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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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推进党务公开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将党内事务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党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把国有企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竞争与发展优势。

第四条党务公开的原则

(一)服务中心,促进发展。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公开始终围绕生产经营发展的主题,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依法依规,客观真实。按照《党章》等党内法规法纪的要求进行党务公开。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严格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公开,公开内容应全面、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经常性和严肃性。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保密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并视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

(四)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统筹兼顾,探索创新。将党务公开与有关业务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要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章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公开下列事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执行总公司党组和公司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任期、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廉洁从业教育情况;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各类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宣传报道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及党组织基本情况;党内推荐、选举和换届选举情况;党员管理和党员发展情况;党员民主评议及党员考核评比表彰情况;创先争优活动落实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党内各项管

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意见收集及落实整改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及考核评价情况;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情况。

(五)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骨干培养对象与后备管理人才推荐教育培养情况;企业人才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及使用情况;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党员联系、帮扶、服务群众情况;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情况;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党员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违纪违规党员处理情况。

(八)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党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各子企业党组织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见附件)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实行公开。公司党务公开目录适用于直属党委,直属党委制定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

(二)实施公开。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目录公开,如有目录之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再公开。

(三)意见反馈。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四)各级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七条党务公开的方式

(一)文件公开。党务公开内容适合文件公开的,可通过文件、通报、简报等形式公开。

(二)会议公开。党务公开内容适合会议形式公开的,可采取召开党员大会、职工大会或邀请部分党员、职工代表参加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栏公开。内容需要普遍公开的,可通过党务公开栏公开。党务公开栏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厂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四)其他形式公开。可结合实际,采取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办公平台设立党务公开专栏等方式开展党务公开。

第八条党务公开的时限

(一)长期公开。党组织有关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组织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工作,根据工作周期,每季度、半年或每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党组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党组织专项工作,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党员发展、专题民主生活会、热点难点问题办理等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四章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体系,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宣传教育制度。深入宣传党务公开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宣传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各项工作;深入宣传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取得的成效、经验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解答职工关切的难点热点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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