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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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一)
摘要]作为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起源还是在发展上都与人类
的交易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
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
基础、历史发展、学术研究趋势都表明它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中
之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内容等
方面有着显然的区别。此外,本文也对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从直接和终极两个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
功能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以其为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市
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不仅能够指导当
事人的法律行为,又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机会,并且承担着私法领
域中法律关系“稳定器”的作用,是故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注:参
《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见杨仁寿:
意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法律原则,君临法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我国学者研究诚信原则的本质,自台湾史尚宽先生始,已形成洋洋宏
论,然由于事物具有多面性,各学者从不同角度观察,得出不同结论,
主要有以下四种:
1.伦理道德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本质上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
的保障,因而诚信原则本质上便是一种交易道德。(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邓伯格(Dernburg)和恩德曼(Endmann)持此观点。马尼克(Manik)所谓道德之理想、胡伯尔(E.Huber)所谓法律伦理,皆属此派。即便时至今日,诚信原则本质伦理道德说仍不乏拥戴者。
2.利益平衡器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平衡利益。施奈德(Schneider)将诚信原则作为当事人双方利益之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以诚信原则为公正估量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谋求利益之谐和应属此类。史尚宽先生以为上述二人将利益平衡限于当事人双方,似嫌不足,社会公众利益也应考虑在内。(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史先生虽将利益平衡的范围扩大,但其学说仍坚持诚信原则的本质是利益平衡器。
3.立法者意志说。徐国栋教授持此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79页。)此定义蕴有利益平衡之意,但“利益平衡”仅为“立法者意志”之定语,供修饰“立法者意志”之用,其本质应为立法者意志。
4.混合说。郑强博士持此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由三个层面构成。第一,道德心理层面。诚信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第二,法
律规范层面。诚信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第三,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及司法者以该原则为依据所为的一切行为。(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伦理道德说把诚信原则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伦理,注意到诚信原则其实源于伦理,这是正确的,然而,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诚信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注: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305页。)尽管包括有伦理内容,但该原则早已从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这种学说的不当之处在于其混淆了诚实信用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诚实信用,无可争议地是一种伦理道德,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却是一种法律原则。伦理道德与法律原则之间,在产生、形式、适用效果诸多方面大异其趣,此中区别,不可不辩。
利益平衡器说其实是将诚信原则的功能作为其本质,然而本质与功能毕竟是两码事,不可混谈。并且,就平衡利益而言,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均有此机能,何以独将平衡利益作为诚信原则的本质?又诚信原则尚有省减交易费用、指导当事人法律行为等功能,何以不将此等功能归为诚信原则之本质?
立法者意志说业已为学者指出不足。诚实信用原则不过是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某种必然要求的立法体现,立法者不过是遵从这种客观的必然要求而将其形之于法律罢了,如此,也就不可能存在纯然为立法者意志的东西。而且,自社会学与法学的角度视之,诚实信用原则不过
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及法官遵从某些要求所为的一系列行为,这就与“立法者意志”相去更加遥远。(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混合说似乎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质最为合理的诠释,它指出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与其他道德相区别的“善意诚实、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也指出诚信原则的形式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是,混合说界定的诚信原则的本质过于宽泛,不仅包括了道德心理,而且包括了客观事实,这不易形成人们对诚信原则本质的理解。
如台湾学者蔡章麟所言,诚信原则是抽象的、概括的、没有色彩、无色透明的。它所包含的范围太广,比其它的一般条款为大。(注:参见蔡章麟:《债权契约与诚实信用原则》,载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集》,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418页。)正因为诚信原则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概括其本质是非常困难的。已如上述,前人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几乎触及该原则的所有侧面,但又都各有利弊,以笔者之浅见,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从形式上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方面区别于道德的诚实信用。其次,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平合理。这一方面区别于其他的伦理道德要求。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内容上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与形式上的强制性法律原则的结合。想要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