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狱作为狱内侦查主体合理性的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监狱作为狱内侦查主体合理性的探讨

[摘要]在维护监狱稳定安全中,狱内侦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防范工作方面只有谨慎仔细,确保打击罪犯的有力进行,才能够确保监狱稳定和安全。文章论述了监狱作为狱内侦查主体的合理性,从监狱侦查主体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监狱侦查权主体存在的争议问题,最后对监狱侦查权主体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监狱;狱内侦查;主体;合理性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负有改造与惩罚的职责,监狱的职责是神圣的,罪犯的改造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没有稳定的监狱系统,社会的和谐稳定将难以保证;只有稳定的监狱系统,国家才能有发展的后盾。但是监狱内的罪犯犯罪案件,由监狱来进行侦查,其侦查主体是否具有合理性却受到了质疑,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监狱侦查主体的法律规定

(一)监狱侦查的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监狱法》于1994年12月颁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全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监狱法》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根据现行《监狱法》第60条的规定,在监狱内罪犯实施的犯罪案件,案件的侦查由监狱负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90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所以,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监狱是狱内侦查的主体。除了监狱之外,其他个人、单位或机关都没有权力对监狱内罪犯的犯罪案件拥有刑事侦查权。

监狱侦查权指的是我国的监狱机关按照《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为打击与预防狱内罪犯的刑事犯罪,享有的管辖立案、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提请起诉等权力的结合。

(二)监狱侦查机构属于狱内侦查部门

作为监狱重要的一个职能机构,狱内侦查机构担负着结合运用各项监管改造与隐蔽手段的措施,掌握了解敌情和犯情,对狱内案件进行侦破、预防和打击的任务。所以,设置狱内侦查机构的时候,要与侦查任务的工作要求相适应,以及满足打击狱内犯罪的现实需要,机构体系的建立应当是严密的,在原则上,要重点建设狱内侦查工作的基层机构,根据国家的许可审批制度,狱内专门的侦查机构设置应当是自上而下的,并按照职责的分工,对侦破狱内刑事案件的工作予以负责。

二、监狱侦查权主体存在的争议

监狱在其执法过程中,因为狱内侦查权存在的不完整性,在监狱内罪犯实施脱逃、盗窃、伤害、杀人等单纯的刑事案件,法律上的规定存在的缺陷还不是很明显,但对于狱内的复杂案件,比如监狱外的人员与罪犯互相串通进行逃脱或者劫狱的案件,以及罪犯在越狱之后又存在窝藏包庇罪犯等罪行的案件,等等,如果案件中涉及到了监狱外的人员,各项调查活动的开展以及各项的强制措施的采用,因为尚无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案件的侦查可谓寸步难行,最后的处理后果有两种:第一,请求公安机关进行合作,借助于在侦查权方面比较完整的公安机关,对狱内复杂的案件继续展开侦查,问题的实质就是因为监狱在侦查权方面不具有完整性,导致一些理应属于监狱负责侦查的狱内刑事案件,最后变为公安机关来进行侦查,这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监狱管辖狱内的刑事案件”的规定是不相符的。第二,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对有关社会人员存在放松的现象,有些时候只追究狱内罪犯从事的犯罪行为,这与刑事法律制度在犯罪打击上的主要任务是不符合的。所以,有学者认为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狱内的侦查权,这样就能够解决上文所说的许多冲突和矛盾。

(一)对涉案人存在管辖权冲突

监狱享有的对在押罪犯的侦查权是绝对的,当狱内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有监狱外的人员时,监狱的侦查权如何行使,在法律上就欠缺了明确的规定,其享有的侦查权只是相对的。如监狱内外勾结进行的越狱、脱逃或盗窃,在押罪犯与监狱外的人员一起从事的毒品犯罪,以及监狱外的人员对脱逃罪犯进行包庇和窝藏等。在监狱的侦查权运用中,在侦查措施方面需要进行延伸,在其属人管辖权的运行中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上两个问题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冲突。例如,在社会人员和在押罪犯相互勾结买卖毒品的案件中,对于提供毒品社会涉案人员,由于监狱对其无案件管辖权,所以将他缉拿归案的过程将是很漫长的,只有把案件的卷宗交移给相关的公安机关。所以这种案件的办理显得很复杂,牵涉到了两个办案机关。

(二)对涉案地存在管辖权冲突

对于在监狱进行的侦查措施,原则上其空间的效力只限于监狱的内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是不一样的。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监狱的侦查措施不能够伸展到狱外空间,对涉案人无法强制其到案,无法强制追缴赃物和赃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尽管侦查机关被赋予享有的强制措施权包括扣押、检查、搜查和勘验等,也并未明确监狱没有包括在内,但在司法实践中,监狱通常情况对监狱外面的涉案人、场所、物等不能平等地进行调查和侦查。

(三)侦查时效存在局限性

在时间适用效力方面,监狱侦查措施只能在罪犯的服刑期间适用。但是,在作案过程中,因受客观条件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控制,有的案情也许变得很复杂,涉及面较广,也存在较大的侦破难度,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结案,时间效力上监狱侦查权又只能涵盖罪犯执行刑罚期间的行为,如果当罪犯刑期已满案件还不能侦结的,若是要持续侦查与跟踪调查,在刑事侦查权方面则和公安机关存

在法律授权的矛盾,需要将案件由监狱移交给公安机关来办理,由于公安机关对案情不了解,导致监狱侦查机构在之前进行的侦查工作又得重新开始,且大多相关的证人、线索、证据可能还在狱内存在,公安机关到狱内进行调查也有些不便,将会导致办案效率降低,破案自然不能及时,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放纵。

(四)侦查措施存在局限性

从侦查时效、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对监狱侦查权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确实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于是,可以作出下面的结论: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上,适用监狱侦查措施有着很多局限性。换句话说,在立法授权上监狱侦查权比较粗略。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没有明确的进行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只是简单的规定:在办理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时,监狱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操作规范上是规定得不具体的。所以,在法律适用上,监狱侦查权,特别是采取的侦查措施是不明确和不完整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