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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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

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宗旨,以全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社区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贯彻落实《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为主线,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提高我市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xxx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xxx、市计委副主任xx、市建设局副局长xxx、市公安消防

支队政委xxx、支队长xxx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xxx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负责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贯彻省公安厅、建设厅x公通〔2003〕24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制定标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年底前,各县(市)以及省里确定的xx县xx、xxx,xx市xx、xx,xx市xx等5个重点镇都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建制镇也应逐步开展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是尽快还清市政消火栓欠账,保证不欠新账。对于市区消火栓建设问题,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和消防支队三家共同负责调查城市两区消防给水管道数量、直径,以及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等,对照消防规范,找出差距,于2004年9月1日前制定城市两区消火栓定点建设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实施,力争在2005年12月前完成建设任务,还清消火

栓历史欠账。同时,由三家联合制定《湘潭市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对城市建设各类工程的消火栓建设任务进行明确,使消火栓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到位,确保消火栓建设不欠新账。各县(市)也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县(市)政府所在地和已有市政供水网络的重点乡镇消火栓建设方案,并加大实施力度,确保2005年底前建设到位。二是要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对于市政供水水压、水量不符合消防需要的城镇和无市政供水管网的重点乡镇,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为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以满足灭火供水需要。三是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市区消防通道的保畅工作由城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负责,要对xx街、xx街道等消防通道不畅问题较为严重的老城区进行排查登记,并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步进行整改。对于其它已有规划地区出现的各类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构)筑物必须坚决予以拆除。各县(市)也应开展相应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加强消防站和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城镇消防安全保护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其中,市区要结合市消防指挥中心的搬迁,加紧建设市特勤消防站、岳塘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

确保两年内建成投入使用。韶山、湘乡市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加快消防站搬迁改造工作。韶山消防站的改造必须于年内完成,湘乡消防站的搬迁必须于两年内完成,期间必须创造条件,确保部队的正常执勤训练。各县(市)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公安消防部队中设立特勤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扶持力度,从人员、经费、制度上予以倾斜,探索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新路子。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成立志愿和义务消防组织,并把其建设成为单位自防自救的主要力量。各县(市)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已确定的5个重点镇必须于年底前按要求组建志愿消防站,并参照有关标准建设站房和训练场地,配备消防灭火装备。其它经济发展快、城镇规模大的重点乡镇也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争取在2005年底前,在全市经济基础较好、距离城区较远的重点乡镇建立起有站房、有人员、有灭火装备、有经费保障、有较强灭火能力的专职消防队。此外,一般城镇也要积极成立兼职、义务和志愿消防组织,并购置一定的器材,每年组织4次以上的训练。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4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清,底子明。8月10日前,将《城镇消

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并于2004年8月10日前全面展开工作。其中,5个重点镇的消防规划必须于10月底前制定完毕,11月底前通过审核,年内批准实施。同时,必须按要求一并成立志愿消防队伍。消火栓的建设方案必须于9月1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并于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50%。对于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必须于9月1日前登记造册,能立即拆除的立即予以拆除,需进行整改的在10月1日前逐个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迟于2005年2月前整改完毕。各地消防经费的保障措施和具体的消防装备差额情况及添置购置方案必须于2004年10月制定出台,并由同级政府签署实施。建设阶段,市政府还将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市政府将在2005年1月初对各地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在2004年底前对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连同专项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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