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业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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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合同管理办法
XX矿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等。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1.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则;
2.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原则;
3.归口管理原则;
4.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为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3.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4.参与重大合同谈判、招投标工作;
5.负责合同的审查、管理与监督;
6.完善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7.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凡订立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文书、信函、电传、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起草、订立合同,实行归口分工负责制。
1.企业管理部负责科技协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合同的起草与订立。
2.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材料的采购、加工定货、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的起草与订立。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加工、租赁等合同的起草与订立。
3.其他部门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的起草与订立。
第七条公司对外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定;授权委托书要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注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范围权限、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加盖公司公章。
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授权的,业务承办人员要进行请示,然后补办确认手续。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经审查发现已经签字生效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和有重大误解问题的,应当主动与对方协商修改,协商不成时,应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消。
第八条订立合同时,应首先调查了解对方权力能力和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等),应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订立数额较大的合同,应要求对方出示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换行]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九条合同签字、盖章或经过鉴证、公证、审批等程序生效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然后加盖合同专用章。订立重大经济合同,有关部门要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论证,防止出现内容不合法、条款不齐全、权利义务不明确、文字表达不准确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
第十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签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合同纠纷发生后,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避免漏洞和不平等条款出现,有国家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应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没有合同示范
文本的,可参照相应的合同文本制作。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的机构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受到影响,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完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签订完毕后,要由业务承办人员立即将合同原件交由合同管理人员整理归档,以备查阅。业务承办人员可保留合同复印件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节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三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当将协商解决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执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答辩书、申请强制执行文书等文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为两年。其他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节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部门每季度要及
时准确、全面填报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并做出必要的统计分析,向合同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报告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包括: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第十七条凡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