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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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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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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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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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因此,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破产对《破产法》的适用,将由有关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 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 节
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三、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制定与施行,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 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属于破产费用,标 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 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地区、市级(含本级) 以 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 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 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 的行为。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程序法 破产实体法 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整顿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别除权 抵消权 破产费用
破产人责任以及 相关责任人法律制度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 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但未执行完毕的,不得 继续执行。 (3)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否则, 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已经开 始的破产程序,由于涉及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 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案件的申请。
第六章破产法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
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
他事项。
(三)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有效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C.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 行
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应当终结。
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
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 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
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 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 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
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 提存 D.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B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答案:A
考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 后果
解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A是正 确的。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 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法 第六章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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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出席会议的权 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代理人)有权依法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有权在会 议上发言、进行询问,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别除权人 对特定事项的表决除外),有权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
治团体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其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仅于会议 召开期间存在。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 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6
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 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不承认“债权人 团体机关说”。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 意志的一个自治性团体。 此外,有的学者还主张,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 的机关。也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权力机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第三种模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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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日期召集
的债权人会议是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是中间会议。 新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 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规定》第40条规定:“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 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享有会议召集提议权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 新破产法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 的债权人。”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六章
2、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的意义
在破产法中确立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制度,对传 统破产法而言无疑是一场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变革。 从此以后,破产制度的保障本位,开始由单纯的债权 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面倾斜,破产法的功能也由消 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 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 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 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 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 等概念才得以产生。
(二)破产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 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 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 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 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三)重整的特征
重整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 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 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而是一种积极 地拯救程序。其特征有: 重整对象的特定化(一般限制在较小范围之内,日本 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台湾地区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 或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重整原因宽松化(比清算和和解要宽) 程序启动多元化(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股东均可) 措施多样化(和清算与和解比) 程序优先化(优于其他如执行、破产和和解程序) 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参与主体的广泛化
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1、实质要件 (1)债务人必须有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 件,债务人进行重整必须具备重整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我国对何 种企业可以重整没有限制) 可见,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之外, 债务人即便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界限,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 也可以开始破产重整程序。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有可能达到破产界 限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达到破产界 限的企业自不待言。 (2)债务人须有重建的希望(挽救希望)
第六章 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 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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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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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受 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 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 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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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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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是 否 受 理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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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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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申请 【答案】ABD
06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原因(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过程: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或和解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申请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两类特殊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申请破产的债权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
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3、破产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5、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破产法(修改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用以抵偿所欠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就破产的性质来看,破产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的特征从“破产”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但它与一般的偿债程序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
其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债务人的偿债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与一般偿债不同的是,破产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来实现其债务清偿的。
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具有双重法律后果,即:一方面,它使债务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完结、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丧失;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反映这种资格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相应消灭。
这与债务人一般的债务履行行为及其后果显然不同。
2、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清算。
这里所说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实施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并不具有所有权、但法律上规定应用于承担财产责任的全部财产。
比如,其他人因对破产企业实施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所谓公平清偿,并非平均清偿,而是指依照不同类型债务的性质进行清偿,同时对相同类型的债务依照相同的比例进行清偿。
公平清偿是破产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原则。
4、破产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破产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中,整个破产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这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偿行为不同。
5、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这种手段的运用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前提,否则不能运用。
第六章破产法
•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
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
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
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
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 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 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 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 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 债务人行使。 ”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 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 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 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
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 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申报制度:
• 第4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
【精品】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完整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2011年的分值为12分。
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
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考生应重点关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第六章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P228)1。
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2.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指定管理人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取得所有权 (4)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 (5)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减去利息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价款 超过债务数额的作为破产财产
2、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因所有权保留约定未取得所有
权 4、党、团、工会等经费、财产,
公益福利性设施,学校、托儿 所等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 (一)财产构成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 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时对享有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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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 享有依法审查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要财产行 为的职权。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 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与旧破产法相比,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职 权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新破产法第61条第1款以 列举方式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下面逐项分析。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 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由于各国破产立法采用的体例、原则不同,对债权人 会议的地位、作用认识不一,所以在立法中对债权人 会议制度的设置有一定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设立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 同时又规定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机构,作为债 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 程序的日常参与权和监督权。 (2)不设立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 规定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等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无论是债 权人会议还是债权人委员会,而是由法院在律师、 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或专业人士中选定 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概说
破产程序主要是为保障债权公平清偿而设置的法律 制度,故应充分尊重全体债权人的意志,保障他们 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为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需要对各个债权人的意志、利益、行为通过一定的 组织方式进行协调,尽量公正地统一起来,并体现 到对破产程序的共同参与之中。为此,我国破产立 法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破产立法的通例,设 立债权人会议这一破产机关,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 意志,就有关其利益的破产事项协调意见,以决定 共同采取的法律行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破产法
(第二版) 主编 王欣新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王欣新 韩长印 赵芬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关键术语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认 定 职工债权人的表决权 别除权人的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委员 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 决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债权人 会议的表决标准
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主要存在 以下几种学说。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这是日本学界过去的传统学说。 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如 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的减少、破产财产的 处置价格高低等,主张全体债权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 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这是日本学界当前的通说。 (3)自治团体说。这是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部分学者的主 张。
三、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债权人会议作为以会议体形式活动的机构,在闭会 期间便无法行使其职权,也不可能对破产程序进行 必要的日常监督。当发生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事项 需要决策时,重要事项固然应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但对于一般事项也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不仅耗时、 费资,而且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为保障 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实行,对管理人的活动及破 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必要的日常监督,各国破 产法通常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常设监督 机构,即债权人委员会或破产监督人。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
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各国破产立法确认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表决
通过的标准有两个。其一,是以出席债权人 会议的债权人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如意大利。 其二,是以同意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 额在债权总额中占简单多数或者绝对多数为 通过。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76条第2款规 定:“表示同意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额超 过参加表决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额的一半 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成立。”
相同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由于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模式与
法律性质定位有所不同,因此对债权人会议 职权的具体规定也有不同。如一些英美法系 的国家规定,管理人的选任是债权人会议的 一项重要职权,而在法国、西班牙等国家, 法律则规定管理人由法院任命。
通常,在各国破产立法中涉及债权人会议职权的事 项主要有以下几项(尽管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1.选任、撤换管理人,或向法院提出撤换管理人的 请求; 2.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或监督人),选任、 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或向法院提出选任、撤换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请求; 3.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其营业; 4.议决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 5.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 6.议决和解协议方案; 7.接受法律规定的各种报告,等等。
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收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 行为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是以召集方式活动的机构,其召集方式应以能保 障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 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原则。各国召集债权人会议 通常有三种方式。(1)由法院召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 委员会或一定数量的持有一定数额债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召开, 如日本、德国。(2)由破产管理人召集,其他法定人员可 申请召开,法院无召集权,如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3) 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 集),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监督人)或持有一定数额 债权的债权人有申请召开权。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第三种模式, 即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均享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 这与旧破产法的规定是的。
(一)债权申报确认与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关系 (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 (三)别除权人的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与权利问题 (四)职工债权人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 (五)税收债权人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 (六)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八)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格与权利
新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 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 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 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 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 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 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