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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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