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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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目的 4 职责

2 适用范围 5 规定

3 参照文件 6 记录

修改记录

1.目的

本文件明确了船舶垃圾的处理规定,制定了船舶处理垃圾的方法,旨在使船舶能按规定处理垃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4.职责

本规定由船长全面负责,生活大副(停泊时由当班大副)负责具体实施。

5.规定

5.1各船舶应统一配备有海事局批准和签发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船舶垃圾处理情况记录其中。

5.2各船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的各岗位职责进行船舶垃圾管理,做到分工协作、人尽其责。

5.3船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在船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船舶垃圾管理工作,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中抛弃垃圾。环保监督管理员由酒店经理、轮机长、生活大副担任。

5.4船舶应利用各种方式对船员、旅客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宣传,提高其环保意识。

5.5船舶应按照海事部门要求配备垃圾告示牌且不得擅自移动。

5.6船舶应尽可能地减少船舶垃圾的产生,采取各种方法减少生活垃圾。

5.7新聘/转岗船员在上船后,生活大副应组织其学习一次《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使之熟悉本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内容,特别是熟悉自己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

5.8船舶须按要求配置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且不得少于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对船舶各类垃圾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装袋,统一放至指定存放垃圾的专用地点(垃圾间)。严禁将垃圾倒入江中。

5.9船舶垃圾间除垃圾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到垃圾间清理垃圾;

5.10对有毒、有害、危险品垃圾应分类装袋、扎口,在包装上注明类别、品名、数量及处理注意事项,并向接受单位说明。

5.11船舶在各港口交垃圾时,应将垃圾交付给持有《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的接

收单位,船舶保安对各港口垃圾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垃圾收单位索取“船舶垃圾接收证明”。

5.12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船舶应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

5.13修理船舶的垃圾回收工作,由修船大副负责,将船舶垃圾放入船厂工作囤船或靠泊囤船的垃圾箱(桶)中。

6.记录

生活大副应将船上垃圾作业情况正确记入《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该垃圾记录簿应存放妥当(由生活大副),随时可以接受海事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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