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探讨

龙宗 智先 生在其文 章 中就 指 出, 害人作 为诉讼 当事人 在实 践中 谈刑事 法律 关系 的确有 些片 面 。笔者 比较赞 成这 样一 种三 元结 被
是弊 大于 利的 , 要 因为这种 失衡 。另外 , 主 也有人 认为 公诉机 关 构模式 ,具 体来讲 分为 刑事对 策三 元结 构 以及刑事 事 实三元 结
和 争议 。原 因主要 有 以下几 点: 事 实上 的对 抗 , 而不 是力量 的对 抗, 因此 并不 能说公 诉人 与被害 利益 诉求 的代 表 , 而这 些利益 是 由被告人 行为 破坏 的, 被告 人理
然 而 对于赋 予被 害人 当事 人地位 这一 问题 还存在 很多质 疑 人 的组合对 抗被 告人是不 公平 的 。 再者 , 公诉人 与被 害人 是不 同 首先, 国家 利益高 于个人权 益的历史 传统导致 被害人在诉 讼 应为破 坏 了不 同的法益 而付 出相应 的代 价 。赋 予 被害 人 当事人 破遗 忘 。国家利 益 高于 一切 的思维 模式 是中华 民族 的悠久 传 地位只 是将原本属 于被害人 的权利分 配给被 害人 , 只能使 被害 这 屯 犯罪作 为一种 破坏 性行 为对社 会秩序 、 , 国家利 益的破 坏被无 人与被 害人 的地位更 加的均衡
被 害人 的诉 讼地 位一 直是 刑事 诉讼领 域一 个 比较 受关 注的
以个 人为本 位 的, 见个人 利益 在诉讼 中并 不是可 有可 无 , 家利 益与 社会 我 问题 , 害人 的地位 随着 时代 的变迁 也在不 断 的发 生着变 化 , 被 从 者也 并非泾 渭分 明的 。 也应相 应 的提高对 个人利 益与 自由价 值 的关注度 。 作 为刑 罚执 行者 到犯罪 控诉 者 , 进而 却被逐 渐忽视 , 入现 代 以 进 秩序 为取 向, 后 被害人 的诉讼地 位得 到 了不 断强化 , 也是一个 公权力与 私权 这 至 上 , 后私权 利 又被重 新提 上 日程加 以重视. 最 。 《 刑事 诉讼法 》 中被 害人只是 一股 的诉讼参与 人, 虽然 同案件 的进 当然 , 史与事 实证 明, 历 国家与个 人两 种利 益倾 向在诉 讼过 斜。 个人价值 取 向不应 当也不可 能完全 取代 国家利 益 , 但无 论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样子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样子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他们涉嫌犯罪的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调查、被定罪的位置,但他们也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不是完全无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下面赢了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对待的态度及其权利的享有状况,是公民法律地位高低及权利实现程序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将被追诉人区分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与国际通常的做法是一致的,在诉讼理论与实践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注:在我国,被追诉的公民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毋庸讳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诸多缺漏。
这和我国法治时间较短、诉讼民主化不足密切相关。
在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刑事领域的法治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
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基本权利,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更体现了法治的水准。
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表现为诉讼原则、制度、程序设计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以及权利保障实质化。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属于超职权主义模式,具有封闭性与专权性的特点,是典型的纠问式侦查体制,它使得侦、辩之间力量严重失衡,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很不利,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实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
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刑法教研部论文参考题目

刑法教研部论文题目刑法概述部分1.罪行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与实践2.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谦抑精神价值解读3.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探析犯罪论部分4.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行关系辨析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以“安乐死”为视角6.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比较及其启示7.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8.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9.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其刑法对策初探10.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11.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及其处理规则探析12.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初探1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以…案为例1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分析15.过失犯罪若干问题探析16.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研究1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18.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理规则探析19.试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20.论教唆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21.间接正犯若干问题初探22.危险犯中止形态探析2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辨析2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初探25.论过失共同犯罪26.特殊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定性探究27.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28.帮助犯若干问题探析29.胁从犯若干问题探析30.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分析3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特征实证分析32.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成因及其对策33.我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分析34.论罪数的区分标准35.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辨析36.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探析37.转化犯若干问题研究--以刑法269条“转化型抢劫”为例刑罚论部分38.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分析39.关于死刑制度存废之争的思考40.我国死刑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以“郑筱萸”案为视角41.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自由刑改革初探42.论管制刑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其完善意见43.论罚金刑制度及其改革完善44.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非刑罚处罚探析45.自首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46.立功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47.论累犯制度的理论根据及实践认定48.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缓刑适用若干问题49.论假释适用中的若干问题50.刑罚消灭事由探析刑法分则各罪论部分51.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探析5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探析53.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5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探究55.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探析56.洗钱罪的若干问题探析5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论与实践58.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探析59.假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60.保险民事纠纷与保险诈骗刑事犯罪的界限实证分析61.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亲告罪名价值解读62.强奸罪若干基本问题探析63.“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64.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析-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65.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66.遗弃罪的构成特征与完善意见67.新型盗窃犯罪探析(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盗窃等)68.抢劫罪加重情节解析69.抢劫罪的若干问题70.“携带凶器抢夺”探析71.转化型抢劫若干问题研究72.“诉讼诈骗”行为定性探讨73.侵占罪的若干问题7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背景与实践问题75.重婚罪的若干问题76.行使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界限解析77.赌博犯罪防治对策的刑法思考――以“六合彩”的泛滥为例78.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79.新型网络色情犯罪对刑法学的冲击与挑战80.刑法第306条若干问题探析81.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82.论卖淫相关行为的非罪化83.解读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受贿罪的若干问题85.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辨析8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与实践87.玩忽职守罪的若干问题88.新型贿赂犯罪探析--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例89.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90.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探析a)刑事诉讼法论文题b)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c)诱惑侦查研究d)论我国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冲突e)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f)论公诉与自诉关系研究g)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h)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i)略论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及其借鉴意义j)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k)举步维艰的刑事辩护制度l)品格证据规则研究m)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n)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及价值o)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p)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q)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r)从刑事诉讼法治原则看待反对自证有罪原则s)无罪推定的司法构造t)检察监督之合理定位u)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v)论自由心证w)论疑案的处理x)论刑事证明的特点及对策y)论刑事诉权z)论起诉权与审判权之关系aa)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bb)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cc)论司法独立dd)再审程序有关问题研究、ee)论被告人有权沉默ff)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研究gg)关于证据立法的构想hh)论上诉不加刑ii)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jj)论审判公开kk)论两审终审制ll)论一事不再理原则mm)论不起诉nn)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oo)论取保候审的完善pp)论刑事证明责任qq)论直接言辞原则rr)论证人证言ss)论证据的相关性tt)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uu)简易程序研究vv)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ww)论无罪推定原则xx)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原则yy)论公正审判的实现zz)论诉审关系aaa)论律师在刑诉法下的地位和作用bbb)论刑事程序法定原则ccc)审前羁押研究ddd)普通程序简化审研究eee)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fff)检警关系研究ggg)律师在场权研究hhh)律师会见权研究iii)刑事答辩程序研究jjj)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kkk)刑事审判效率研究lll)论补充侦查mmm)论侦查终结nnn)论逮捕ooo)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刑侦部分论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论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论刑事侦查学的应用性与实践性论刑事侦查学的科学体系论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论刑事侦查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论新形势下刑侦工作的新问题和新对策论刑侦工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问题论刑侦工作的战机性与主动性论“打、控、防”三位一体的战略思想论先发制敌论刑侦工作三大支柱(情报、特情、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论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与特点论刑事犯罪的因果关系论刑事犯罪活动的时空反映性及时代色彩性论刑事犯罪活动的区域性论刑事犯罪活动的季节性论刑事犯罪活动的个体习惯性论刑事犯罪预测论我国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论商品经济与刑事犯罪活动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宏观控制论商品经济与侵财犯罪论刑侦工作对刑侦人员的特殊要求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心理品质论刑事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应变能力论刑事侦查人员的决断能力刑侦人员的兴趣、爱好与侦查破案的关系侦查员的性格对侦查破案的影响论刑侦指挥人员的素质论刑侦指挥人员的指挥艺术论刑侦机构的科学体系论刑侦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论刑侦指挥系统的科学化论刑侦业务管理的科学化浅谈建立刑侦理论体系的科学依据论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源泉论刑事侦查活动的思想基础论刑事侦查活动的社会性论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中的行为动机论激发刑侦人员破案积极性的条件论侦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方法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同一认定”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论侦查机遇刑事侦查中的科学假说方法刑事侦查中的科学实验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移植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直觉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类比方法论刑事侦查中的科学观察论集体侦查决策论刑侦指挥人员的才能论随机侦查决策论刑侦工作的宏观决策论刑侦人员认识活动的辩证运动论侦查思维的多方位性论种类同一认定与特定同一认定的辩证关系论变态人格与刑事犯罪论刑讯逼供与人权保障论城市现代化与城市侦查指挥系统的关系论侦查人员的个性与侦查破案的关系论侦查人员的性格在侦查活动中的完善与矫正论刑嫌调查控制的科学手段论对国外刑侦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论犯罪情报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作用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产生和发展初探论刑事犯罪情报学理论体系论犯罪情报的搜集论犯罪情报的整理论犯罪情报的多途径检索论犯罪情报系统及其应用论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科学管理论犯罪情报的检索效率当前刑事犯罪信息的变化及刑侦情报部门的对策论侦查思维定势的负效应浅谈新形式下阵地控制的范围及作用试述侦查意识的积极作用关于犯罪情报网络最佳模式的设想论犯罪情报资料单项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论侦查人员的情报意识犯罪情报资料微机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的研究对象论犯罪现场是犯罪的综合体论侦查人员观察现场的意义论现场勘查与侦查活动的关系犯罪学部分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006 网络犯罪探析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009 犯罪测量研究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011 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模式研究012 酷刑犯罪研究013 高科技下的计算机犯罪014 论合同诈骗案件及侦防对策015 恐怖主义概念辨析016 论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影响017 网络与青少年犯罪心理018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019 我国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020 试论犯罪综合动因论021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防治022 计算机犯罪及其对策研究023 遏制当前我国突出刑事犯罪的管理对策研究024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防范对策025 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研究026 男性犯罪青少年自我价值感研究027 当前城市外来民工犯罪的社会学分析028 旅游犯罪学研究029 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030 商业贿赂行为研究031 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032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社替原因和控制对策033 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研究——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034 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范教育035 我国加入WTO后涉税走私犯罪对策研究036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防治037 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对策研究038 网络恐怖主义初探039 关于法人犯罪及其防范问题的研究040 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防范041 网络犯罪研究042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事法律对策043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044 家庭不良影响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045 性犯罪比较研究。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探讨

种悲伤 、 痛苦 、 愤怒的情绪 , 而情绪是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 关系 的反映 , 是以主体 为中介 的心理活动过程 , 是一种多成分 、 多 维量 、 多种类 、 水平整合 的复合 心理活动 过程 。 按 照客观 事 多 件 或情 境对 人 的意义 可 以将情 绪分 为积 极 的情绪 和消极 的情 绪 。犯罪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种严重侵权活动 , 它引发 被害人产生痛苦的 、 愤恨 的消极情绪 。如果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主体 客体 中图分类号 : 2 . D952 文献标 识码 : C DOI1.99js .62 88 .020 . 7 :0 6 /. n17 — 1 1 1.1 3 3 i s 2 0
马克思说 :应该认为 , “ 不承认私人对 自己私人案件 的起诉权 的法律是违背社会最起码 的基本原则 ” 。历史的发展却逐渐背离 了这一起码 的原则 。 1 刑事被 害人沦为诉讼客体 11 被 害人的 自诉救助 . 人类最初解决刑事侵权 问题采用 自诉方式 。按照 克劳斯 ・ 罗 科 信的观点 , 自诉 的起源 “ 乃是 因为最早时期 对一行为之 民法上 或 刑法上的效果 , 以及该所 进行 者为民事或刑事诉 讼程序并无区 别所致 : 在伤 害案件 中 , 以以赔偿受害人之方式 和解 , 可 在杀人案 件 中, 亦得对其 亲属偿付金 额了事 ” 于是“ 时刑事诉讼程 序与 , 此 民事诉讼 程序无异 , 即在刑 事诉讼程 序中也可因侵权行为而提起 赔偿 之诉 ” 1 。[ 1 中世纪“ 国王 的和平 ” 观念取得主导地位 以后 , 犯罪看作是对 国王为代表 的 国家 的侵 犯 , 私人追诉被禁 止 , 国家对犯罪追诉 的 垄 断地 位得到确立 , 并建立起 纠问式 的诉讼 制度。 1 刑事被 害人沦为诉讼客体 . 2 在 纠问式诉 讼 中, 对刑事案件 的追究 由司法机关 主动进 行。 国家全 面取 代了被害人的地位而成为唯一 的控诉者 , 由国家代为 起诉 犯罪 , 不仅被 告人成为被 追究责任 的客体 , 被害人也丧失 了 主 体 的地 位 。 在纠 问式诉讼 中, 法官 象一个 数学家 一样 工作 , 而被 告人和 被害人 只不 过是吐 出证据 的机器 。唯一的诉讼 主体 是 国家 , 罪人 、 害人 和法官 均不过 是 国家 追究犯 罪 的工具 。 犯 被 即使是在 十九世纪控诉式程序被欧洲大陆 国家普遍采行后 , 被害 人仍然是被 遗忘的人 。 2 刑事被害人应 回归诉讼主体 犯罪对 刑事被害人的直接伤害是事实 , 国家是抽象 意义 上的 受害者 。如果被 害人需要 国家的帮助 , 国家不 能无 限制地提供 帮 助甚 至于将求 助者排挤 出去 。且长期 以来传统 的刑事诉讼理论 夸大 了国家 与被 告人 关系的重要程度 , 以致无论是在 当前对抗性 司 法模式 还是 职权式 司法模 式 中 , 被害人 都没有 太多 的容身之 地 。让刑事被 害人回归诉 讼主体是 国家义不容辞 的责任 。 21 被害人 的权利需要 同等保 护 . 首先 , 被害人是遵守法律 的公 民。由于国家垄 断了私力救济 的权力 , 害人只 能依 赖 国家 。而从 国家 的角度而言 , 被 国家追究 犯罪和救济被 害人的权利 应当同等重要 。 2 世 纪中期 以来 , O 随着 人权 日益受 到重 视 , 在关 注被告人权 利 的同时 , 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学者在关注被害人 的利益 。随着此 种关注力量 的 日益强 大 , 现在 已经 出现 了比较 系统 的刑事被 害人 学 。在这样 的背景下 , 如果被害人还只能在刑事诉讼 中扮演证人 的角色 实在有悖 现代法制 的精神 。刑事 被害人是犯 罪行为 的受 害者 , 侵害的权益需要恢复 , 国家应 当是 其最有力 的依 靠。 2 对 被害人救济不充分可能产生新 的犯罪 . 2 被害人是犯罪后果 的直接 承担者 , 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重 大侵害 , 在被 害后 往往 面临巨大 的精 神创伤 , 形成一种不 良的痛 苦 情绪 , 并继 而产 生恢复 , LN平衡 的需要 , 惩罚 与获得赔偿是 被 害人 的重要 一 N动机 。 J L , 被害人意识 到 自己被害之后 , 将会产 生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 稿 日 期 ]2 0 收 0 1—0 5—1 4
[ 者 简 介 】赵 文 经 ( 9 8一) 男 . 东 龙 1人 . 学 硕 士 . 台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讲 师 。 作 16 . 山 2 1 法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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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 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保 护 被 害 人和 重 视 被 害 人 的 权 利 问 题 , 生 了 重 新 产
探 讨 的 必要 。
为主, 自诉 为 辅 , 联 邦 德 国 和 其 他 欧 洲 大 陆 国 家 。 如
我 国 采取 后 一 种 类 型 的 追 诉 机 制 , 对 犯 罪 实 行 国 即 家追 诉 主 义 的 同 时 , 采 被 害 人追 诉 主 义 。 在 我 国 兼 的刑 事诉 讼 中 , 罪 被 害 人 的诉 讼 地 位 因诉 讼 程 序 犯
善对犯 罪 被害人 权利 的法 律保护 。 [ 键 词 ]犯 罪 被 害 人 ; 讼 地 位 : 讼 权 利 : 法 建 议 关 诉 诉 立
[ 图 分 类 号 ]D 9 5 3 [ 献 标 识 码 ] 中 1 . 文 A
[章 编 号 ]1 0 —1 4 2 0 ) 30 8 —6 文 0 23 9 ( 0 2 0 —2 30
v 0 . 5 NO. 11 3
J 1 。2 0 u. 0 2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被 害 人 的 地 位 及 其 权 利 保 障
赵 文 经
( 台 大 学 外 国语 学 院 , 山 东 烟 台 2 4 0 ) 烟 6 0 5
[ 摘
要 ]针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犯 罪 被 害 人 地 位 及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护 存 在 的 缺 陷 . 于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公 正 、 基 正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一、被告人诉讼地位概述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当事人,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刑事程序法要求,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实体要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他是辩护的主要承担者,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
同时,刑事诉讼本身也与被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最终的裁决结果对被告人有着重大影响。
其次,被告人是公诉或者自诉针对的对象,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人身上的不可替代性。
再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审判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证据制度得以运行和操作的重要基点。
二、我国的立法与现状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偏离正确方向的体系,被告人的地位则是这个体系中偏离正确方向最远的部分。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尽管在立法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公开宣称各个刑事诉讼主体在地位上存在差别,但在实践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实践表明在对被告人与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平衡的局面,导致刑事法律价值的难以真正实现。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都归为当事人一类,这说明我国对被告人与受害人给予同等的重视。
然而,这只停留在表面上,实际中二者的诉讼地位大不相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但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我国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位置设置就是刑事诉讼各个主体地位不平等最直观的体现:法官居中坐在高出其他人之上的审判台上,前面检察官和律师左右相对而坐,再往前正对着法官并且位置通常要低一些的是被告席,被告在庭审中往往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坐着,而是被要求站着参加诉讼。
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研究

度, 使之 日趋 民主化 、 科学化 , 其中保 障人权更是被许多国家
可 以 说 ,上 述 发 展 历 程在 整个 世界 范 围 内都 是 基本 适 用
的刑 事 诉 讼 提升 到 一 个 前 所 未 有 的 高 度 。 强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的 。纵 观被 害人 诉 讼地 位和 权 利 发 展 的 历史 , 们 可 以看 出 , 加 我 被 告 人 权 利 的保 护就 是 进 一 趋 势 的 主 要体 现 。 而 . 害人 作 总 的 历 史 趋 势 是人 们 不 断 深化 对 犯 罪 现 象 的认 识 改进 与 之 然 被 从 科 在更 多 的层 为 刑 事 诉 讼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其 权 利 的 保 障 却 长 期 为 人 们 所 忽 斗 争方 式 , 而 推 动诉 讼 民 主化 、 学化 的进 程 . 视 , 为 人 权保 障 进 程 中一 个 被 人 遗 忘 的角 落 。 文将 在概 述 改 上 、 高 的水 平 上 增 强对 被 害人 的权 利 保 护 。 成 本 更 被 害人 诉 讼 地 位 和 权 利 的 历史 发 展 进 程 和 目前 存 在 状 况 的基 础 上 . 重 阐述 被 害 人 权 利保 护 的必 要 性 . 及 如 何 针 对 我 国 着 二 、 前被 害 人 权 益保 护 的状 况 当 人 权 保 障 已成 为 世 界 性 的趋 势 ,然 而有 些 人 一 看 刑 事 诉
一
着 被 害 人 的权 利 就 可 以 放 在 较 次一 级 的 位 阶 上 来 考 虑 ,被 害 人 作 为 刑 事 案件 当事 人 一 方 其 权 益 被 严 重 侵 犯 因 此 , 障 保 “ 事 诉 讼 是 一 种公 权 利 ,非 私 人 具 有 .“ 罪 是对 国 家 的暴 刑 犯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变过 程 , 诉 讼 主 体 地 位 在 立 法 上 由 禁 止 强 迫 自证 其 罪与 沉 默 权 、 罪 推 定 及 有 疑 唯 利 被 告 原 则 来 保 障 。在 我 国 , 其 无 法律 上 规 定犯 罪 嫌疑 人 、 告 人 是 刑 事诉 讼 的 当事 人 , 有 诉讼 主 体 地 位 。 但 由 于我 国有 关 保 障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被 具 被 人 诉 讼 主体 地 位 的诉 讼 原 则 和 制 度 尚不 完善 , 致 其 仍 然 没 有 彻 底 摆 脱 诉 讼 客 体 地 位 。 导
人诉 讼 主体地 位 的诉 讼 制 度 尚不 完 善 , 作 为诉 讼 其
主体 而享 有 的能够 与追 诉机 关相 抗衡 的诉 讼权 利还
有欠 缺 , 致其 在 司法 实 践 中仍 然 没 有 彻 底摆 脱 诉 导
讼客 体地 位 。本 文 拟 回顾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诉 讼 被
地位 的变迁 , 讨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诉 讼 主体 地位 探 被
司法 警 官侦 讯 的特 定 人 而 言 ; 称 为 “ 告 ” , 在 被 时 是
指在 侦查 中受 检察 官 或法 官讯 问 的特定 人或 是在 审 判 中受法 官审 判 的特定 人 。有 时 “ 被告 ” 采 广义 , 也 兼指“ 犯罪 嫌 疑人 ” … 。
在我 国 的 刑 19 9 6年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前 后 有 所 不 同 。 19 9 6年 刑
查 到法 庭 判 决 生 效 前 统 称 为 “ 事 被 告 人 ” 刑 。伸 言
不 同 的国家 和地 区 , 由于刑 事诉 讼制 度 的差异 ,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称 谓 也 各 不 相 同 。在 采 被
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定位之我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但不符合 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和发 展趋 势 ,而 且存 在 理 论 和 实践 上 的弊端 。对
为将犯罪解释为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 民 利益的国家的侵害不过是对 国家强权的迎合而已。
而且 主流 学 者 往 往 着 眼 于对 被 告 人 的人 权 保 障 , 而未 能将之 延伸 为 强 大 的 国家对 弱 小 的个 人 ( 既 保 护 犯 罪人 ,也 同样 包 括 刑 事 被 害人 ) 的压 制 。 学 者 们 之 所 以 忽 视 了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 害 ” 迫 ,
Ma,. 0 6 l 20 g
NO .1
我 国被 害 人诉 讼 地 位 定 位 之 我 见
罗尔另
( 中共 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 成都 [ 关键词 】 诉讼 法律地位 ;利益表达 ;诉讼 权利衡平 ;对话 [ 摘 要 】 被害人在诉讼 法律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应是诉讼 主体 ,传 统的 当事人地位 实乃属 法律关 系 中的地 位。笔
是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的地位是看谁的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这一实体法律 关系问题 。i 检察机关与案件实体没有任何利害
关 系 。当事人 的地位 是在实 体法律 关 系中形成 的 ,
只要一个公民、组织 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和财 产权利受到犯罪的侵害 ,他就 自然地成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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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 诉案件 中的被 害人则 不是 诉讼 主体 。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 为保 护 被 害人 在 诉讼 中的 权 利 ,将其 明确 规 定 为 当事 人 ,该 法第 八十 二 条 第 二项 规定 :当事 人 是指 被 害 人 、 自诉 人 、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告 人 和被告人 。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作者:刘润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所注重的大问题,也是实现法治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价值的体现。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评价,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1]“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其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其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
[2]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本文所指被害人是狭义意义上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法系国家里差异是很大的。
在社会的最初的形态的原始社会,存在血族的复仇制度,由被害人或其亲属作为惩罚的实施者。
在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被害人以原告的地位启动和主导刑事诉讼程序。
到了中世纪,国家运用司法权强化了对犯罪的镇压,被害人的诉讼主张受到忽视。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控、辩、审刑诉构造模式,一方面在对控诉权的配置上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控诉能力,扩大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扩大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程度。
但是,各国都仍然严格限制被害人控诉权的行使。
通过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一是从总体趋势上看,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是逐步降低的。
从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启动权和主导权到失去,直至主要扮演诉讼过程中的证人角色,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力呈逐步缩小的趋势。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文·韩志清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系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诉讼权利的设定和诉讼程序的设置。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处于从属地位。
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对此加以反思,进而对重新构建被害人诉讼地位做出大胆探索,以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更加科学合理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引言在长期的刑事法律关系“两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犯罪人和国家,犯罪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关注和保护,而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却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其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于不平衡状态。
直至20世纪40、50年代,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和被害人学在世界各国的兴起,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正如安德鲁·卡曼在《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书中所说“20世纪60到70年代,善意的人们终于认识到被害人在制度上处于被遗弃的自生自灭状态,许多人承认,对被害人的制度性忽视已经有很多时间了,犯罪被害人应该得到更好的待遇开始成为共识。
最初的焦点是经济援助计划,随后不久就是增加其在司法制度内的权利的政治运动”。
我国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从具体法律规定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对等,被告人享有的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却不享有。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受长期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够重视的传统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制度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与特征(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从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他们涉嫌犯罪的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调查、被定罪的位置,但他们也有⼀定的诉讼权利,并不是完全⽆害,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罪嫌疑⼈、被告⼈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的地位。
(1)犯罪嫌疑⼈、被告⼈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的地位。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被告⼈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犯罪嫌疑⼈、被告⼈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
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被告⼈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被定罪、判刑。
作为被迫诉者,犯罪嫌疑⼈、被告⼈在⼀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被告⼈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出于⾃愿。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有哪些?犯罪嫌疑⼈的被告也是可以找律师来帮助⾃⼰辩护,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等等的可能。
对于犯罪嫌疑⼈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争取到哪些权利,可以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广泛存在于社会活动当中,与我们的人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诉讼的发展应当由当事人推动,法院处于中立听讼的地位,而当事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是处于主体地位。
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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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位置▲(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
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
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
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论公诉案件 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袁 梅 6 1 0 0 6 4 )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 摘 要】蓬勃 发
被害人享有参与诉 讼全过程 的权 利 。从法律规定 来看 , 同一刑 事 案件 中的被害人就 同时具有 了当事人和证人 双重 身份 , 当被害人 作为案件当事人参 与诉讼时就与其作为证人不得参 加案件 旁听的 原则具有 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在此情况下 , 被害人一方面作“ 被害 人陈述” 当做证据形式之 一 , 另一方面被 害人 作为 当事人 , 地 位类 似“ 控告人 ” , 与被告人呈 完全对立 的立场 , 其 惩罚犯罪 、 置被 告人 于“ 死 地” 的心 态 很 明 显 , 不 可 能 或 者 说 很 难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真 实 的 陈述 , 因此其作为证人陈述的事实的客观性就会大 打折扣 。 最后 , 被 害人在立法上作为刑事诉讼 案件 当事人 , 但其实际诉 讼地位与权利和同样作 为 当事人 的被 告人 不对 等 。这 突 出表现 在: 一方面被 害人在公诉案件 中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 不能直接对 被告人提 出控诉而只能“ 从 属” 于公诉机 关 , 由公诉机关 在公诉词 里针 对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追究被告人 的刑 事责任 ; 与之相对应 的 被告人作为 当事人却有独立且法定的辩护权 , 任何人都 不得剥夺 。 另一 方面 , 刑事诉讼 有关立法 并未规定被害人在参 加诉 讼过程 中 遭受 的物质损失 的补偿 问题 , 被害人缺乏获得及 时有效 的法律援 助的权利 。在实践 中, 被害人 因参加刑事诉讼 而支出的交通费 、 误 工费等损失常常都是 由被害人 自己承担 , 这是极不科学合理的 , 无 疑是 加重 了被 害人 的负担 , 使被害人遭受“ 二次被害” 。
《2024年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庭审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被告人庭审地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的庭审地位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权利保障不足、诉讼地位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刑事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的完善问题,为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二、当前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存在的问题1. 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庭审中,被告人享有诸多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例如,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发言权受到限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侵犯,无法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2. 诉讼地位不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公诉机关的地位不对等,导致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被告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充分参与庭审过程,无法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有效反驳和辩护。
三、完善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的必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只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诉讼地位,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促进司法改革完善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被告人庭审地位的完善,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
四、完善刑事被告人庭审地位的具体措施1. 加强权利保障(1)扩大被告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允许被告人在庭审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2)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其能够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和被告人的安全。
2. 明确诉讼地位(1)确立控辩平等的原则,确保被告人和公诉机关的地位平等;(2)建立有效的庭审程序,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参与庭审过程,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有效反驳和辩护;(3)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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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理论界中,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已无太大的争议,程序主体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让被告人从诉讼客体的地位中解脱出来,从而积极参于到诉讼当中。
法律也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以实现控辩力量的均衡,从而达到控辩的积极对抗。
但立足现实这片土壤,往往事与愿违,被告人的主体性诉讼地位仍然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诉讼权利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理念支持以及法律所设定的权利本身体系结构的不完整,造成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等并未如期实现,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正面临客观化的危险。
如何看待及如何面对这种困境,本文试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文]:在人类社会早期,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是自决和和解,但“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
”①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社会实体利益冲突在程序上的自然延伸,外化出来就表现为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几千年来,诉讼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即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冲突。
通过法律拟制的当事人来参与诉讼,从而增强了诉讼理性,减弱了控辩双方的“切肤之恨”,但并非意味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就是平等的,从人类社会所历经的三种诉讼模式而言,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就“走的是一条否定之否定的完善之路”②,当事人对等并非是人类社会一以继之的诉讼理念,而是伴随着人本主义的兴起和自由观念不断渗透的产物,康德、黑格尔明确表述了不能将人作为手段的思想,黑格尔称“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③。
刑事被追诉人应以程序主体性地位而存在。
一、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备的特征诉讼主体论的提出是以近代启蒙思想和古典哲学中的主体性理论为基础的,该理论的基本精神在于尊重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尊严和理性。
日本平野龙一教授认①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②唐天禅、董天夫:《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探略》,《现代法学》,1995年05期。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7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为:“诉讼有法院、检察官、和被告人三者构成,三者之间持续交涉的过程就是诉讼,如没有这三者,诉讼就不成立,在这个意义上,称这三者为诉讼主体”。
①被告人在诉讼中是辩护职能的承担者,通过自己的行为积极参与诉讼,与诉讼结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自行决定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他是当然的诉讼主体,作为其表现出来的客观存在,理应具备一些基本的特征。
(一)、人格性只有人格的独立,才能真正造就主体的独立。
“承认人格的主体性,就是承认人的尊严,即使是犯人,当然也应该承认其作为人的尊严(正因为这样,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刑罚)”②,才不至于与刑事诉讼所具的目的相悖。
刑罚的矫正功能是针对自由的人格主体而言,正如康德所说,法律上的自由应是一个人不受另一个人的专断意志的影响和控制。
他指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包含着形式上的平等的思想,因为它暗示着,每个人是独立的,并且是他才是自己的主人,其他主体的任何言行都不能代替他的意志。
唯有如此,主体个人责任的终极承担才是有公平可言的。
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人格是不独立的,他的意思并不能支配他的行为,且面对专断意志无选择的自由,那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又何从体现?他又如何参与到诉讼中推动诉讼进程呢?(二)、参与性“参与”是刑事诉讼程序具备“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之一,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与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式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③被告有效的参与,即实现自己的辩护职能,是针对控方的指控所作的自卫性防守。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期望通过确保当事人“富有意义地‘参与’来使其内在价值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并使得自己的诉讼主体性地位得以突显。
如果一个人不能参与对自己利益有着影响的结果的形成过程,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他会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到了贬损,道德主体的地位遭受到了忽略,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尊重和信任这一结果,整个刑事程序的价值就不会得到彰显。
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并非单单仅是公正的要求,同时也是辩护权与控诉权的两者积极对抗,推进诉讼进程的要求,它合乎人们的认识规律,防止法官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主观意思接受,更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
倘若被告人不能有效地参与进诉讼中来,那这与其项领之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三)、平等性即“当事人的地位对等”,台湾刑诉法学家陈朴生将此视作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建构的理论基石,在他看来,“当事人在刑事程序上本诉讼制度之要求,不问其为原告,抑系被告,不特其机会对等,且其诉讼地位亦对①(日)平野龙一:《刑事诉讼法》,有斐阁1958年出版,4页。
②(日)团藤重光:《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性理论》,载《法学译丛》,1988年。
③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16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等。
”①控方和辩方同为诉讼主体,且行使完全对等的职责、完全对应的权利,其诉讼地位应是平等的。
否则过分膨胀其中任一方的诉讼职责都是有碍诉讼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才会因而富有价值。
孟德斯鸠指出:“法官还应当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会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②在纠问制时期,法官即是指控者又是裁判者,“因此程序结构是国家与犯人的两面结构,其程序形态是秘密主义、书面主义。
所谓‘纠问’,就是审问官单方面审问犯人的程序。
”③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根本无从谈起,一切的诉讼行为都是针对被告人而言的,他的诉讼地位只是绝对的“控审”的客体对象,毫无辩护权可言。
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存在的现实状况在一种自然状态下,控辩双方将纠纷提交国家机关裁决,无非求得纠纷文明而公正的解决。
公正就成可整个诉讼的根本价值基石。
虽然,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被告人诉讼地位,但并没有作为一个对等的主体站到了强大的“公诉人”的对面,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等并未实现,被告人的地位依旧未能得到根本的改变,难以与控方形成分庭抗争的局面,主要表现为:(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处于诉讼主体的地位为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在侦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发对侦查机关的权力未作过多的限制。
侦查机关可以自主地决定采用强行侦查措施,不受法院的制约。
侦查程序实际上成为侦查机关暗箱操作的一种程序。
“国家和个人之间力量差距之大,莫过于逮捕和拘禁阶段,”④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侦查与被侦查关系就构成了侦查关系的全部内容。
两面性的侦查程序构造,实际上不自觉地赋予了侦查机关压迫、强制犯罪嫌疑的力量。
面对如此弱势的地位,犯罪嫌疑人根本无程序上的优势以确保自己的主体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却规定其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体问的义务和线索的来源。
虽然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诉讼,但是,律师的取保候审,其权利也仅仅限于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取证,也无权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场。
可见,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并未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客体地位,被告人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侦查阶段的不透明,造成了暗箱操作,而沦为客体的地位。
①陈朴生:《刑事诉讼实务》,1981年,第4页。
②(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158页,商务印书馆, 1994年版。
③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1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④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2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获取辩护资源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来收集、调取证据。
从辩护人获取辩护资源的角度而言,由于诉讼文书对辩护并无多大的价值,辩护人通过上述方式所能获取的实际上仅仅限于坚定结论。
再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羁押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辩护律师应当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才能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本来,由于证据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发生灭失或者变异,辩护人在此阶段才有权收集证据,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
刑诉法规定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权收集证据,并对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作了如此限制,更是恶化了这种不利处境。
(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辩护资源仍然严重不足法院受理案件后,辩护人湖区辩护资源的途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行,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来收集、调取、证据。
由于和起诉阶段类似的原因,辩护人根本不太可能自行找到与控方相抗衡的证据,所以辩护人知悉控方掌握的证据是其获取辩护资源最有效的途径。
但是,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起诉方式的改革,废除了原来的卷宗移送制度,而改为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这样,辩护人就不能再向以前那样查阅全部卷宗,而只能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其中辩护人能够知悉证据的内容的,只有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的范围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主要证据有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根据上述范围确定。
因此,辩护人在审判前能够知悉的控方证据的范围,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三、被告人诉讼地位受到制约的因素我国刑诉法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以迫在眉睫,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受到很大的威胁,这并非只是某一方面的原因,而是多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由于被告人享有不到程序上的优势,辩护权的发挥总是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困绕,如何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成了重中之重的问题。
(一)、模式的选择“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主要受制于诉讼模式。
刑事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诉讼义务,从而也就居于不同的诉讼地位。
”①①张玉发:《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02期。
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的一系列诉讼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