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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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储存库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是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监督检查的依据。

1.2本标准适用于军工产品的科研、试制、生产及使用单位。

1.3本标准涉及防火方面的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执行。

2术语

2.1储存库科研、试制、生产及使用单位存放卫星、火箭、导弹、核武器、核材料、飞机、常规武器的库房,带有储存性质的试验、测试场所和总装厂房。

2.2风险等级储存库在其所处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危及军工产品安全的危险程度。

2.3防护级别按照储存库风险等级应当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3风险等级

3.1一级风险

3.1.1核工业a、储存氚(T)10g以上的场所;b、储存钚(Pu239)2kg 以上的场所;c、储存浓度大于20%的铀(U235)5kg以上的场所;d、储存重、轻核材料部件、炸药部件、核武器部件的库房;e、储存天然铀金属1000t以上的场所。

3.1.2航空工业a、国家确定的研制、生产新型飞机、发动机、战术导

弹的总装、部装、改装场所;b、国家确定的研制新型飞机、发动机、战术导弹的重要试验场所和高空试车台;c、新型飞机、发动机、战术导弹的成品、半成品储存库;d、停放新型飞机的停机坪、露天库房。

3.1.3船舶工业a、核潜艇总装场所;b、核潜艇耐压板辊压加工场所;

c、核燃料元件、放射源、反应堆预装场所;

d、核潜艇重要电子设备试验室和其他主要设备调试场所;

e、国家确定的重点军工产品和重要设备仓库;

f、核潜艇主要设备库。

3.1.4航天工业a、战略、战术导弹、运载火箭、卫星及其它航天器,涉及总体实物、图纸、资料、软件储存库;b、涉及战略、战术导弹、运载火箭、卫星及其它航天器等总体设计、总装、测试、试验(车)场所(台);c、固体火箭(导弹)发动机试车台及装药、混合工房;d、战略、战术导弹特种装备库;e、战略、战术导弹突防能力、电子对抗技术的研究、试验场所;f、涉及导弹、卫星控制指令密钥的研究、测试、贮存场所。

3.1.5兵器工业a、储存3000t梯恩梯当量以上的弹药、火炸药的库房;

b、储存600t以上的火工品、引信的库房;

c、手枪、微型冲锋枪、手榴弹的库房。3.2二级风险:3.2.1核工业a、储存氚(T)1~10g的场所;b、储存锂(Li6)1~20kg以上的场所;c、储存钚(Pu239)0.01~2kg的场所;

d、储存浓度大于20%的铀(U235)1~5kg的场所;

e、储存浓度10%~20%的铀(U235)20kg以上的场所;

f、储存浓度小于10%且大于天然铀的铀(U235)300kg以上的场所;

g、储存天然铀

金属100~1000t的场所;h、储存贫铀200t以上的场所;i、核动力元件储存库;j、真空阀门、离心机等核设备储存库。

3.2.2航空工业a、国家确定的研制、生产改进或改型的军用飞机、发动机、战术导弹和干线飞机的总装、部装、改装重要试验场所和成品、半成品储存库;b、停放改进或改型的军用飞机、干线飞机的停机坪、露天库房。c、储存万吨以上的燃油库。

3.2.3船舶工业a、国家确定的研制、生产重点军工产品和重要配套设备的预装、总装场所;b、储存鱼雷、水雷的成品、半成品的仓库。3.2.4航天工业a、液体火箭、导弹发动机总装场所及试车台;b、制导系统、自动驾驶仪、雷达总装、测试场所;c、导弹、卫星的控制、遥测系统总装测试场所;d、推进剂研制、试验场所;e、价值千万元以上的战略、战术导弹、运载火箭、卫星零部件储存库;f、存放与国家重点工程配套的关键仪器设备库和价值千万元以上的军工产品物资仓库;g、导弹、运载火箭燃料库房。3.2.5兵器工业a、储存1500~3000t梯恩梯当量弹药、火炸药储存库房;b、300t~600t火工品、引信储存库房;

c、枪械、子弹储存库房。

3.3三级风险

3.3.1核工业a、储存氚(T)0.1~1g的场所;b、储存锂(Li6)1~20kg 以上的场所;c、储存钚(Pu239)10kg以下的场所;d、储存浓度大于20%的铀(U235)0.01~1kg的场所;e、储存浓度10%~20%的铀(U235)1~20kg的场所;f、储存浓度小于10%且大于天然铀的铀(U235)10~

300kg的场所;g、储存天然铀金属10~100t的场所;h、储存贫铀200t 以下的场所;i、其它核产品储存库。

3.3.2航空工业a、普通型号的飞机、发动机部装、总装场所和成品储存库;b、停放普通型号飞机的机场停机坪、露天机库;c、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飞机零部件储存库;d、雷达、火控系统等总装、储存和试验场所。

3.3.3船舶工业a、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材料储存库;b、国家秘密产品设备库房;c、鱼雷、燃料库;3.3.4航天工业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军工产品零部件储存库。

3.3.5兵器工业a、1500t梯恩梯当量以下的弹药、火炸药储存库;b、300t以下的火工品、引信储存库;c、火炮、坦克车辆储存库。

4防护级别

4.1一级防护

4.1.1一级风险储存库必须设有安全防范报警中心控制室,安装具备防火、防盗、电视监控、通讯等多功能技术防范系统,并具有声音或图像复核功能。露天场所和其它重要区域应有周界报警装置,重要通道应有出入口控制设施。[NextPage]

4.1.2储存库的门、窗应坚固并具有防破坏、防火功能。

4.1.3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库,必须根据地形在库房周围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控制区,建立两道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中间地带必须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4.1.4高空试车台应有自动灭火系统。

4.1.5存放易燃易爆产品场所必须安装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监测报警装置。

4.1.6报警中心控制室应有防入侵设施和自卫器具,与当地公安机关应有专用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设备。

4.2二级防护

4.2.1二级风险储存库应设有报警控制室,安装具备防火、防盗、通讯等功能的报警系统,并具有防盗、防火报警信号的声、光显示及声音复核功能。

4.2.2重要区域应有周界报警装置,重要通道应有出入口控制装置,重要部位应有电视监控装置。4.2.3储存库的门、窗应具有防破坏功能。

4.2.4存放易燃易爆产品场所必须安装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监测报警装置。

4.2.5报警控制室应有防入侵设施、自卫器具,与当地公安机关应有无线或有线通讯设备。

4.3三级防护

4.3.1三级风险储存库,必须有入侵报警装置,应有报警部位和报警时间指示和声音复核功能。4.3.2三级风险储存库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4.3.3报警值班室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必须有通讯设备。

5报警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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