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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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总则为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员工享受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年休假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合同制及临时聘用员工。

三、年休假条件与资格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职工在当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工在当年内已完成规定的绩效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具体为:满一年未满十年者,享受五天年休假;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享受十天年休假;满二十年及以上者,享受十五天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不累加至下一年度。

五、年休假安排与调整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职工可申请调整年休假时间,经企业批准后实施。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当年内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六、年休假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七、年休假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

企业应加强对年休假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对于违反年休假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实施办法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企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请广大职工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同时,希望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09-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第一条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工资收入。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 背景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公司特制订实施《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 定义和适用范围2.1 定义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是指企业员工按照规定累计满一年工龄享受带薪休假的制度。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并遵照国家规定实施。

3. 休假时间计算方法3.1 员工年假天数计算公式员工带薪休假年度为公司会计年度,统一计算。

员工年假天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员工年假天数 = 合同约定工作日数 × 年度工作日系数其中,合同约定工作日数为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总数;年度工作日系数为:年度工作日系数 = (实际工作日天数 - 公休日天数 - 法定年休日数 - 其他休假日数) ÷ 实际工作日天数其中,实际工作日天数为企业年度内实际出勤天数;公休日天数为国务院规定的公休日天数;法定年休日数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年休日天数;其他休假日数包括事假、病假等员工享受的其他合法假期。

3.2 员工休假时间安排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尽量满足员工个人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运营情况,并应征得员工本人和所在部门经理的同意。

员工可以选择单独休假或者选择和家人或者朋友一起休假,但是需要征得所在部门经理的同意。

4. 休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员工在休假期间,按照其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标准,发放带薪假期工资。

其中,带薪假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项目。

5. 其他规定5.1 工作日变动和调休若员工带薪休假期间公司存在工作日变动或需要调休的情况,公司应在变动前及时通知员工进行调整。

5.2 未休完年假如何处理员工未休年假,应在下个年度内补休完毕,若在下个年度内无法补休完毕,则可与公司商定其他补休方式。

5.3 异常情况处理若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假,须征得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推迟休假。

6. 附则6.1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公司保留对其进行修改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落实《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第一条工龄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年休假的标准计算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第三条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一)年休假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职工可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但连续使用的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调休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需要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可给予调休,但是调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批准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计划,按照计划统筹安排,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待遇第七条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依照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绩效考核或者其他津贴)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意外伤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作意外,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 本单位《劳动合同》2. 本单位《员工手册》3. 本单位《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专属词,解释如下:1. 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

2. 工龄计算: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

3. 年休假天数:指职工按比例所享有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

4. 连续使用:指职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的情况。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全文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全文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程序和具体细则,确保员工合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第一条员工具备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条件如下:1. 员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2. 员工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3. 员工无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条其他特殊情况下,员工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条件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第一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1. 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期间每月平均工作日数的乘积;2.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一日,至最高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两倍。

第二条员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分割使用,但应事先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第三条员工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管理第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程序。

第二条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向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格。

第三条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避免集体休假可能导致业务运营的困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员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全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带薪休假制度,以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和
工作生活的平衡。

以下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1. 基本原则:
a. 职工年休假应当保障职工享受正常休息时间,维护职工身心健康。

b. 年休假应当与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相适应,不得因职工性别、种族、宗教
等因素进行歧视。

c. 年休假应当提前与职工达成一致,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安排。

2. 年休假的计算:
a.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b. 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每满10年增加1天年休假,最高不超过15天。

c. 职工的年休假可累积,但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年休假,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安排使用。

d. 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未使用的年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 年休假的使用:
a. 职工申请年休假应提前与企业协商,并尽量根据职工的意愿安排休假时间。

b.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年休假的时间,避免集中在某个时间段造成生产经营困难。

c.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并不扣减个人年休假天数。

4. 年休假的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年休假的记录制度,记录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使用情况以及结余情况,以便管理和核算。

以上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一般实施办法,具体的详细规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管理,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在编员工中的在岗员工。

人事代理(派遣)人员、技术合作(人才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三条公司采用以下三种工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工程公司机关(含机关助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与其他可实行日勤制的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的限制,主要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情况,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

工程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工程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总工程师,采购、营销、清欠人员,非生产性司机,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时的岗位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与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工程公司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章休假分类第四条休假分类1.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3.带薪年休假4.探亲假5.婚假6.丧假7.病假8.事假9.生育假10.育儿假11.工伤假12.其他假期第四章休假与薪金第五条法定公休日1.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在公休日加班,但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加班后,部门领导可以安排补休调休。

如遇上级部署的重要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且需投入较大人力、精力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2024年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____《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

3、职工工作年限满____年、满____年、满___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上一年度(____个月)累计休病假____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上一年度(____个月)累计休病假____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____年以上的职工,上一年度(____个月)累计休病假____个月以上的;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

2、各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____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____%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

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的,职工本人应申请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休事假,在事假休完后,方可请休年假。

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关于劳动法年假的规定(劳动法休假工资规定细则)

关于劳动法年假的规定(劳动法休假工资规定细则)

关于劳动法年假的规定(劳动法休假工资规定细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Emotional investment is the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cost and the highest rate of return among all investment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每年都会有相应的年假,劳动者每天辛勤的工作,除了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之外每年应该还有一个年假,国家劳动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公司不得剥得劳动者的年假,那么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必须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二章员工年休假的标准第三条实行员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围:凡在岗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与公司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计算工作时间截止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若上一年度新入职的员工,年休假计算工作时间截止至当年度生产一线统一安排休年休假之日,满一年的符合休年休假.(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但不包括失业、个体或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佣或劳务关系等工作时间。

结合公司实际,累计工作时间的界定办法如下:1、原企业正式工按照其本人档案记录的累计工作时间。

2、其他员工提供在其它单位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配套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若有人事档案的员工,可通过调取查询个人的人事档案记录配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进行审核累计工作时间.3、在本单位工作,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且未领取过改制计提经济补偿金的,给予累计计算工作时间.4、可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根据以上累计工作时间的界定办法,经核符合累计计算工作时间条件的,按累加后的工作时间休年休假。

(三)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四条员工年休假标准:(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二)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三)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的关注。

在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推动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详细阐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年休假假期,工龄在1年以下的,按比例享有年休假假期。

2.年休假假期的天数为职工本人连续工作 1 年不少于 5 天,不超过 10天;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假期的天数应当不少于 15 天。

3.职工可以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休假具体时间和期限。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1.年休假的计算标准(1)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后,年休假的计划可以开始计算。

(2)年休假的计算公式为:–不足年(12 个月):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 5 天–一至十年(含十年):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10-5)+5天–十年以上: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15-10)+10天2.年休假的安排方式(1)职工可以选择将年休假分散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但是需要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协商并经过批准。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申请的时间,予以安排并调度。

工作单位在给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时,应考虑单位的生产、工作安排,以及职工的实际情况。

3.年休假的福利待遇(1)如果职工希望在年休假期间继续参加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则应该在前往休假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月工资标准的 100% 给予工资补偿。

如果职工在休假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受伤,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职工的缴纳社保的要求进行赔偿。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也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一项合理管理。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是一个企业员工的正当权利,也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假期,那企业的休假实施办法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规定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

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年休假适用范围第三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年休假享受条件第五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四章年休假天数确定第十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一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章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第十二条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不冲突,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叠加假期。

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章年休假安排与调整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包括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期间的时间。

新入职职工,若符合年休假条件,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折算方法为: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若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反之,若因工作需要导致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安排补足。

职工已享受年休假后,若年度内再次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如需跨年度安排或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

若用人单位不安排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月工资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职工未休满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条件者,享受年休假。

若无工作期间的报酬天数多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反之,应协商安排补足。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6月2日发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按照《办法》,企业应当为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带薪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累计确定,以年为单位计算;3.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低为5天的年休假,累计为1至10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带薪年休假增加5天;累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4.年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安排和需要,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6.职工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延期休假,但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如果仍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以全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300%按照法定的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未休假期的工资。

三、实施办法1.用人单位应当将《办法》宣传给所有在岗职工,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检查;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用年休假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理。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和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规定,确保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间。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要,数。

(三)、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数(加班工工资。

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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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
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
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
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
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
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
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
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
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
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
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
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
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
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
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
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
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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