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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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促进公司持续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片区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对主要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具有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或经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合格。
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应至少由2名适任人员实施。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对公司每年适时进行一次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重点跟踪公司每6个月监督检查一次。
第六条当地海事局在获知公司可能存在严重安全管理隐患时,可随时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对公司进行体系监督检查可不事先告知公司。
监督检查一般应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应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向公司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客观证据,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指派有关人员陪同检查,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可选择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公司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齐备;
(2)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船上兼职或跨公司兼职的情况;
(3)指定人员体系监控情况;
(4)船长最终决定权的执行情况;
(5)岸基对船舶支持情况;
(6)船岸人员的培训情况;
(7)船员的聘用和配备情况
(8)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和传递情况;
(9)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和训练演习情况;
(10)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
(11)内、外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纠正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公司安全管理信息,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和部门中各选择1—2个岗位实施检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1-2艘船舶实施抽查。
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访谈、查看记录或观看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发现的公司安全管理隐患严重程度做出判断,与公司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安全管理隐患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整改意见:
(1)7日内纠正
(2)一个月内纠正
(3)三个月内纠正
(3)通知发证机构。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安全管理隐患的处理意见,经公司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加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十五条《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一份由检查机构存查,一份报审核发证机构。
第三章监督检查后的处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公司在纠正安全隐患后应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2 -
并提交相关的客观证据。
第十八条接受复查申请的海事机构应对安全隐患纠正的客观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到公司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安全隐患纠正情况通过复查的,海事机构应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通知书》上予以确认。未通过的,应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安全管理隐患的,实施监督检查的海事机构应将相关客观证据报送至审核发证机构:
(1)指定人员没有按规定对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岸基资源支持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到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对船舶报告的且需公司做出立即反应的紧急情况,公司未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3)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4)未按规定开展内审或有效性评价或未按规定开展管理复查。
(5)最高管理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资质不满足强制性规定。
(6)聘用的船长未经过适当指挥资格的确认,或在正式履行船长职务前未经公司体系的熟悉培训。
(7)不能掌握所管船舶的船员名单、船员技术档案、船员专业和体系培训情况。
(8)未按规定举行船岸联合演习。
(9)对已确定的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或未制定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10)未按要求对船舶的航行动态、或日常维修保养、或备件物料的及时供应、或航海图书资料的及时提供进行控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在不在长江海事局辖区的,由长江海事局指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分支局应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电子记录台账。
第二十三条重点跟踪公司系指长江海事根据“关于开展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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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差异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外公示的重点跟踪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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