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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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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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苗安全事关亿万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近日曝光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却严重影响了百姓对疫苗质量安全的信心。

日前,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要求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

专家认为,改革疫苗监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更为合理的疫苗安全网络,保障接种安全。

取消疫苗批发环节防控质量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认为,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过长,处在整个链条上各个节点的疫苗批发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层层加价,流通过程牟利空间巨大,链条上各相关方参与非法经营疫苗的利益驱动明显,使得非法疫苗商贩很容易获得“可乘之机”。

为此,条例规定,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第二类疫苗,简化了流通环节,有助于对第二类疫苗流通进行监管。

同时,规范疫苗采购渠道,强化配送管理,也保证了第二类疫苗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说。

全程冷链“不断链”保障疫苗流通质量安全在宋华琳看来,疫苗监管旨在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现代政府监管并非是对孤立产品、孤立环节、孤立时点的监管,而是对一系列过程、步骤和方式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为此,条例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郑景山看来,这项内容的修改,不仅从疫苗生产供应的源头,也从疫苗使用端(接种单位),规范了各自对于疫苗冷链溯源管理的要求和责任,从而使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有了多角度的保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不得自行处理。

儿童将持“预防接种证”“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这是《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接种单位须公示疫苗品种《条例》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接种单位一是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等;三是要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 条 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 条 例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报告。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 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 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 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 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 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 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 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 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 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疫苗接种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 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 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 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处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确保公众能够接种到需要的疫苗,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疫苗流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疫苗生产和供应链管理: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建立合格的供应链,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和可追溯性。

2. 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确保疫苗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要求使用专用冷链设备、定期检查仓库和运输车辆的条件、记录温度等。

3. 疫苗采购和分配管理:建立统一的疫苗采购机制和分配规则,确保疫苗能够按需供应到各个接种点。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预防接种计划和政策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明确接种对象和接种时机,确定接种政策和目标。

2. 接种点管理和人员培训:建立预防接种点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要求、操作规范、人员培训等,确保接种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3. 接种记录和监测:建立接种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接种率和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掌握接种情况和疫苗安全性。

4. 社会宣传和教育:进行公众宣传,提高公众对疫苗接种的认知和接种意愿,加强疫苗接种的科普教育。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落实,能够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接种率,减少疫苗相关疾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健康。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9年4月1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下面是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此次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两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管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

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草案了《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同时明确规定,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交易平台,其中第一类疫苗维持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草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二)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脱离冷链影响疫苗有效性的问题,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配送责任。

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二是强化储存、运输的冷链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2019年4月1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1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百姓提供,百姓该当遵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计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计划时增长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百姓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引入病原体或病原体的成分,激发人体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免疫反应,从而增强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

为了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疫苗流通管理条例疫苗流通管理条例主要涉及疫苗的生产、流通、储存和销售等环节。

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假冒伪劣疫苗的流通,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 疫苗生产管理疫苗生产管理是指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疫苗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

管理部门应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能够及时修复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 疫苗流通管理疫苗流通管理是指对疫苗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疫苗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运输,防止疫苗的变质和损坏。

疫苗在储存过程中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冷链设备中,并定期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

疫苗的销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 疫苗质量管理疫苗质量管理是指对疫苗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疫苗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疫苗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和质量监督等环节。

管理部门应对疫苗进行抽样检验和监测,对不合格的疫苗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主要涉及疫苗的接种程序、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接种地点等方面的管理。

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接种的安全性,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1. 接种程序管理接种程序管理是指对接种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包括接种前的咨询和告知、接种操作的规范和安全、接种后的观察和记录等。

接种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接种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接种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改版)2019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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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改版)2019最新国务院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那么,条例内容包括什么?下⾯,就让店铺⼩编进⾏解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改版)2019最新该条例的突出特点是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法规的形式把政府应该承担的预防接种的职责固定了下来,同时对疫苗⽣产、经营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为做了规范,最终⽬的就是要保护被接种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接种⼀类疫苗不再收取任何费⽤条例把所有的疫苗分成两类来管理,即⼀类疫苗和⼆类疫苗两类。

区别是⼀类疫苗免费,由政府埋单;⼆类疫苗是⾃愿接种费⽤⾃理。

⽬前⼀类疫苗中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共有五种,它们是:⼄肝疫苗、卡介苗、⿇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破联合疫苗,有些省增加了⼄脑和流脑疫苗。

过去在接种上述各类疫苗时除疫苗本⾝不收费外,接种单位要收取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费⽤⼀般在2元⾄4元之间。

条例实施后,接种单位在接种⼀类疫苗时不得向被接种者收取任何费⽤,包括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

从疫苗分发到疫苗接种的全过程,即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接种单位再到被接种者所产⽣的费⽤,都要由政府掏钱埋单。

⼆、政府财政部门将给予经费保障实现⼀类疫苗免费接种的前提条件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上的充分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免疫规划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去,⼀是要保证经费,⼆是要保证接种率,以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免费接种所需经费各级政府怎么拿条例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省⼀级⼈民政府应当保证购买⼀类疫苗所需的经费,以及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等经费;县级⼈民政府负责免费接种时所发⽣的费⽤,包括接种⼈员的补助费等。

三、发⽣异常反应损害有⼈负责什么是没有过错?就是说疫苗本⾝的质量没有问题、接种⼈员没有违规操作、被接种者也没有隐瞒⾃⼰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等情况。

鉴于异常反应给被接种者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为了切实保障被接种者的权益,消除接种者和被接种者的思想顾虑,条例规定因异常反应造成死亡、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要给予被接种者⼀次性的经济补偿。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疫苗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各国纷纷加强了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

在中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疫苗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

然而,由于疫苗的特殊性,其生产、流通和接种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相关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疫苗流通管理是疫苗安全的重要环节。

疫苗的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获取生产许可证,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疫苗的流通需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禁止非法流通和销售。

疫苗经销商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此外,疫苗的运输、储存和销售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受损害。

其次,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

疫苗预防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由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

疫苗接种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

疫苗接种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咨询,明确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接种禁忌症等。

疫苗接种记录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确保疫苗接种的全程可追溯。

此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还对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进行了规定。

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需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保障公众的权益。

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接种机构需要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疫苗安全性的监控和评估。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疫苗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

这不仅是对公众健康负责的表现,也是推动疫苗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是疫苗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然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疫苗是指⽤各类病原微⽣物制作的⽤于预防接种的⽣物制品。

其中⽤细菌或螺旋体制作的疫苗亦称为菌苗。

疫苗分为活疫苗和死疫苗两种。

最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法律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治区、直辖市实⾏统⼀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第三⼗三条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依法⾃主合理制定。

疫苗的价格⽔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第三⼗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本⾏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第三⼗六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疫苗(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疫苗(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疫苗(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供应渠道遵循“市级疾控中心(一类)→县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的原则,有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疫苗计划(一)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每年6月底前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

(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除应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查验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

对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疫苗,不得购进或接收。

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保存至超过该批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重点核实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和在途温度。

三、疫苗的储存与运输(一)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三)运输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四、疫苗的分发领取(一)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使用。

接种单位疫苗贮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二) 各预防接种门诊日,须按“半日使用量”准备领用疫苗,疫苗领取时,每种疫苗只许领用同一批号,用完同一批号疫苗后,再领用其他批号疫苗。

(三)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五、预防接种单位应每周开展库存疫苗的有效期检查工作,发现过期疫苗,必须立即清点、隔离、封存,做好登记。

六、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时,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使用。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一、概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疫苗流通疫疫苗的采购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省级疾控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计划,并向省级卫健委报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第一类疫苗的供应A.只能给省级疾控或其指定机构供应疫苗,不得向个人供应B.疫苗最小外包装注明“免费”及国家卫健委规定的“免疫规划”标识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和供应省级疾控在省级公共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疾控采购后供应给本区域的接种单位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疾控及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应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证明文件,并保存超过有效期2年备查疫苗的分发过程省疾控→设区市疾控或县疾控→接种单位和乡级卫生机构→村医疗机构原则第一类疫苗不收任何费用特殊情况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设区市疾控可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相关记录建立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三、疫苗接种接种单位的管理接受技术指导接受县以上疾控指导疫苗接收和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无温度检测记录或不达标接种单位不得接受或购进,并向所在地药监和卫健委报告遵守工作规范接种场所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接种情況登记向县以上卫健委和疾控报告接种疫苗费用第一类不收费,第二类可收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责告知义务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是否有接种禁忌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医学建议不能接种者需提出医学建议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出生1个月内办预防接种证,离开居住地在现居住地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目的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一般情况接种县以上卫健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报经本级政府决定→省级卫健委备案省级范围接种省级卫健委→报经省级政府决定→国家卫健委备案国家范围/跨省接种国家卫健委决定(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全体性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医疗机构许可证+考核合格医师+有冷藏设备及制度+有预防接种门诊附: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念,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区针对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和可及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疫苗流通管理包括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疫苗生产管理:制定疫苗生产质量标准和流程,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设备、场所、人员的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2.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建立规范的疫苗储存和运输条件,确保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或变质,保持其质量和有效性。

3. 疫苗销售管理:建立疫苗销售的渠道和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的来源可追溯和销售透明。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疫苗接种计划和推荐接种:制定国家或地区的疫苗接种计划,明确接种对象和接种时间,同时制定疫苗的推荐接种政策,提供给公众和医务人员参考。

2. 疫苗供应和分配: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根据接种计划和接种需求进行疫苗的分配,保证所有接种对象都能及时接种。

3. 接种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疫苗接种点,包括接种门诊、疫苗供应点等,提供适当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接种信息管理:建立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种对象的接种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方便查询和统计接种率和接种效果。

通过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推进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安全,提高接种率,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023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2023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2023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随着新冠疫苗的研发和推广,疫苗的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疫苗的流通效率和保证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性,2023年生效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做出了以下调整和改进。

一、疫苗流通管理1. 建立统一的疫苗流通平台:成立由国家药监部门主导的统一疫苗流通平台,实现疫苗的全程追溯和信息共享,提高疫苗的流通效率和安全性。

平台将与医疗机构、药店、物流企业等相互连接,实现疫苗流通的一体化管理。

2. 强化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和评价制度,对疫苗的生产流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疫苗的生产符合质量标准。

3. 规范疫苗流通价格:对疫苗的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将定期对疫苗价格进行检查和调整,避免疫苗价格的过高或过低,维护疫苗市场的正常秩序。

4. 加强疫苗市场监测和预警:建立疫苗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对疫苗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疫苗市场存在的问题。

对于疫苗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疫苗等违法行为,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预防接种管理1. 建立全面的疫苗预防接种制度:明确疫苗的适应症和接种对象,制定详细的接种计划和推荐接种时间表。

加强对疫苗接种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疫苗预防接种的认识和知情率。

2. 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疫苗接种信息的实时录入和查询。

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点将与信息管理系统相连,实现疫苗接种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接种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级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点的接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接种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公示相关处罚结果。

4. 推动疫苗知识普及和接种率提高:加强对疫苗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疫苗预防接种的认识和信任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引入微生物抗原来激活宿主的免疫系统,从而使得宿主能够更有效地对抗病原体。

疫苗的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疫苗品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的健康。

本文将就疫苗的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展开论述。

一、疫苗流通管理制度疫苗流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疫苗的生产、批准、质检、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环节。

这些环节的严格管理,可以确保疫苗从生产到接种过程中的品质和安全性。

1.疫苗生产疫苗的生产应符合相关建议和国际规范,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效力。

生产厂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合格原辅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的质量检测和验证等。

疫苗的生产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疫苗的纯度和活性。

2.疫苗批准批准疫苗上市需要进行科学、规范、透明的评价程序。

相关的评价包括疫苗的药理学评价、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估、风险评估等。

只有被认为安全、有效的疫苗才能获得批准。

3.质检和储存疫苗的质检和储存是确保疫苗品质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疫苗的质检应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包括注射用水、无菌技术、测定疫苗的纯度和效力等。

疫苗的储存应在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不受到损坏。

4.运输和配送疫苗的运输和配送应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运输时应注意温度控制、防震、防潮等,以避免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破坏。

疫苗的配送应保证疫苗的正确投递,防止误配或错配。

二、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疫苗接种程序、免疫规划和接种监测等。

1.疫苗接种程序疫苗接种程序是指疫苗接种的步骤和要求。

疫苗接种应在医生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接种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疫苗接种应遵循一定的顺序和间隔,以充分发挥疫苗的效力。

2.免疫规划免疫规划是指制定合理的疫苗接种方案,以确保公众的免疫系统得到充分的保护。

免疫规划应考虑不同年龄段和人群的免疫需求,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免疫规划还应综合考虑公共卫生的因素,以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直接影响到公众健康。

为了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我国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就围绕该《条例》展开分析。

一、疫苗流通管理1、疫苗的生产、流通应符合GMP规范《条例》要求生产、流通、接种环节的每道环节,都应该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生物制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履行责任,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质量,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

2、疫苗流通应按照规定渠道进行《条例》指出,疫苗的流通应该按照规定的渠道进行,禁止利用互联网等非正规渠道进行交易。

疫苗经生产企业出库后,应该直接交付到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再卖给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最终到达接种现场。

流通渠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经过备案和验收,确保规范化的疫苗流通体系。

3、疫苗应该符合标准规格《条例》明确规定,疫苗应该符合我国《疫苗标准》和卫生部规定的规格标准,以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

二、疫苗预防接种管理1、各级政府应该加强疫苗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和应急疫苗接种,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疫苗接种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疫苗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接种的重要性。

2、疫苗接种应符合规定的接种程序《条例》规定了疫苗接种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疫苗储存和运输、疫苗接种流程、接种时应注意的事项等,以确保公众接种的疫苗安全有效。

3、应当建立完善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机制疫苗不良反应是一种常见的副作用,虽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在及时监测和处理不良反应方面,就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机制,及时监测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和报告,进行及时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处理疫苗的不良反应事件,以减少公众对疫苗的担忧和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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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新情况、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用生物制品。

其作用是通过接种刺激机体产生免疫应答,起到防止针对疾病发生的目的。

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均有严格的温度要求。

“山东疫苗案”发生之后,暴露出疫苗管理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

xx年4月13日, __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__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xx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条例》的实施,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后供给各接种单位,简化疫苗流通环节;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存、定时监测、运输管理制度,严格保证疫苗质量;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并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一、我市疫苗流通监管基本情况我市无疫苗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2家(其中市级1家、县级11家),疫苗使用单位176家(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25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2家、乡镇卫生院139家)。

多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要求,每年要求对疫苗接种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至少1次以上。

二、实施《条例》中发现的新情况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的疫苗上市前监管制度较为全面,但疫苗上市后的监管,尤其是疫苗冷链运输、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二类疫苗监管等相关制度仍然存在较大不足。

2、疫苗配送单位配送能力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能力。

新规政策要求二类疫苗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后供给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其中明确表明了疫苗生产企业除了派车直送疾控中心外,只能“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进行疫苗配送。

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取决于运输企业的硬件资源、运输标准和执行标准的能力,且现有的药品流通体系决定了药品经营企业通常仅在本省内进行药品的分销和配送。

但目前运输资源缺乏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能力。

3、过渡期,凝滞部分疫苗导致非法经营。

由于xx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禁止经营疫苗,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有大量库存疫苗,在短短几个月时间不能“清仓”,个别企业将凝滞疫苗偷偷经营。

在部分地区,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代理,通过与疾控中心的“关系”,以地方疾控中心的名义从药品批发企业抑或省级疾控中心购买疫苗,再进行二次销售。

违法流通的疫苗不仅“出身清白”,而且部分还拥有合法的资质证明和销售票据,为疫苗贩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和掩护。

三、实施《条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疫苗配送单位执行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难度大。

新规政策要求疫苗配送单位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由于冷链系统标准要求高,目前疫苗配送单位设施设备达不到冷链要求,执行难度大。

2、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管理有难度。

如何建立追溯体系,目前还未有具体要求,药品电子监管已经不是强制性要求。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能力有限。

《条例》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控机构,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但实际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库库容量有限,由于在《条例》实施以前大批量的疫苗储存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冷库承担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库只用于接种疫苗中转使用;而《条例》实施以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库则要承担各类疫苗的冷链储存。

除非冷库库容量扩大,否则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不了那么多疫苗,因此只能每一种疫苗采购一点,企业一次配送的数量减少了,运营压力增大了。

新政实施,很多地方疾控中心执行工作并没有到位,给疫苗配送接收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四、实施《条例》中对策和建议 1、疫苗采购平台建设 __。

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并强化配送环节的全程冷链储运等。

由于不少县级疾控单位以往并未直接经营过疫苗业务,上级疾控单位会定期配送,或直接到上级单位领取即可,然后快速分发给接种单位,无需过多库存。

相应的配套还未完善,出现了暂时的疫苗缺货。

尽快完善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强化管理。

减少流通环节、重塑供应渠道,对于保障疫苗安全的好处,显而易见。

2、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氛围。

在疫苗流通和使用过程中,部分从业者职业素质低下,甚至为追逐利润而进行疫苗非法经营和私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打造过硬的疫苗监管与从业人员队伍,既要充实疫苗监管人员数量,也要对疫苗经营从业者采取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

3、创新社会协同参与,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疫苗安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保障疫苗质量安全,需要监管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民众通力合作。

一方面,卫生行政、药品监督、流通管理等政府部门需要强化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沟通,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疫苗监管除了依靠政府,还要依靠民众的主动参与。

因此,未来需要创新政府、企业和民众等多方的协同参与,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

4、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建立可追溯制度,做到疫苗可查询,去向可追溯,努力保证疫苗安全;加强异常反应监测及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相关部门严格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习题:最佳选择题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不属于第一类疫苗的是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接种疫苗B.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C.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D.政府向公民提供的疫苗E.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章疫苗流通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理部门会同 __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考点: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标注要求(★★★★)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答疑编号700109209101]『正确答案』C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七条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考点:购进、销售疫苗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__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xx年3月16日 __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__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 __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__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__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 __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 __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 __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__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__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和捐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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