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审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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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审核方案
一、报表要求
表中数据与2012年决算数据一致,并通过最终审核确认方可报表。
报表用A4纸打印并盖公章。
同时提交电子版报表,电子报表通过上报程序报送,报表需校验通过,不能存在强制性错误信息,提示性错误信息要填写说明。
二、基本情况表审核要求——教财基1-1表、教财基2-1表
1. 年初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
2. 年末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与财决附06机构人员情况表年末实有人数中的在职人员的合计数一致)。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与京财教育补01表: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一致)。
3. 年末离退休人员: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与财决附06机构人员情况表年末实有人数中的离退休人员的合计数一致)。
4. 学生数: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此处填写的学生数为折合数:学生数=博士生×3+硕
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折合前数据与财决附07学生学员统计表一致,其中研究生等于国家任务生加自筹经费生)
5. 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 三个级别。
6.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与财决附03-1资产情况表(补充表)中的固定资产总额一致)(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7. 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
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注意是全部支出)
8. 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 本年购置图书: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 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一定要填写齐全):
11. 机构数: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
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
(与财决附06机构人员情况表中的单位机构数一致)
12. 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
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表、教财基
2-2表
1. 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中的51项“教育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财政拨款中的教育事业费小计减去基建拨款数一致)
2. 科研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206科学技术类财政拨款+北京市科委划拨经费一致,北京市科委划拨经费在决算报表中填写在了“其他收入”)
3. 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206类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
如第210类中的“医疗保障”经费、第221类中的“住房改革”经费、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03款01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学校及其他教育设施”的经费等。
(如有公费医疗经费拨款,需统计在此项目中)
注意:高校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与财决03表中财政拨款小计-财决03表财政拨款中教育事业费-财决03表财政拨款206款小计(填写教财基2-2单位无需减去此款)-财决03表地方教育附加-财决03表地方基金等+公费医疗拨款一致﹞
4. 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5. 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
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与财决03表财政拨款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一致,2012年北京电影学院有此款项)
6. 地方基金: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与财决03表财政拨款中的地方基金一致)
7. 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与财决03表事业收入+纵向科研收入-已经计入科研拨款的北京市科委划拨经费)
“其中:学费”填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8. 经营收入:
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经营收入栏一致))
9.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填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附属单位缴款栏一致)
10.上级补助收入:
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上级补助收入栏一致)
11.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如:捐赠
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学校如果放入事业收入的,经费统计时应调整到其他收入,同时,在补充资料中反映)。
“其中: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与财决06-2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小计栏一致)
13.“附:本年实际收取学费”
基1_2表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14.“附:经营支出”
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与财决04支出决算表经营支出栏一致)
15.补充资料(减少了资产处置收入)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
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2)“事业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用于科研的财政拨款”:
填报高等学校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中央属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注意:
从牵头承担科研任务学校转拨的经费,由牵头承担科研任务的学校负责填报,其他学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
如:由北京工业大学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属于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北京工业大学又委托其他高校承担部分研究内容,该项目财政拨款资金应全部由北京工业大学填报,被委托高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
注:
①“其他政府部门”:
指学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如:北京大学主管部门为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外交学院主管部门为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
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
②“公办科研机构”:
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办非教育事业单位。
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等。
(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
填报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数额。
“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的经费等。
注:如以上培训经费已列入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不应在此重复填列。
(4)“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
填报学校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该指标主要是为了细化其他收入,如联合办学收入已列入事业收入,不应在此重复填列)。
说明:
1.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合计数外,还需按经费来源分中央、地方填列。
2.使用“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基金”和“基本建设拨款”购置校
舍建设土地的资金应纳入统计范围。
四、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教财基1-3表、教财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合计等于财决05支出决算明细表合计-财政决算基本建设支出+公费医疗拨款支出;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合计(第2栏)等于财决08表教育事业费支出合计-财政决算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收入)
1.工资福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
反映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等。
(2)津贴补贴: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
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如: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
反映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
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
“离休费”反映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退休费”反映学校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
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
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
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
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
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
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
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
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
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
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
反映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
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
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2款“因公出国(境)费用”、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公务接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第28款“工会经费”、31款“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9款“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
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
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
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13款“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和19款“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
网络购建”填列。
反映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
反映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
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
列财政205类的配套资金不应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
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11款“地方教育基金支出”及其他类科目中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拨款)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五、年末债务情况表(教财基1-4表、2-4表)
(1)填报范围为截至统计年度末,高等学校为完成教育教学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教师及其他个人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直接相关的债务。
在合同约定付款期内(如保质期内或验收期内)未支付的工程或设备购置款、修建教职工住宅、欠发教师及其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未报销取暖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在填报范围。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 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 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 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 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 .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 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