道拆装仪器应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不允许与开行路用车辆的其他专业共用天窗,严禁超范围作业。

提报的探伤作业申请要明确作业区段里程、上、下道地点、道岔进路等。

与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共用天窗的其他作业项目必须在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通过后方可上道作业。

普速铁路天窗时间单线地段每次应不少于90分钟,双线地段每次应不少于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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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探伤车间需提前调查探伤作业区段,制定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天窗设计、进出网地点、防护设置、应急下道地点等。

第十条作业下道时,结合拆装仪器,充分预留下道时间,避免仓促下道。

上道组装时,做好车辆防溜和制动实验。

第十一条V形天窗作业封锁时,邻线来车速度≤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加强瞭望;线路间距大于6.5米地段,邻线来车时,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可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非检测时走行速度应≤20km/h,正常检测速度应≤15km/h,遇小半径曲线、长大坡道或轨面状态不良等地段,应适当降低检测速度。

通过岔区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十三条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分为动态标定和静态标定。

1.动态标定:是对于实际检测条件下探伤能力的标定,应每月进行1次,标定时应采用针对各种线路状态下的等速标定。

2.静态标定:是对于探头和仪器综合技术指标的测试,应每周进行1次。

第十四条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应与单轨式钢轨探伤仪交叉探伤,避免特殊取向伤损的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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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检测时应随机携带1台通用探伤仪(含各种角度探头、直尺等)便于对伤损的校对。

随车工具1套,止轮器2个、无线列调装置、防护用品按规定配备等。

第四章人员要求
第十六条每台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上道作业配备人员4名(负责人1名、机械操作员1名、探伤检测员1名、现场防护员1名)。

同时要安排车站驻站联络员。

第十七条作业前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并设好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作业负责人不得兼任防护员。

第十八条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作业负责人和探伤检测员应具备无伤损检测2级及以上资质,机械操作员应具备无伤损检测1级及以上资质,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应具备相应防护资质。

作业负责人应由探伤副工长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作业负责人、探伤检测员、机械操作员,须经段组织的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操作、保养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作业负责人
1.负责双轨式超声波探伤仪日检测计划的落实和设备状态的检查以及日探伤作业的组织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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