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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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本质,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反映出
来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征的内部体现。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案例一:1^> 与丁公司的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所做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的方式达成的。我国合同法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这就是说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邀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详细(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丁公司在佳美公司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发货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出的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佳美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成成立。
2>佳美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如上所述,佳美公司向家公司发函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家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佳美公司对甲公司的邀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
案例二: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本案中,1997年6月李某写欠条时是17周岁零5个月,不满18周岁。而且,李某在中学读书,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从案情介绍也可以看出,其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由此得出,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须注意,我们要确定的是李某在为民事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诉讼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李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但不影响其写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额等几个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处搭伙及写欠条时,虽然已是十六七岁的初中学生,智力发育趋于成熟,但5000余元的欠款数额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中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其所能单独处分的钱款的范围。而且,张某始终未将欠款情况告知李某的父母及学校。在这里还要注意,李某书写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数额较小,似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处分,但由于两张欠条一次书写,应将两张欠条视为一个整体来处理。五、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书写欠条时,已经超出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所能判断的范围,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如果张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