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中国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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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苏政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苏府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得到顺利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配套工作制度。

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配套制度制定后,应当对外公示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三日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精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工作制度。

现就配套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苏府办〔2006〕38号)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苏州市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苏 安 办 〔 2018〕 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 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8年度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 核实施细则》和《2018年度苏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印发你 们,请对照2018年年初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及市委、市政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与2017年相比,未实现压降 10%的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A2.事故起数
生产安全事故起 数情况。
一、 事故 控制
(40
分)
2.各市(区)各所辖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起
数3至5起的,每有一个镇(街道、开发区)扣1 分;事故起数6至9起的,每有一个镇(街道、 开发区)扣3分;事故起数10起以上的,每有一 个镇(街道、开发区)扣5分;(不重复扣分)

【法规标题】 苏州市关于印发2018年度各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安 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发文字号】苏安办[2018]140

【适用区域】苏州市
【发布时间】2018-07-19
10.镇(街道、开发区)未按照《市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府〔2017〕144号)要求落实对辖区内小型
(临时)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每有一个乡镇扣0.3分。
二、 日常 工作
3

(40
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苏府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污染、核设施等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苏州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由于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附件:苏呢?2022?27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电20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起实施。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全面排查,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向有关企业传达《应急通知》精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地区各行业尤其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认真整改,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 12月中旬至下旬,市安委将组织监察、公安、安全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4个综合监察组,对5个市、7个区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行监督,评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二0二2年12月1日主题词:转发安全生产通知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发布共印20份圈地: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单苏安电[2021]2号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2021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65人受伤。

为认真吸取“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意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近日,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作出重要批示,梁保华书记批示:结合冬季和岁末年初的特点,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罗志军省长批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安全大检查,对照七个方面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布置落实到位;根据梁书记、罗省长的批示,史和平副省长要求:近期组织对煤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化工、烟花爆竹、人口密集场所、道路交通等重点区域的监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苏府办[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如下: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苏府办[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6〕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比较平稳的态势,但部分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5月21日下午1:30,昆山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死亡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教训,全力抢救伤员和善后工作。

副省长仇和批示:夏季高温是安全生产生活事故的高发季节,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整治、规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监控。

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批示: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一刻也不能麻痹,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绝不允许再发生有多人死亡的重大事件发生,切实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

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5.21”事故以及近来发生在建设领域内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各类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全力保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政治局政治学习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领导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苏教安〔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现将经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委2021年第5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的《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16年8月15日印发的《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州市教育局2021年3月29日附件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工作职责第四章教育行政部门各处室工作职责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对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政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教学,就必须管安全;管学生,就必须管安全;管教师,就必须管安全;管后勤基建,就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2012]1号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2012]1号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2012〕1号)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责任主体的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各类事故预控目标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2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力争新突破的重要之年,也是巩固安全生产良好开局、继续负重奋进、面临新挑战的一年。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继续强化落实各级各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特制定2012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我市第十一届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主线,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重点,继续夯实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以防范事故为主攻方向,以规范行为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联动能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使规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五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9•【字号】苏府办〔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3日印发的《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9日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1.6 响应级别1.7 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2 成员单位2.3 现场指挥部2.4 工作组2.5 生产经营单位3 预防、监测与预警3.1 预防3.2 监测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启动响应4.4 处置措施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总结评估6 保障措施6.1 应急队伍保障6.2 物资装备保障6.3 资金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通信与信息保障6.7 技术支持保障6.8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实施时间8 附件8.1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8.2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8.3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政企衔接框图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规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苏府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隐患治理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把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推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到201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分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全市各地区各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苏府〔2007〕33号),行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本地本部门监管领域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任务。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和单位的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活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中小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施工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施工活动,加强对小型建设施工、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苏府办[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四项排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市维稳工作推进会精神,市政府决定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四项排查”工作。

现将市安委会制定的《全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全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维稳工作推进会精神和“四项排查”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各领域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整治、消除一批较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隐患引发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为全市长期安全生产稳定打好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一)具体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集中精力,在8、9、10三个月的时间内,把全面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在此期间内不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引发亡人事故和不稳定因素。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苏府办[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1〕2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责任主体的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苏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日常检查和排查、举报所发现、并报经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治工作,列入苏州市级政府和市级以上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是指符合《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是: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跟踪监管部门,在落实市政府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工作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排查、举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工作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十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市长、县级市市长、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县级市副市长、副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14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苏府办〔201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09年,我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我市安全事故总量依然偏大,安全基础仍较薄弱。

2010年,是我市加快“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安全生产工作节点多、要求高、任务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确保我市全年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实现,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要求2010年,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全会提出的“三区三城”建设总要求,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拓展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措施,努力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和保障网,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理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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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委发〔2014〕46号)、《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府〔2016〕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市、市(区)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1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性思维和规律性把握,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及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通报奖励和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通报奖励或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职责内容—2 —第六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全面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统揽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等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和乡镇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作为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

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乡镇党委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思想,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六)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3 —部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负责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乡镇政府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专用车辆装备等,健全—4 —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5 —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等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条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6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相关机制建设。

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及考核考察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督查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下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第十二条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

安全生产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反馈,同时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

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下级党委和政府,—7 —同时抄送本级党委组织、宣传、政法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巡查、评价考核结果等,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体系,作为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或评选劳动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涉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8 —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通报奖励。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按照《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7〕37号)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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