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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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

第四节建筑容量 (8)

第三章建筑管理 (10)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

第四节建筑退让 (18)

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

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

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

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

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

第五章附则 (32)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

附录二术语 (32)

附录三计算规则 (34)

一、建筑高度计算 (34)

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

四、建筑面宽计算 (3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第六条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可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和“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详见表(2-1)《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七条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的,该地块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第八条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保障公共利益等原则。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者两类以上不同建筑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该地块视为混合用地。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第九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中应配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物业管理、社区配套、居家养老、文化体育、公共厕所、开闭所等用房,其规模、选址和相关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服务半径和规模要求。

第十条配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位置应以便民为原则,住宅用地上的配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居家养老用房等应集中设在建筑的地上一至三层内。

2、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宜临用地周边等级较低的城市道路,靠近小区出入口设置。

3、公共厕所应设在人流方便到达的地方,临城市道路,宜设置在建筑的地上首层。

4、快递服务场所宜设置在地面一层的人流集散出入口附近,场所外应有一定的开放空间。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分为浅层(0米~-10米)、中层(-10米~-30米)和深层(-30米以下)三个层次。

第十二条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列建设项目宜安排在相应地下空间层次:

1、在道路下,道路结构层、市政管线、地铁、地下通道和立交、综合管沟安排在浅层;地铁、地下物流管道、地下道路安排在中层;特种工程和远期开发预留在深层。

2、在非道路下,地下综合开发项目、地下商业街、民防工程、仓库、车库、雨水调蓄池、变电站等市政设施、各类建筑物基础安排在浅层;物流管道、危险品仓库、地下道路、各类建筑物基础安排在中层;特种工程和远期开发预留在深层。地铁相关设施可以安排在浅层和中层。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进行联合开发的相邻地块,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人行连通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2、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车行连通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4

5

6

√○质,以“×”表示。

7

第四节建筑容量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2)对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单一性质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定规划条件时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3)混合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2-2),在核定规划条件时确定。当办公、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混杂建造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不宜大于3.5。

(4)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5)对未列入表(2-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建筑容量已经超过表(2-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6)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结合项目进行论证后确定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的单层空中人行公共廊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的指标范围: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10米。

2、廊道内未设置与交通无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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