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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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姓名:蒋青兰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黄捷

20040401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引言

有人说,刑事辩护是律师成名的摇篮,因此,我国律师业务中的刑事辩护业务一直是律师业务的重点。但是近几年来的律师出庭辩护的比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律师发出“我懒得办刑案”这样的感叹。并且律师自身在刑事诉讼的业务活动中的风险也开始增加。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从1996年以来,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遭受各种刑事指控的已超过100余人,全国各地受到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取保候审、定罪、判刑等各种“处理”的律师己超过200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辩护而获“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律师帮助伪造证据罪”身陷囹圄的律师,1999年3人,2000年4人,2001年7人,在2002年1月份就有两名律师向全国律师协会“求援”。o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的下降呢?其实我国在1997年已经实行新的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按理说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就更加有法可依和规范,从事刑事诉讼也应该更加得心应手。但事与愿违。据有关资料显示,从全国范围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数量虽有逐年上升的趋势,②但是有的省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竟然比往年同期下降了30%,@据统计,现在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0%。∞这些现象表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等问题存在着不确定和争议的因素。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这些因素展开探讨,以完善

①秦颖慧.我国现行辩护制度管窥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5期:第104页。

②参见陈秋兰.律师伪证罪: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第46页。

@参见熊秋红.Ⅸ刑事辩护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l92页。

④参见莫少平.对手乎?朋友乎7.《中国律师》,1997年第7期:第26页。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

害社会而可能丧失自由、接受强制措施时,理应获得国家和法律的公

正对待,这时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就能发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该事

诉讼中来呢在这种服务中律师又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这里笔者试图把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时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等问题放入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动态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展开探讨,提出有益的建议。一、辩护律师的囊萋囊雾淋嚣臻渗吲坯霎i蠢静豁星甏嘤笺≤倍罐墨一霉蜜瓢融莽;。亍彳配蠢雾翻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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蚤裂≮萋g融嬲墼蘸薷雾始薹露雕譬蠢。。墓刚鏊;照剿雾i只允许经验丰富又极为认真负责的经纪人设这

种账户。为了慎重起见,同时还规定这种经纪人在作出买卖指令前,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同意。省

经纪商的管理体制:

美国的经纪商管理体制分成自下而上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第二层次是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第三层次市政府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美国证券市场对经纪商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制,即联邦政府管理与各州政府管理;其中联邦政府管理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1)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对客户、公司所有业务和包括货币、证券所有账款项目监理报告制度;对所有货币、证券在必要的协调后建立可靠安全的报关制度;对客户使用评估程序和信贷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某种证券交易的适当授权和对交易员的限额制度等等。

(2)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在美国,自律管理机构包括各证券交易所、经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协会、经注册登记的清算公

笔者对于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无意进行系统的论述,而只想对与这一范畴有密切联系的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和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提供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予以关注。辩护律师作为履行辩护职能的主体,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关系将影响刑事诉讼职能——辩护职能的实现程度。辩护职能的实现程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有力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能够受到国家和法律的公正对待。现代刑事诉讼的格局,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权能在共存中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控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而存在,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审判职能由法院行使。三种职能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构成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这种结构以审判为中心,围绕着审判的其他活动都被看作是对审判的准备活动。比如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看作行使控诉职能,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相应地行使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普遍确立。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并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为了保障其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各国法律均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虽然各国对辩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但无一例外地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首选。美国学者认为,“联邦宪法要求实质性的平等(substalltialequali够)和公平对待,如果被告人不能找到有能力的律师为其辩护,所有这一切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律师在辩护制度中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阶段性比较明显,一般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每一个具体的阶段中,诉讼主体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如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主体,但其所起的作用以及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而且二者之间配合与制约的程度就会影响后续的程序的公正性:检察机关虽然是诉讼主

①cha“esF,Hemphill,criminalProcedure:TheAdministrationofJustjce,atlD7—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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