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卢梭的民族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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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梅

试论卢梭的民族主义思想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一个在政治学说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启蒙思想家,这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其中,《社会契约论》一书在大革命中就被雅各宾派视为“一本革命道德、国民精神,总而言之,爱国主义的手册”。〔1〕卢梭的民族主义思想充满着民主共和的内容,成为近代民族主义理论的一块里程碑。

与卢梭同时代的其他启蒙思想家在批判王朝国家中,曾提到“专制之下无祖国”,卢梭继续进行着这种批判,因为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就是基于对专制制度批判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他认为专制制度剥夺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权,并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种自由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从分析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出发,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论证了自由、平等的重要。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源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因为“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可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2〕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前,曾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人人过着自由、平等和幸福的生活。后来由于环境所迫,人们才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离索群居的生活,开始结成共同体以自保。但随着文明的发展,对共同体的管理就成为富人的特权,而到最后便发展成为暴君的统治。对广大人民来说,当这种状况出现时,这个共同体实际上已不复存在了。正由于此,卢梭才激烈地抨击专制暴君的统治。

卢梭认为,专制权力不是共同体最初出现的标志,而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出现的结果。他说:“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

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基础,因之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3〕人们之所以拥立首领,需要管理者,乃是为了保障他们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幸福。这是政治法的基本准则。当专制君主篡夺了权力成为暴君时,就违法了这个基本准则。因此,广大民众有权推翻剥夺自由、平等权的暴君,有权用暴力恢复天赋之人权,实现自由、平等。同时,卢梭认为国王与臣民的结合并不构成一个紧密的民族共同体,只有当臣民成为公民,成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成员时,民族共同体才会存在,祖国也就存在。在这里,卢梭把“公民”放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想使之成为摧毁旧的王朝国家,构建未来新型民族国家的中心。

在批判专制制度的同时,卢梭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并且这种自由权是不可以转让的。1755年卢梭就说道:“自由既然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如果为了取媚于一个残暴的或疯狂的主人,竟毫不保留地抛弃他所有天赋中最宝贵的天赋,竟屈从主人的意旨去犯造物主禁止我们去犯的一切罪恶,这是不是使人类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完全受本能支配的那些禽兽水平上了吗?甚至是不是对自己的存在的创造者的一种侮辱?”〔4〕因此,卢梭提醒人们:“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5〕

在批判专制国家之后,卢梭以契约论为武器,论证了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他认为,人民推翻暴君之后,就有权废除不利的契约,重新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契约,组成新的国家。他强调,在民主共和国里,必须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国家的最高主权属于人民。

在经历了思想启蒙之后,中世纪晚期的“君主主权”思想开始向“人民主权”转变,并构成了西欧民族国家构建的

(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通过“社会契约”的学说,卢梭提出了全新的国家组织原则——

—人民主权论。他特别强调人民主权,

认为这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并认为只有当臣民成为公民,成为国家主权的成员时,民族共同体才会

存在。通过人民主权,卢梭构建起了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卢梭的民族主义思想是富有建设性的,它对以后的

历史产生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民族主义;主权;国家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09)05-0029-03

【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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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而真正提出“人民主权”理论的则是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指出,人们根据理性的指引结合成为国家,这个国家的基础不是许多不平等的阶级和等级,而是独立公民。公民的自由和幸福就是国家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家必须遵奉一条原则,即“主权在民”。公民作为整体,国家的主权存在他们之中,作为个体,他们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这一思想体现在卢梭最重要著作《社会契约论》当中。而这又是卢梭民族主义思想的重要表现。

1.主权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专制统治造成了公民与祖国的分离,他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结点。现在,卢梭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结成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在这种结合中,每个结合者毫无例外地都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他们的意志形成了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并成为最高主权,公共意志是整个共同体意愿与利益的表达,同时也体现了每个个体的愿望、要求和利益。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具有了必要性,而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具有了可能性,也就是说社会存在的前提是社会成员的利益合而不同,所以治理社会就应当以社会成员公共的利益为依据。人类社会是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的。由于社会公约,人们结合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6〕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服从公意”,〔7〕因为“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8〕并根据共同的利益来治理社会。通过公意这个概念,卢梭排斥了在这个共同体中个人专制的存在,并用人民主权取代了王公主权。

由于“公意”不是个人的意志,它是全体人民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共同意志,而且它乃是最高权力,所以这个最高权力就是不能分割、转让或限制的。因此,卢梭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的”。卢梭还认为,主权不能代表,因为主权是集体的生命和共同的意志,它只能由主权者自己掌握和行使。主权者作为政治共同体,“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9〕在最高主权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如有人不服从,社会契约就强迫他服从,即强迫他自由,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在这里,卢梭所使用的共同体实际上就是建立在一个民族基础之上的政治体,即为民族国家,也就是每个民族成员的祖国。而构成这个民族国家基础是具有相同权利的独立公民,因而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和幸福便成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的。

主权既然是不可转让的,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11〕而构成主权的全体民族中任何一部分都绝不可能成为公意的代表者,只是其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代表。因此,卢梭坚决反对分权学说。他反对一些政治学说家对主权的认识,他们是从对象上来区分主权,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卢梭认为,这样的分法是错误的,“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

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12〕

2.主权权力是相对的。卢梭认为,公约赋予政治体的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因为构成政治体这个公共人格的各个成员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13〕尽管社会公约要求每个人绝对地转让自己的权力、财富、自由,但是这些权利仅仅是人的全部的自然权利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至于重要还是不重要,主权者是惟一的裁判人。同时,卢梭也指出:“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可是在主权者这方面,却决不能给臣民加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14〕因为公民和共同体之间的约定是相互的,所以公民必须将约定作为义务来履行,当人们履行这些约定时,不仅是为别人效劳,而且同时也是在为自己效劳。

而主权的一切行为是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它同等地约束全体公民,它“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之外就不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15〕所以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相应的权利就是公民对于自己本身的权利,也是每个人对于全体以及全体对于每个个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16〕因此,在社会契约中,个人并没有真正的牺牲。由于契约的关系,人们改善了自己的处境。实际上,“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种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服的强力”。〔17〕

3.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卢梭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契约的护卫和政治共同体的唯一动力,而且也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它不仅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平等,而且也是个人自由的基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制定法律的参与者,同时也是服从者。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将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使社会成员彼此都遵守正义的法则。

“什么叫法律?法律的真正的特性是什么?这个问题还从来没有人研究过。法律的定义,还有待于我们来下。”〔18〕只有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才是公共的,才是公意。只有这种行为,才能称之为法律。卢梭把法律界说为“公意的行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主权者自己。“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然而法律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所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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