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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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此《通知》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

一是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二是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案例分析】

甲医院是一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2013年经营情况如下:取得医疗收入5,000万元、药品收入8,000万元、住院收入2,0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500万元,另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600万元。同时,财务报表反映,全年各项扣除项目1.5亿元,利润总额1,900万元。

假定财政补助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当年与之相对应的支出为600万元。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医院应如何纳税调整?

对此,纳税人、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产生了分歧,并由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纳税人认为,税法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医院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许可的非营利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该医院自建院以来就从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取得的收入不能全免。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当年该单位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不应享受所得税优惠。因此,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经计算,当年甲医院净亏损1.39亿元。

【注:计算如下: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8000+2000+800+500+600)-800-

(5000+8000+2000+600)-(15000-600)= -13900万元= -1.39亿元】税务中介机构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所得税不能全免。其观点和税务人员的一致。不过,对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核算,中介机构人员认为,应按其收入所占的比重分摊。因此,2013年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经过计算,当年甲医院应申报缴纳所得税14.0525万元。

【注:计算过程:

免税收入=5000+8000+2000+800+600=16400万元

应税收入=500万元

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500

÷16900×15000=443.7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443.79=56.21万元

应纳所得税=56.21×25%=14.0525万元】

【分析】

1.甲医院的收入的税法属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很显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甲医院201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并非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甲医院收入的税法属性:

不征税收入=800万元

免税收入=600万元

应税收入=5000+8000+2000+500=15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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