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 9.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以下两 种方式确定:(1)法人型联营合同,尤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确有困难的,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 除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10.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按 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力设施的产权分解处为履行地点。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所进行的证券 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 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 一方(反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 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 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 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 同约定的权利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 同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以及合 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 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 行地。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出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一般合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纷
• 居住在A市的甲与居住在B市的乙在C市签订 了一份协议,甲将一幅古画以20万元的价 格卖给乙并约定双方在D市一手交钱一手交 货,后甲反悔并电告乙自己已将该画卖给 他人。乙如果想起诉,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应向何法院起诉?
•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 事人双方住所地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购销合同,其履行地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1)当 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 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中以书面方 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便以后的约 定确定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 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实 际未交付货物,且双方但是人住所地均不在合约约定的履 行地,以及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的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很多朋友并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为了让您了解清楚,经过⼩编的查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积极阅读,共同增加法律知识吧。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适⽤。
《民事诉讼法》
第⼆百六⼗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百六⼗六条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民共和国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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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可称“普通管辖”或“⼀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可就第⼀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前或发⽣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民法院进⾏诉讼⽽产⽣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诉讼的⼏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管区内,各该⼈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这样⼀来,就往往发⽣对同⼀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使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可以⼀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合并审理⽽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民法院应当适⽤合并管辖。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比较多的,如果在侦查期间的,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但侦查期间一般是适用地域管辖规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地域管理的规定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的,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行诉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
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答案】 A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
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答案】 BC【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解释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案件管辖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释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我国宪法在案件管辖方面有以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以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第一审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审管辖: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死刑复核管辖:死刑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
Saying that they have all left, I want them to come back one by one when I am the loneliest.(页眉可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1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 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3 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4 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5 侵权纠纷6 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司法工作其实是一项比较艰辛和考验当事人记忆力等多方面的工作,尤其是第一步就要求想要进入我国的司法界的话,要参加各种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这些人对于我国相关的法律都必须要熟记于心,像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关于我国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地域管辖,到底怎样才能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呢?下面我将为您
讲解我国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
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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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法导读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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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7
新课学习
一、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 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 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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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至第32条, 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十种情形,同时这些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 的适用。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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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 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 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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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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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导读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 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 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前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有权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只有确定了地域管辖,明确认定某地区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笔者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和特别规定进行汇总,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查阅参考。
一、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点击查看大图)如何理解此处的“更为适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更为适宜”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二、经济犯罪案件1.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3]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5.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4](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6. 假币类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律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律嘿,咱来说说这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律呀!你知道吗,这就好像是给各种纠纷找对家门一样。
比如说合同纠纷吧,那可就得看这合同是在哪里签的,或者合同里有没有约定特别的地方。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朋友家,得先知道他家在哪条街哪个门牌号呀!要是合同签订地或者约定的地方明确了,那打官司就往那儿奔准没错。
还有侵权行为呢,这就像是有人在某个地方“惹事”了。
如果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那就是要去管这事儿的地方。
你想想,要是有人在一个地方闯了祸,那肯定得在那个地方或者他住的地方来解决呀,总不能随便找个地儿吧。
还有一些特殊的,像保险合同纠纷,那可就有好几个地方能管啦!比如保险标的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这就好像是保险这条线牵出了好几个关键点,都有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地方呢。
再说说运输方面的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这些都是关键的地方呀。
就像一列火车,从哪里出发,到哪里结束,这中间出了问题,就得在这些关键地方找解决办法。
这特殊地域管辖规律不就像是给各种纠纷画了一幅地图嘛!让我们能清楚地知道该往哪里走,该找谁来解决问题。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规定,那岂不是乱了套啦,大家都不知道该往哪儿说理去了。
咱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了这些明确的规定,不就像是有了指引方向的明灯嘛!让我们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不至于迷失方向呀。
所以说,这特殊地域管辖规律可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出门得知道路怎么走一样重要呢!你看,这样一解释,是不是觉得特殊地域管辖规律也没那么复杂啦?它就是给我们的生活加上了一道道规则和指引,让我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加有序地去解决。
不管是合同的事儿,还是侵权的事儿,或者是运输方面的事儿,都能找到合适的地方去处理。
这多好呀,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有秩序,更加公平公正呢!所以呀,咱可得好好了解了解这特殊地域管辖规律,说不定哪天就用上了呢!。
劳务关系合同的管辖权
一、劳务关系合同管辖权的基本原则1.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关系合同管辖权的具体规定1. 劳务合同履行地:劳务关系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务关系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当履行的地点。
对于劳务关系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则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则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劳动合同履行地: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务派遣合同履行地: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
对于劳务关系合同纠纷,如果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对于以下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劳务关系合同管辖权的例外情况1. 当事人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 协议管辖的无效: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之,劳务关系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关系合同纠纷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有几种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有几种
1.尤其重要的案件: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可能会放宽地域管辖的限制。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要利益、重大事件等案件,可能会将审判权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判。
2.偏远地区: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由于交通和通信条件的限制,当地的法院可能无法有效行使地域管辖权。
因此,在这些地区,可能会设立特别的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当地居民的司法权益。
3.双层法院: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两级法院体系,包括地方法院和高级法院。
一般来说,地方法院负责处理低级别的案件,而高级法院则负责处理更严重或重大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高级法院可以对地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判。
4.合并审理案件:对于涉及同一被告人或同一原告的几个案件,如果它们发生在不同的地方,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这些案件,以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效力。
5.特殊司法管辖权: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和立法框架下,法院或者特定机关可能会享有特殊的管辖权。
例如,行政法庭可能拥有对行政争议的专属管辖权,专门法庭可能拥有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独家审判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出现上述例外情况时,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权衡公益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适当调整地域管辖的规则。
这样一来,能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审判,并满足特定情况下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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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不必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确定的管辖。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此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主要考虑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本身具有流动性,其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之间常不一致,如果严格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往往会给起诉人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