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无效案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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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无效案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

2008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7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4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名称为“一种织地毯的手提横式电织针”的200420044858.X 号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织地毯的手提横式电织针,由针嘴(1)、铰剪(3)、针架钢套(4)、针头(6)、嘴内套(16)、剪内套(17)、铜外片(7)、活动连杆(8)、齿轮箱(9)以及安装在电机壳内的小型电机组成,其特征是:针头(6)的内腔设计为圆筒形,嘴内套(16)和剪内套(17)抱合安装在针头(6)的圆筒形内腔内,使针嘴(1)实现织毛毯时的横式运动。

2.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横式电织针,其特征是:嘴内套(16)和剪内套(17)的抱合面是一种阶梯形结构,其内部是一个中空的矩形内腔,顶部是半圆形,底部是平面。

3.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横式电织针,其特征是:针头(6)两侧的铜外片(7)是用铜制成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8年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目前手提直式电织针的直式进给运动”改变为“完全不相同的横式进给运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传动机构仍然是使“针嘴”实现前后的直式进给运动,根本不是“横向进给运动”,而且说明书并未对其中的特殊设计的结构、新的设计、改变了的安装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描述,这些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说明书还出现了诸如“俐仔”、“剪底弹弓”等非标准技术用语,其结构不清楚,因此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手段不能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过口头审理后,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第12764号无效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直式织地毯手提电织针限制编织材料,

并且编织质量、效果较差等,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实施方式部分采用了如下技术手段:“本实用新型横式电织针的针咀(1)是横向安装的。铰剪(3)也是横向安装在针咀槽内”,“电机动力通过……分别使针咀(1)和铰剪(3)作横向运动和相应的剪切运动,从而实现织毛毯的横向运动”,并且本专利的图1图示出电织针的针咀和铰剪均横向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本专利电织针时,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织针和铰剪是横向安装的,故可以在编织时通过操作人员的横向运动实现织针的横向运动,进而解决直式织针产生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并且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传动机构是使“针嘴”实现前后的直式进给运动,根本不是“横向进给运动”,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及本领域的常识,可以确定,本专利所称的“直式”和“横式”指织针的整体运动轨迹,即“直式进给运动”指织针的上下运动,而“横式进给运动”指织针左右运动,并且这些运动是由手持织机的人的运动带来的,因此,本专利中针嘴在传动机构的带动下所作的伸缩(前后)运动与针嘴在人的作用下所作的“直式”或“横式”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嘴在传动机构带动下所作的运动并不能影响本专利织机在人的作用下作横向运动,因而,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说明书并未对其中的特殊设计的结构、新的设计、改变了的安装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描述,这些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说明书中出现的诸如“俐仔”、“剪底弹弓”等非标准技术用语的结构不清楚,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上述没有具体描述的技术手段和技术用语,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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