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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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责任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简称财险或产险,是指以财产以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是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为根本目的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经
济补偿机制。
广义: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保险标的既可以使客观存在的、可以触摸到的有形财产(房屋、运输
工具),也可以是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无法触摸的无形财产(责任、合
同权利)。
狭义:仅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财产保险的特征
a)承保范围的广泛性。
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
偿责任。
b)城堡风险多样且集中。
承保的保险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风
险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和
利润损失。
c)保险价值可衡量。
保险标的可用货币衡量其价值,保险标的具有估价
性。
d)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财产保
险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e)具有损失补偿性。
在损失补偿原则下,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在保险
金额的限度内对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补偿的限度一被保险
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
财产保险获得额外收益。
f)保险期限较短,为期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3.财产保险的分类(理论分类)
a)按承包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b)按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c)按经营目的:营利性财产保险(即商业财产保险)、非营利性财产保
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
d)按保障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e)按保险标的性质:积极财产保险、消极财产保险
f)按城堡是保险价值的确定与否: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a)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及履行的过程中就重要事实
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b)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只能在他知道有解除是由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行使,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则权力不复存在。
同时,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说明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d)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
的权利。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
以已主张的某种权利,此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a)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b)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c)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合法性
♦确定性
♦货币性
d)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类型
♦物权权益:权利人因物权而对标的拥有的利益,包括子午圈、他物权和准物权而产生的利益。
♦债权权益:权利人因债权而对标的拥有的权益
♦责任权益:责任人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消极利益,
♦合同权益:合同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a)损失补偿原则的限额
♦实际损失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额以三者中最小者为限。
b)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比例赔偿
①不定值保险: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min{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损失金额
②定值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损失比例*保险金额
=(1-残值/保险标的的完好价值)*保险金额♦第一危险赔偿(家庭财产保险)
限额赔偿
①绝对免赔
②相对免赔
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a)代位原则
b)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法
①比例责任制
*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②限额责任制
*损失金额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责任限额
各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保险限额总和
③顺序责任制
以保险但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
5.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三、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a)投保单——要约
b)咱保单——临时保单(30天),具有法律效力
c)保险单——保单
d)保险凭证——小保单,与保险但与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主体
3.
4.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依据保
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是否相等,可将
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5.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财产保险的承诺也叫承保,是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的保险单要约后,经过逐一审查,表示完全同
意或对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后做出的。
保险人承诺需由保险人亲自或
有其代理人做出,且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承诺生效时财产保险合同即成立。
四、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以海上运输相关的财产、利益及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
险,因此也被称作水险。
2.海上保险的特征
a)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同时承保财产风险、利益风险、责任风
险;风险来源包括自然风险、人为灾难风险以及运输工具滋生缺陷等
意外事故风险;从风险的空间范围来看,承保海域之上的风险也承保
与货物运输航程相关的陆上风险;风险从形式上看,海上保险同时承
保海陆运输的动态风险和传播停泊、途中仓储的静态风险。
宗旨,海
上保险承保的风险种类繁多且变数更大,承保风险具有综合性。
b)保障对象的不定性。
货物是否发生损失取决于承运人而不是货物的
所有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常被转手,同时保险单也以背书转让的
方式实现保险利益的转移,因此,保单的被保险人也在不断地发生变
化,保障对象随货物的转让而变化。
c)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d)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险种:船舶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
货物的不同特性:一般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冷藏货物运输
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承保责任不同:基本险、附加险、专门险,而基本险又有平安险、水
渍险、一切险。
e)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3.海上保险的分类
a)按保险标的: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保险
♦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b)按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c)按承包期限:
♦航程保险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d)按承包方式:
♦逐笔保险
♦预约保险
♦流动保险
♦总括保险
4.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因航海所发生的一切风险。
a)海上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b)海上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碰撞、失踪(我国规定两个月)等
c)外来风险:一般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提货不
着等,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海盗、船长或船员的果实或者恶
意行为等。
5.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a)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定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
全损。
♦协议全损
♦部分全损
b)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运费收入以及船舶所载其他财产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特殊情况而面临相同
的危险,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的危险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
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
费用。
c)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以船舶、船舶的附属设备以及与船舶有关的
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遭遇海上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船舶潜在缺陷或船员疏忽等盾因引起的损失
的种保险。
6.
7.
海上货运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
8.运费保险
普通运费中可以作为运费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只有到付运费。
五、火灾保险
1.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
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有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因遭受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火灾保险的基本风险:火灾、雷击、爆炸
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a)可保风险
b)特约可保风险
♦市场价值变化较大或者市场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
♦价值高、风险比较特别的财产
♦风险较大的财产
♦可移动的固定财产
♦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c)不可保风险
♦不属于普通生产资料的商品
♦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
♦非实际物资且易引发道德风险的财产
4.
5.
企财险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作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有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自损失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6.企财险的损失赔偿
a)比例赔偿方式
b)施救费用的赔偿:当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漆包线价值时,
保险人赔偿的施救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限;当保险
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被十九保
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7.企财险的附加险
a)扩展类附加险
b)限制类附加险:对部分保险责任进行限制或对除外责任的进一步明
确,使用限制类附加条款,每个条款最多可以按主险保费减少0.2%,
但无论如何使用多少条限制性附加条款,总体费用减费的程度不得
超过总保费的2%。
8.机器损坏保险
a)定义:专门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保险期间
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人为、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
质损失的一种保险。
简称机损险。
b)特点
♦承保人为风险
♦承包方式灵活。
可以作为企财险的附加险,也可作为主险。
♦全部机器投保
♦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额
♦费率高于普通财产保险
9.营业中断保险
a)定义:承保企业财产因遭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直接
损失后,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受损至恢复到营业前状况的这段时间
内,因停产、停业或者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预期的
利润损失和守在后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也被称
为利润损失保险。
b)特点
♦从属性
♦承保间接损失
♦设置赔偿期间。
赔偿期间是指自企业投保的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所造成企业
财产损失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财产损失而受到影响
的期间。
营业中断保险补偿的使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内的间接损
失。
赔偿期间的起讫日期均不固定,但赔偿期间的起点必须处在
主线的保险期间内,赔偿期间的终点可以超出主险的保险期间。
10.家庭财产保险
a)采用第一危险赔偿(室内财产)与比例赔偿(房屋)相结合的方式
b)盗窃是保险标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但盗窃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
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盗抢险或投保单独的家庭财产盗抢险来转移盗
抢风险。
六、机动车辆保险
1.定义: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负责赔偿机动车本身的损失及机动车
对第三者和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2.特点:
a)高度属人性
b)地区差别性
c)专业知识性
d)人力密集性
e)重大影响性
3.机动车损失保险
a)保险责任
♦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本身的损失。
♦施救费用
b)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c)免赔额与免赔率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任——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30%的绝对免赔率
♦违法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d)损失赔偿
♦全部损失赔偿=(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部分损失赔偿=(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
额
4.第三者责任保险
a)定义: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主要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b)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
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
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激动和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70%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50%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30%事故责任比例
b)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
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人身伤亡,也可得到三责险的保障。
c)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需设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已确定保险
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d)赔偿金额的计算
♦(以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
赔率之和)
♦(以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
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a)定义: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
b)
七、
1.货物运输保险简称货运险,是以各种被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城堡保
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失的一种财
产损失保险。
2.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a)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b)保险标的的分离性
c)保险期间的运程性
d)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e)保险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八、工程保险
定义:工程保险是一种同时涵盖物质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的综合性保险,
负责赔偿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财产
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由保险事故发生而依法应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
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九、农业保险
1.定义:简称农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农业生产生产经
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
排。
a)广义农险:与农业相关的各种保险的总称,包括所有从事广义农业生
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业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等。
b)狭义农险: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农险的特点
a)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保险标的种类繁多
♦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
b)承保风险特殊性
♦地域性
♦信息不对称
c)业务经营特殊性
♦季节性
♦周期性
♦政策性
3.农业保险的分类
a)按农业生产对象: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b)按损失保障程度:成本保险、产量保险
c)按保险标的的生长阶段: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d)按保险责任范围:单一风险农险、多风险农险、一切险农险
e)按缴费方式:短期农险、长期储金型农险
f)按性质: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
4.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十、责任保险概述
1.法律责任
a)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的双重性质。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2.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保险责任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4.责任保险的特征
a)以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b)赔付对象为第三者,理赔程序特殊
5.责任保险的分类
a)按承保内容: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b)按实施方式:
♦自愿责任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
c)按保单独立性
♦独立责任保险
♦附加责任保险
6.责任保险合同
a)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
b)客体:基于保险标的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7.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责任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是具有可保性的那部分责任风险,即侵权责任
中的过失责任、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和绝对责任、违约责任中经过特别约
定且具有侵权性质的那部分责任。
8.保险事故有效期的确定
a)期内发生式
b)期内索赔式
十一、公众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
他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
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2.场所责任保险
十二、产品责任保险
1.定义: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2.特点:
a)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b)产品责任保险并不承诺产品本身的损失,支撑但因产品缺陷意外事
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
c)产品责任事故须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地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
经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d)应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的长期性。
应强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协作与沟通。
十三、雇主责任保险
1.现行约束雇佣关系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十四、职业责任保险
1.定义: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疏
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
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期内索赔式
十五、环境责任保险
1.定义: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沾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而影响
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
十六、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概念: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是权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
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当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权利人进行赔偿的一类保险业务。
十七、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的概念:保证保险是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像
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2.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a)涉及当事人不同
信用保险的合同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权利人(同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直接涉及保
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保证人)、投保人(义务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人)三方。
b)业务结构不同
♦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认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当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
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为了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保证保险,当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遇损失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在整个保证保险业务活
动中,投保人一般还会充当反担保人的角色,即保险人支付的赔
款最终要由义务人退还。
c)保费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转移风险的价格,保险人必须把保费的一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这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
性质相似;
♦保证保险中,义务人缴纳的保险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即保险人出具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最终是由义
务人自己承担。
d)实务中承保形式不同
♦信用保险一般以出具保险单的形式承保,保险单内容与一般财产保险保单差别不大;
♦保证保险通常以出具保证书的形式办理,其中保函类保证和司法类保证以此形式居多,多有担保性质,其他保证保险,如消费信
贷保证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一般采用标准保单形式进行
承保,与其他财产保险类似。
十八、财产保险公司经营
1.稳定系数:稳定系数有时也称为偏差系数,是指标准差与平均保额损失
率之比,它可用于确定附加标准差的倍数大小。
十九、财产保险再保险
1.定义: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
保合同,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再保险的方式
a)比例在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
1.政府保险监管部门:银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