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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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概念

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一)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

采购成本。(注意:自然损耗)

(二)加工成本

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分配方法

直接人工的分配:按计时工资或按计件工资分配

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新酬之合)及按产成品数量等。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包含:

(1)“三项”一定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存货成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用。

(2)“两项”不一定计入收回存货的成本:①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②增值税

(三)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可以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非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超定额的损失:管理费用;自然灾害:营业外支出。)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

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五)其他方式取得存货成本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3.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二)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1)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上述或者分次摊销法摊销。

一次转销法:适用价值低或极易损坏的

3.包装物的核算

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

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报废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1.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清算过程中,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3)构成不同: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售价-销售费用-税金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对应产成品的预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税金

2.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3.具体应用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以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专门用于某产品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该产品的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产品或用于出售的材料

通常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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