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中犯罪人格考量论_罗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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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究犯罪者, 使刑法理论的研究进入所谓科学的 或实证的新时代。菲利基于科学的生理、心理的研 究成果, 反对 自由意志论, 他认为, / 在研究 和理解 犯罪之前, 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 0, / 人的任何行为 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0[ 3] 。
在刑法学领域,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 派的创始人李斯特认为,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实施犯 罪行为的人的 / 反社会性 0和 / 危险性 0, 而不是行为 人的 / 自由意志 0; 刑罚轻重不能仅仅根据犯罪的客 观危害事实, 而应以犯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或 危险性的强弱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并据此实 行所谓的 刑罚个别化 [ 4] 。李 斯特的这一思 想在刑 事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被认为是人格主义的滥觞。 作为李斯特学生的日本学者牧野英一, 创立了 / 犯 罪征表说 0, 提出了 / 犯罪并不是侵害法益, 而是恶 性的表现 0的命题 [ 5 ] 。著名刑法学家团藤重光发展 了由毕克迈耶开其端的人格责任论, 认为 / 行为系 在人格与环境之相互作用中, 依据行为者之主体的 态度而形成的, 且系在主体上将人格予以现实化者。 人之身体的动静, 必须与其人之主体的人格态度相 结合, 且可认为系其人的人格之主体的现实化时, 始 能将之解为系出于其人的行为 0[ 6] 。新社会防卫论 代表人物安塞尔也认为法官定罪量刑不仅依据客观 犯罪行为标准, 还要依据与行为者人格相关联的诸
一、犯罪人格概述
(一 )人格与犯罪学、刑法学结缘 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 它表现个体 在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价值 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 是具有动力一 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 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 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 [ 1] 。 最早将人格概念引入犯罪学的是美国心理学家 塞缪尔 # 萨姆诺, 他认为精神病人具有不同于常人 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特别容易从事反社会行为, 由此揭开了利用人格概念进行犯罪 学研究的新篇 章 [ 2] 。以龙布罗 梭为代表的刑事人 类学派改变了 古典犯罪学派只注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窠臼, 而将犯 罪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犯罪人身上, 使对犯罪人格进 行研究成为可能。虽然龙布罗梭的 / 天生犯罪人 0 理论被后继者否定, 但是这一学说以实证的科学方
惯; ( 3) 犯罪动机, 包括动机和侥幸心理; ( 4) 心理上 第三, 犯罪人格是内外因素相互结合的产物, 其中社
受到挫折和压抑所引起的不良情绪反应; ( 5) 与犯 罪相适应的能力; ( 6) 变态人格。0[ 8] 第二种观点认
会环境是决定性因素。第四, 犯罪人格具有稳定性。 犯罪人格一旦生成、稳定、习惯化, 就会引起行为人
为: / 犯罪人格 是指犯罪人所特有的稳定而独特的 对外界的态度以及个体的情绪、意志和理智等发生
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 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犯 一系列的变化。当然, 稳定性是相对的。在一定条
罪人格具有如下特征: ( 1) 犯罪人格本质的反社会 件的促成下, 犯罪人格会发生变化, 包括量变 ( 犯罪
性; ( 2) 犯罪人格的多因性及犯罪性; ( 3) 犯罪人格 人格由强 减弱和由 弱增强 ) 和 质变, 即从有变 无。
观点是可取的。理由如下。
握素质和环境的关系。这种将犯罪原因理解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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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素 质 的 相 互 作 用 的 观 念 被 称 为 动 态 的 犯 罪 程度、犯罪前表现、犯罪后个人态度等一系列个人情
观 0[ 16] 。动态犯罪观的形成, / 不但可以使我们从生 况所决定的再犯可能性。0[ 21] 另有学者认为: / 人身
犯罪人格的可测性; ( 6) 犯罪人格的可变性。内容: 人格的可测性, 正确认识和准确评估犯罪人格, 可为
认识偏差、需 求偏差、情 感偏差、犯 罪能力 和自制 认定犯罪与惩处犯罪提供一个可行的标准, 从而有
力。0[ 12]
效地进行犯罪预防和促使预防犯罪的有效实现。犯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将变态人格视为犯罪人 罪人格的刑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 0 0 7年 第 1期 第 17卷 总第 69期
铁 道 警官 高 等专 科学 校 学报 Journal of R ailw ay P olice Co llege
2007 N o. 1
Vo.l 17 Serial 69刑事法中犯 Nhomakorabea人格考量论
罗开卷
(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
关键词: 犯罪人格; 人身危险性; 刑事法价值; 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 D917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3192( 2007) 01- 0097- 05
从犯罪人格角度解释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原因, 探讨犯罪人格的刑事法价值, 能使犯罪预防机制更 趋科学, 刑事立法更显人道, 刑事政策更加合理。只 有犯罪原因的真实发现, 方能使犯罪对策有的放矢。 只有建立在充分认知犯罪原因之上的刑事立法、定 罪、量刑及行刑, 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之目 的。
件下会发生转化。0[ 10] 同时, 该论者认为犯罪人格只 测量、自陈量表和行为测量 [ 14 ] 。在此基础上, 有学
能贴在已经实施了犯罪 行为的人身上 [ 11] 。第四种 者运用自陈量表和结构性访谈方式, 对犯罪人格进
观点认为: / 犯 罪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 行检测, 取得了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 15 ] 。当然, 准确
摘 要: 犯罪人格之于刑事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促进动态、整体犯罪人观的形成, 有针对性地进行犯罪 预防; 定性分析犯罪人格, 合理划定犯罪圈; 定量分析犯罪人格, 用以评估人身危险性; 促进刑法的公正和刑 事政策的合理化。结合犯罪人格的特点,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通过对犯罪人格的生成控制, 有针对性地进 行犯罪预防, 可以更好地促使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有效实现。
收稿日期: 2006- 11- 06 作者简介: 罗开卷, 男, 湖南隆回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犯罪学 、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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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素, 行刑的过程是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的, 应 与罪犯的人格调查相配合 [ 7] 。
第一, 犯罪人格是人格的一种, 具备人格的基本 特征; 同时, 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的重要内容, 不以
(二 )有利于合理划定犯罪圈 在犯罪是否成立问题上, 刑事古典学派侧重犯 罪行为的轻重, 近代学派则强调犯罪人主观方面的 轻重。两派的犯罪观皆具有片面性, 折中派的产生 代表了人类犯罪观的理性方向。因此, 犯罪是主客 观的统一, 不但受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大小的影响, 而 且也受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影响。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以具有犯罪心理为基础的, 而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此, 犯 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格的实现, 犯罪的成立应当 具备犯罪人格。有学者认为, 在故意犯罪中, 犯罪人 格态度或说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是对法律的蔑视; 在过失犯罪中, 犯罪主体的人格缺陷 ( 犯罪人格 ) 是 对法律的轻视 [ 19] 。笔者认为该论者的观点是妥当 的。犯罪的成立在考虑犯罪行为的同时, 还要看是 否具有犯罪人格。只有这样, 才能合理划定犯罪圈, 折射人类在刑事法领域中的理性之光。
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说, 人身 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0[ 22]
不管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 还是再犯可 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 本文的关键在于为量化人身 危险性提供一个可行的标准。笔者以为, 作为具有 反社会性格、犯罪倾向性的犯罪人格, 应是犯罪人人 身危险性的征表。正确认识、评估具有可测性的犯
(三 )可以评估人身危险性 多数学者认为, 在量刑时应该考虑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是量刑情节的应有之义。如 有学者认为: /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 这就决定了作为量刑 情节的事实要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要么影 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既不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 程度, 也不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 当然不 能成为量刑情节。0[ 20] 那么, 何谓犯罪人的 / 人身危 险性 0? 有 学者认为: / 人身 危险性 是由犯 罪人年
(二 )犯罪人格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行为为征表, 只要具有犯罪倾向性即可。因此,
关于犯罪人 格的概念, 见仁 见智。兹 举几例。 犯罪人格有两种存在形式, 即通过犯罪行为凸显的
第一种观点认 为: / 当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结构在 犯罪人格和潜在的犯罪人格, 只有前种才能成为法
其人格中占据主导地位, 成为支配力量时, 这个犯罪 律惩治的对象。第二, 犯罪人格具有反社会性格, 这
主体就具有犯罪人格的特征。其中, 犯罪心理结构 是犯罪人格本质性的一面。这种人格与主流社会规
主要包括六项: ( 1) 社会认知偏差, 包括人生观、道 德观、法制观等; ( 2) 需求偏 差, 包括需要和行为习
范相悖, / 对社会而言, 不啻构成一种威胁, 以故具 有实施犯罪可能性之性格, 亦称为社会危险性 0[ 13] 。
的内外统一性; ( 4) 犯罪人格的恒久性; ( 5) 犯罪人 第五, 犯罪人格具有可测性。犯罪人格能否测量及
格的主体归属性, 即犯罪人格为犯罪人所独有。0[ 9] 可信度高低, 直接影响犯罪人格的刑事法价值的有
第三种观点认 为: / 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 无与大小。笔者认为, 犯罪人格, 特别是通过犯罪行
多因性, 即 遗传因 素、生理因 素和社 会环境 因素;
现代刑事法要求, 不管是认定犯罪还是惩处犯
( 2) 犯罪人格的反社会性; ( 3) 犯罪人格的犯罪性; 罪, 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而且要考虑犯罪
( 4) 犯罪人格的广泛性, 不以犯罪行为为征表; ( 5) 人, 而犯罪人格是犯罪人中的重要内容。基于犯罪
同理, 第三种观点关于 / 犯罪人格只能贴在已经实 是当然的犯罪原因, 而是二者相互联系, 形成一定人
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身上 0的主张犯了与第二种观点 格, 该人格在遇到诱发犯罪的行为环境时, 便导致犯
相同的错误, 不足为取。相形之下, 笔者认为第四种 罪的发生。因此, 必须从相互作用、发展的角度来把
格之内容, 失之过宽。第二种观点的概念部分是无
( 一 ) 有利于犯罪预防
疑的, 但犯罪人格特征之一的 / 犯罪人格为犯罪人
犯罪人格之于犯罪预防的价值在于犯罪人格促
所独有 0, 失 之过窄, 难以苟同, 因为犯罪人格仅仅 进了动态、整体犯罪人观的形成。 / 正如并 非具备
是一种犯罪倾向性, 不 以犯罪行为的 出现为标志。 一定素质和环境便必定犯罪一样, 素质和环境并非
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 为征表的犯罪人格, 是一种客观存在, 是可知的、可
征的总和。并认为: 第一, 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和机 量度的。也正是如此, 研究刑事法中的犯罪人格意
制与一般人格相同; 第二, 在一个人的人格形成过程 义深远。犯罪人格的测量方法主要借鉴人格的测量
中, 需要是基础; 第三, 人格具有稳定性, 但在一定条 方法。人格测量的方法主要有四类: 投射测量、主体
物视角认识犯罪人, 而且可以使我们从人的心理视 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的同义语, 除再犯可能以外, 人
角、社会视角认识犯罪人, 使我们认识犯罪人不仅看 到其犯罪的生物性原因, 而且看到其犯罪的心理原 因和社会原因, 而不是顾此失彼, 使我们从整体上认 识犯罪人 0[ 17] 。
动态、整体犯罪人观的形成, 有益于正确、全面 了解犯罪原因, 从而适时、有针对性地采取犯罪防范 对策, 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 犯罪预防就是在 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 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 法律、文化、教育、技术等多种手段, 各部门、各单位 共同配合, 努力消除和减弱各种诱发犯罪的社会因 素和个人因素, 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和减少犯 罪现象的发生 [ 18] 。
于遗传及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与主流社会规范不 把握犯罪人格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 只能将犯
相符的, 可能促使个体实施反社会犯罪行为的认识 罪人格放在犯罪预防和预防犯罪中的合适位置。
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绪偏差等心理特征的总称。它 具有六大特征和五大内容。特征: ( 1) 犯罪人格的
二、犯罪人格的刑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