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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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 、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 等
•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 等;
• 免疫抑制剂 –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的收集
• 分类收集
– 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 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
周转箱(桶)
–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主要用于医 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过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 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
– 整体应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 (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
– 箱体原料应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箱体盖原料应采用 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
感染性废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 医疗废物
–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产生的生活垃圾 –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废弃的血液、血清 –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 箱体箱盖应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 扣紧,扣紧后不分离。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 功能。
医疗废物包装袋
用于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 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 袋。可以盛装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 物、药物性废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 (PVC)塑料为制造原料,聚乙烯(PE )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 裂、穿孔。包装袋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应配合周转箱(桶)的盛 状,便于搬运。
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医用针头、缝合针 –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
手术锯等 –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损伤性废物主要产生于
– 医疗卫生机构的手术室、实验室、治疗室、注射室 、采血室等
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 动物尸体等
• 化学性废物主要产生于
–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影像室、实验室、检验科等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 、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 管理
•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处理法规》(EPA)
国际上通用原则
巴塞尔会议协议(100多个国家共签署) 有害废弃物跨国运输协议 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 预防的原则 责任心的原则 就近的原则
医疗废物的危害
• 社会危害性 • 环境危害性 • 人群危害性
依据: 卫生部第36号《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浙环发(2003)66号《关于贯 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 知》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
基本要求是防渗漏、防破裂、防刺穿、密封,外表 为黄色,并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文字说明
利器盒
利器盒是指主要用于盛装损伤性废物的包装。利器盒整体应为硬制材料制成 ,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料。利器盒应密封、防刺穿。其 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等锐利器具不能穿刺利器盒;满盛装量的利器 盒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 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 裂、被刺穿等情况;
医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
• 医疗废物 –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 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 他危害性的废物。
• 分类 –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制定下发 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了我国医疗废物分类: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
议通过,6月16日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4日卫生部
讨论通过,10月15日施行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
月10日发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 2003年11月20日发布
–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 、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 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基本要求:防渗漏、防破裂、防刺穿、密封,外表。 包装:医疗废物为黄色塑料袋,并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文字说明。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 织、器官等
–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病理性废物主要产生于
– 医疗机构的手术室、病理室、实验室等部门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等部门
药物性废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四年5月27日发布,6月1日施行
国际上相关法律法规
• WHO于1980年发出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 倡议
• 美国于1988年11月1日通过了《医疗废弃物 管理法案》(MWTA)
• 日本1991年颁布《医院废弃物处理法》 • 印度于1998年颁布《生物—化学废料管理及
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 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 打开
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要求
• 为防止医疗废物混装,在每个盛装医疗废物 的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 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 产生日期 – 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 未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及种类的包装袋或 容器不得随意移动。
•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 等;
• 免疫抑制剂 –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的收集
• 分类收集
– 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 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
周转箱(桶)
–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主要用于医 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过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 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
– 整体应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 (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
– 箱体原料应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箱体盖原料应采用 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
感染性废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 医疗废物
–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产生的生活垃圾 –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废弃的血液、血清 –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 箱体箱盖应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 扣紧,扣紧后不分离。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 功能。
医疗废物包装袋
用于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 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 袋。可以盛装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 物、药物性废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 (PVC)塑料为制造原料,聚乙烯(PE )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 裂、穿孔。包装袋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应配合周转箱(桶)的盛 状,便于搬运。
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医用针头、缝合针 –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
手术锯等 –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损伤性废物主要产生于
– 医疗卫生机构的手术室、实验室、治疗室、注射室 、采血室等
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 动物尸体等
• 化学性废物主要产生于
–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影像室、实验室、检验科等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 、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 管理
•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处理法规》(EPA)
国际上通用原则
巴塞尔会议协议(100多个国家共签署) 有害废弃物跨国运输协议 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 预防的原则 责任心的原则 就近的原则
医疗废物的危害
• 社会危害性 • 环境危害性 • 人群危害性
依据: 卫生部第36号《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浙环发(2003)66号《关于贯 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 知》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
基本要求是防渗漏、防破裂、防刺穿、密封,外表 为黄色,并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文字说明
利器盒
利器盒是指主要用于盛装损伤性废物的包装。利器盒整体应为硬制材料制成 ,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料。利器盒应密封、防刺穿。其 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等锐利器具不能穿刺利器盒;满盛装量的利器 盒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 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 裂、被刺穿等情况;
医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
• 医疗废物 –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 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 他危害性的废物。
• 分类 –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制定下发 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了我国医疗废物分类: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
议通过,6月16日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4日卫生部
讨论通过,10月15日施行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
月10日发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 2003年11月20日发布
–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 、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 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基本要求:防渗漏、防破裂、防刺穿、密封,外表。 包装:医疗废物为黄色塑料袋,并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文字说明。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 织、器官等
–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病理性废物主要产生于
– 医疗机构的手术室、病理室、实验室等部门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等部门
药物性废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四年5月27日发布,6月1日施行
国际上相关法律法规
• WHO于1980年发出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 倡议
• 美国于1988年11月1日通过了《医疗废弃物 管理法案》(MWTA)
• 日本1991年颁布《医院废弃物处理法》 • 印度于1998年颁布《生物—化学废料管理及
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 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 打开
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要求
• 为防止医疗废物混装,在每个盛装医疗废物 的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 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 产生日期 – 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 未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及种类的包装袋或 容器不得随意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