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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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

罗世荣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摘要:虽然案例教学在中国起步较晚,我国仍有许多学者都在研究案例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本文则是从对案例教学的概念和法理基础,国外案例教学的实践情况、及案例在我国法律教学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出发,重点论述案例在我国法律教学的各环节中所起的作用,希望为完善案例教学法提供些许参考素材,以此促进法律教学,为推动实现法的现代化奠定扎实的教育基础。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

Functions of Case in Legal Teaching

LUO SHI-rong

(College of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Abstract: Case teaching starts late in China, but still many Chinese scholars researches case’s functions in legal teaching.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case teaching, the base of legal principle, the practicing of case teach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case in legal teaching in our country, with an emphasis on discussing the function of case in every part of our country’s legal teaching. This thesis provides some referential materials to improve the method of case teaching, points to promote legal teaching and push forward to laying the steady foundation of education for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Key words: legal teaching; case; method of case teaching

引言: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理论扎实又具备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法律复合型人才一直是法律教学孜孜以求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律教育方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探索出一条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法学教育密切关注的问题。因此,以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由基础教育向高层教育转变,由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的转变是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

传统的教育模式在很多地方难以适应法律教学目标模式的转换,所以在教学策略上应进行完善与更新,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实施,并与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相结合,互为补充,成为了当今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也将因此对整个中国教育体制甚至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界定

“案例”也叫“范例”,来源于拉丁语“exemplum”,本为“好的例子”、“典型的例子”之义。在现代,案例则是指对现实生活中某个事件的记录与陈述。与“案例”这个

词相关的术语有很多,如:案例报告、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等。案例的种类不同,用途也是多种多样,比如:医学案例、法律案例、管理案例等,本文中的案例是指法律案例,即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的再现。法律案例(以下简称“案例”)又分为狭义的案例与广义的案例。狭义上而言,是指直接从司法实践中提取的事实和案例;广义上而言,除了真实的案例以外,还包括源于现实生活,但经过一些加工,对其中部分情节予以适当变更的虚拟案件。本文在案例教学研究过程中所提到的案例,是广义的概念。

法律案例教学(以下简称“案例教学”)则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让学生在群体讨论中进入法律情景,通过归纳与演绎的方法掌握其中的法学理论并追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是“老师提出问题,学生参与讨论与解决问题”,即学生在讨论与发言中对所学的知识的各种逻辑关系进行大量的思维,在思考的过程中判断、分析、研究、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与其他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教学过程的互动性、教学内容的现实性、教学活动的创造性、教学目的明确性等特点。

(二)案例教学的法理基础——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是一种法的发展,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内容包括(1)普遍有效的法律成为了社会调控的有效手段和主要手段;(2)法律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3)法律程序更加完善、公正、合理;(4)司法机构及相关制度日益完善;(5)法律制度日益完善;(6)法学研究、法律教育的发展壮大。

法的现代化的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着的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法律教学要实现现代化的各种价值目标。法律教学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互动的过程。法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培养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其中,能掌握理论知识只是一个初级目标,而法律教学的高级目标则是学以至用。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并从中获得启发。而这一高级目标只有通过法律案例教学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要使法律教学实现现代化的各种价值目标,要为法的现代化打下坚实的教育基础,必须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将其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

二、案例在我国法律教学中的现状分析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历来就有以成文法为主导,以判例为补充的传统。春秋战国时代的荀子曾经说过:“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见《荀子,君道》);秦律中有供判案依据的各种案例的详细记载;汉朝有比照前例推理断案的“决事比”制度;唐朝法典中的“格”既指判例;宋朝以例代格,以例破律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清时,律历并存;民国以后判例也仍有约束力;[1]在21世纪开端的时候,也有人预言:“判例制度应该在中国逐步建立与完善。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判例与法典的有机结合,将成为中国立法现代化的特色之一。”[2]所以,在我国推行案例教学法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

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中国。1991年,由世界银行在国内举行了大规模的案例研究研习班,编印了一大批案例教材,旨在推广案例教学的方法和理念。但对于开展的案例教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不够深刻

在法学教育改革之初,许多学者主张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甚至完全不顾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存在的特殊性。[3]后来,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在许多教学的过程中,教师有把案例作为实例说明,或者通过一些案例让其解析式的检验其对所学原理的掌握情况。事实上,此类简单的举例对学科内容进行说明的教学方法并不就等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所做的是提供一个可以经历的环境,以使学生体验实际社会生活中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所需要的智力思维及分析,通过一个用案例教学的过程,学员可以感觉到实际解决问题的经历。

(二)案例本身的问题

1、案例编撰的问题。案例编撰过程中没有一个合适的固定的组织来编写案例。且在编写过程中未考虑虚拟与现实的差距,可能虚拟案件会出现不具备普遍代表性,针对性,或难以使学生在决案过程中感受到与现实相同的压力。所以引不起他们的积极参与的兴趣,难以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2、案例选择的问题。案例选择存在任意性,经常会存在滥用案例的情况,缺乏明确的目的性与针对性。又将选取的案例事实简单化,对于案例的关键环节描述与分析不够,使学生难以有身临其境的感觉。缺少这种拟真实的训练,学生在今后的实践中面对现实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7.

[2]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J].判例研究.2000(1).28

[3]唐楚东.法学本科教学应推广案例教学法.[J].长沙铁道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01(2)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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