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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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核心内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为涉及诉讼的标的和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哪个法院才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涉外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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