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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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07]3718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5、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6、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文件皖水移[2009]55号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文件皖水移[2009]55号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文件皖水移[2009]55号关于印发李树龙同志在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移民管理部门:经研究,现将李树龙同志在2009年5月7日召开的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求真务实情系移民全力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李树龙(2009年5月7日)同志们:2008年,我们共同度过了充实的一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移民工作坚持“民生为本、移民至上”宗旨,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勇克阻力,完成了移民人口核定与更新,创新、推行项目建管机制,移民安臵区社会日趋和谐稳定。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工作,部署今年任务,是再次展现省局推行自建机制理念信念、决心信心的会议。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08年创新机制,开拓实践2008年,我省启动项目扶持,全面实施水库移民政策。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完整的政策实施机制,为长期实施好这一民生工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完成直补移民人口核定与更新移民人口核定是后扶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去年全省核定直补移民人口基数86.4万人,并将全部直补移民人口名录在安徽水库移民网向社会长期公示,为顺利实施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按照公开透明,发放简捷,安全直达,方便移民的总体要求,建立直补移民人口管理机制,全年共发放直补资金5.2亿元。

在去年底基本完成移民人口第一次更新,确认了2009年直补资金发放对象。

完成了芜湖市响水涧抽水蓄能电站移民人口的申报、核定工作,国家核定该电站移民人口2025人,从2009年起纳入政策扶持。

(二)创建以“村民自建”为核心的项目建管机制在制定新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过程中,新旧观念激烈碰撞,各种意见分歧较大,有些同志表示怀疑、担心、不理解,甚至反对。

但是,通过理性思考和选择,我省果断决策,确立了项目扶持实行村民自建、自管、自用、自有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水库建设前期工作

水库建设前期工作

水库建设前期工作(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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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19年第2期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户实施的具体项目可简化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 直接签署验收结论,但必须以乡镇为单位提交验 收报告。 u 2、验收未通过的常规性扶持项目不能列进以乡 镇为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也就是不能纳进后扶 项目年度验收结算的范围。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六、 验收应注意事项
u (一)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未安排的项目 不予验收。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三)验收组的组成
1、验收组组成人员应根据被验项目情况合 理确定,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2、移民扶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项目的验收,须组织行业专家参加;
3、移民扶持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 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三、项目验收的内容
u 1、导言部分:内容为验收组织、验收时间、工 作情况等,要求简要明确。
u 2、正文部分:一是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二是验 收结论。
u 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 目投资情况和质量勘验情况。要求数据准确详实。
u 验收结论:对项目建设实施工程量予以认定,对 建设质量作出评价,对项目的最终投资审核确认。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 u 1、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常规性项目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专业性扶持项目由该 项目的承建单位验项目进行初验。申请竣工验收 时将初验报告随同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同报送竣 工验收牵头单位。没有实施初验的项目不组织竣 工验收。
u 要求:依据要强、客观正确、表述要准。
u 3、建议部分:对项目建设和今后运行需要进一 步完美的地方恰当地提出建议。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三)竣工验收结论的生效 u 竣工项目验收组所形成的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 2006-12-1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我省水库移民基本情况我省现有大中型水库124座。

其中,建于1985年以前的1 10座。

水库淹没涉及六安、黄山、安庆、滁州、合肥、宣城、阜阳、巢湖、池州、蚌埠、淮北、宿州等12个市48个县(市、区,下同),淹没影响土地总面积约329.33万亩。

.原迁移民85.14万人,其中农村移民62.97万人。

到2004年底,移民人口已发展为1 37.7万人,其中农村移民115.52万人。

根据人口自然增长率,截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为116.59万人(不含三峡移民)。

我省大中型水库大部分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前期补偿不足,后期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贫困人口多,分布面广。

2005年我省农村移民年人均纯收入1395元,比全省农民人均约低1000元,绝对贫困人口18.77万人,占全省绝对贫困人口11.04%,相对贫困人口33.45万人,占全省相对贫困人口9.29%;二是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缺粮严重。

全省移民人均耕地仅0.6亩,约有35万移民缺粮,移民年均用于购粮支出约占当年人均纯收入的25%;三是基础设施薄弱,生存环境恶劣,移民群众普遍存在行路、上学、就医、饮水、用电、通讯、住房、养老等困难;四是自我脱贫能力弱,承受风险能力低等。

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已成为我省最贫困的地区。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各类水库移民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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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移民〔2012〕8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村民自建机制,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后期扶持项目实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后扶项目实行民主管理。

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后扶投资用于移民村公益性的生产生活设施;省核准到移民村的项目投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建设管理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项目建设自主权归移民群众所有。

第二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资金,商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市、区)年度项目投资依据移民人口基数、库区类型、贫困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依据移民人口基数等因素将投资分解到村;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建设项目,经县、市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备案,并在省水库移民网站公示一年。

第三条,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要求简要实用,主要包括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和施工注意事项;技术性较高的项目编制初步设计。

第四条,民主选举项目理事会。

村项目理事会由村民大会或
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理事会。

必须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确保项目理事会成员公信度。

理事会一般设立工程、财务和监督小组,确定财会人员建帐。

理事会在村委会领导下,受村民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

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建管分开,建立协调、制衡制度。

村委会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等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

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管理财务和报账等。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式。

对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一般不实行招投标,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技术人员旁站服务,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支付报酬,村民劳务报酬经村级公示,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或技术发包,组织村民自建;对村民无能力施工的项目,理事会作为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建设。

第七条,后扶项目配套。

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分段、分单项实施工程配套。

第八条,项目建设审议和公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理事会要根据工程进度,张榜公布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
理事会财务报告,并责成理事会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账;发包项目公示发包过程、评标人名录和中标合同。

公示材料在村公示栏张贴半年以上。

第九条,单项工程计划变更。

年度项目计划核准下达后不得跨村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仍履行村民民主决策程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核准,抄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后期扶持项目投资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条,后扶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小型项目采取分批集中验收,较大项目单项验收。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严格实体质检。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管护。

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制度,通过分摊、公约或竞拍等方式,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分项目建立档案,归档材料简要完整,反映项目建管过程。

第十三条,后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后扶资金是政府性基金,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移民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后扶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公示制和县级报账制。

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项目资金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理事会填写决算表并附真实、有效凭据,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

村民劳务工资经公示后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村民劳务工资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五条,单项投资决算管理。

单项投资如有结余,须在村内公告,结转留于本村使用,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因不可预见因素超概算的,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后在下年度追加。

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列支,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由村理事会一并公示、报账。

第十七条,各级移民、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县后期扶持工作每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安排依据。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存在移民突出遗留问题的小一型水库,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扶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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