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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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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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马东晓吴世珍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以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止的规定看,诉讼中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诉讼主体原因而产生的诉讼中止;一类是因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而发生的诉讼中止。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侵权法律关系,往往又牵扯权属法律关系、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争议等。因此,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时,被告以知识产权的权属或权利的效力抗辩,就引发了权属诉讼或权利是否有效的诉讼,而权利归属或权利的有
效性与否又是原告赖以起诉的基础,人民法院通常都要等待这一案件得出结果才能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因此,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中因等待另一案件的
审理结果而引发的诉讼中止更常见,这一点在专利诉讼中尤其明显。本文为讨论方便,将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仅限于这一原因引起的诉讼中止。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的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按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
1、着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例如在着作诉讼中,如果涉及着作权的权属发生争议,则侵权需等待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对所争议作品的权属作而暂时中止。
2、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这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典型和最复杂的情况。与着作权自动取得不同,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申请和审查,而且审查授权机关又诉讼审理机关不同。因此,专利纠纷案件除权属争议外,还有因权利效力的争议引起的诉讼中止。
3、商标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与专利纠纷案中的诉讼中止情况类似,商标侵权诉讼中也存在因权利归属和权利效力而引起的诉讼中止。此外,实践中也有因许可使用引发纠纷而导致原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况。例如,在侵权诉讼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被告以原告未履行联营合同或许可合同为由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在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作出结论之前,侵权诉讼可能会中止审理。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中止。我国《反不正当争法》的规定使“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即是这样一类标识性权利。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某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可能会与他人的商标权、着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中止,此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止还可按原因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的诉讼中止
侵权诉讼中,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情况是被告提出了权属争议,另―种情况是案外人提出了权属争议。
在第一种情况中,若被告在侵权诉讼之外又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136条第(五)项的规定,侵权诉讼应当中止,这一点似无争议。若被告没有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而是在本诉中以权属为由进行抗辩,是否中止,在认识上有不同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诉讼与权属诉讼不宜合并审理,审理时应中止侵权诉讼首先确定权利归属;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侵权诉讼不应中止,但受诉法院应先审理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然后再审理侵权问题。笔者认为,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在诉由、诉的性质以及诉讼请求茫围上均不相同,在同一法院中这两个诉并不能当然合并。所以
第一种观点更加合理。
在第二种情况中,若案外人另行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权属之诉,自当中止侵权诉讼。但案外人向同一法院提出确权之诉,有人认为应让该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该侵权诉讼不应中止。笔者认为,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原侵权之诉的争议标的并不是权属,案外人以自己对权属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诉讼,是否恰当,值得探讨。结合第一种情况的第一种观点分析,案外人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果原侵权诉讼已经中止,法院已开始审理权属问题,案外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侵权诉讼尚未中止,案外人则不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应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此时,原侵权诉讼应当中止,以等待确权之诉的审理结果。
2、因知识产权权利效力引起的诉讼中止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动取得,如着作权、商业秘密权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性权利。二是申请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但无论是自动取得还是申请取得,其效力都不如有形物权稳固,在发生侵权诉讼时,被告经常以权利效力有瑕疵进行抗辩,对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对其权利效力的审查是由侵权诉讼中同一受诉法院一并审查的,故不存在诉讼中止问题。但对因申请而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审查其效力的行政机关与受理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不是同一机关,因此,在被告就权利有效性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时,受理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可能会中止诉讼,以等待行政授权机关对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裁决结果。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复杂,是否中止也不一而足,下文将以专利为例专门讨论。
3、因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的诉讼中止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可能会使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由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如商标权、着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之间便会出现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对象)享有不同权利的冲突问题.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在先权利要求确认在后知识产权的归属,这种情况又分为被告以在先权利抗辩和案外人另行提起权属诉这种情况与前述因权利归属产生的诉讼中止的情况一样。
第二,以在先权利对在后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异议。如某一商标侵权诉讼中,某着作权人以注册商标抄袭其图形作品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与前述因权利效力产生的诉讼中止的情况一样。
第三,以在先权利直接起诉在后知识产权人侵权。如某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为由进行抗辨或另案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两案相互牵连,情况较为复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的意见“……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授权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