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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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的看法
治安案件查处得基本原则,是指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遵循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违法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此我主要对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公正原则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5条第2款中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所谓公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即由立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处罚依据向社会公布。只有将处罚依据公之于众,社会公众才能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使广大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未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处罚内容、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结果要公开。如:办案民警表明身份,问明是否要求回避,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举行听证,宣布、送达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等。这里讲的公开,一般是指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而非向社会公开。
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具体体现。
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不能“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
置身于中立立场。该回避的必须依法回避,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案件处理不偏不倚。程序公正还要求要充分保障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权利,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实行程序公开,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进而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
但是,虽然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按照公开、公正的与原则,但是,现实中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由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不力,日常工作和办案的经费主要来源罚没收支返还,因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交钱放人,不交钱就关人,执法办案只看重经济效益,常以罚代惩,特别是办理涉黄、涉赌案件,往往是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的物品,
当事人如果交纳了,就将暂扣款作为罚款处理;若不交纳或交不出,就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以致对一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了罚款和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还有部分民警认为治安案件是“小案”,马虎一点是无关紧要的,便利用处罚权送人情,在执法活动中照顾关系,对熟人、亲属或有关领导打过招呼、关照的,该从重的不从重,不该从轻的从轻,甚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对一些本不应受到较重处罚的人也予以从重处罚,在社会上形成只要在公安机关“有人”什么事都好解决的恶劣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拿法律作交易。这些现象都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查处的公开公正原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面对现实中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我们应该更加明确公开、公正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并且必须要有切实有效地对策,以便达到的公开、公正的目的。因此要达到公开的目的,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行使权力的外部控制机制必须完善,包括4项内容,一是立法监督,即立法机关监督所颁布法律的执行情况以控制权利的滥用。二是行政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一般监督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即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控制权力的滥用。四是群众监督,这是由国家行政监管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
同时,为了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也要正确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利”。要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并且要求自由裁量者没有偏私,实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并符合授权的目的,具体实施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做到合理。
在治安案件查出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原则,也要按照其他几项原则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它们并不是独立、分离的,而是系统的,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治安案件的查处中同时运用好这五项原则,才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