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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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现状分析
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低于法定最低收入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形式。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一起构成社会保障的完整体系,并在其中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本文从社会救助基本涵义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社会救助可以根据不同出发点,不同依据和标准,从多角度做出不同的划分。时正新等学者认为,根据救助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根据救助手段来划分,可分为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等;以贫困持续时间的长短变化,可以分为针对长期性贫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残救助。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时救济,如多数情况下的失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针对周期性贫困的扶贫如贫困户救助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即自然灾害社会救济,简称救灾。它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使陷入困境的灾民获得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以使其摆脱生存危机,同时使灾区社会发展尽快恢复正常化、秩序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资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通过提供货币补贴、实物配租、资助修房建房等形式给予住房保障的一项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是指对贫困家庭子女的受教育费用通过资助、减免、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在不同阶段提供无偿援助的制度。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救助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形成了社会救助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尤其是90年代以来社会救助立法发展迅速,颁布了许多有关社会救助保障法规,例如《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等法律、条例、办法及意见,形成了我国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为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加确保公民应获
得社会救助权益。
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形成了一般救助、特定救助与特殊群体救助的机制。一般救助的形式;是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为救助对象。特定救助是指针对社会弱者的特定需求进而提供的救助;例如医疗救助、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等。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曙目的成就,但与国外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比较而言,我国现有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制度不完善。
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受国家经济程度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19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整体上升期,随着城市经济加快发展,拉大了城乡经济差距,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为了更好的生活需求大批农民涌向城市务工,随着城市人口迅速膨胀,社会保障已无法解决日益凸出现的实社会问题。由于农村贫困人口居住相对比较分散,在社会中没有表现出巨大的问题,因此国家放慢了对农村社会救助的完善步伐,重点放在了城市社会救助的建设上面,但我国针对农村也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如“五保供养”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救助体系也进行了修正,但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从现实意义上讲,我国在社会救助体系漏洞存在的问题极为明显。
首先,专项救助制度相对缺失。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内容不健全,导致一些专项救助措施不到位;因此在现行的社会救助内容出现了不太平衡现状,而我国社会救助范围比较侧重于生活救助方面。而对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定则不够重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困难群体与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很难得到相应的专项救助的情况。
其次,管理机构不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于行政部门多,部门工作之间缺乏相互沟通与协调性,社会救助的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统一的管理体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造成救助资金管理不妥善,救助资金被挪用或贪污的事时有发生,造成社会救助工作存在很大隐患。再者因相关部门工作不统一、互相不协调,不但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资源的浪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社会救助立法中缺少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法律责任制度。在社会救助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犯救助对象权益的情况。例如;由于机关管理工作人员
的个人行为,利用手中职权在救助过程中挪用救济金与救灾物资,已经构成渎职与贪污犯罪时,可以以用法律手段追究刑事责任,但假如构成的是其他违法行为,这又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制度并无相关于这项规定,造成了无法可依。因此,在制定社会救助立法时,应考虑制定一些与之实施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第一,救助理念的转变,重新审视贫困现象,只有深刻认识社会贫困的根源,才能加强政府的救助责任,转变传统的思想理念才能提升救助质量。首先对社会救助应该有这种理念,即从“救急”救助向“救穷”救助转变。社会救助不应以被救助者的生存为最终目标,而应着眼于怎样促进被救助者通过自身摆脱贫困。把物质救助与精神救助结合起来,在对被救助者进行物质救助时,也要通过思想上影响、鼓励、引导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精神上的帮助,通过增强他们的自信心,继而让贫困者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掌握一定的就业、创业技能,帮助困难群众提高改变生存状况的能力,将贫困问题从根源上解决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第二,推进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要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途径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我国构建社会救助立法时应以生活救助为基础、人权保障为目标;并对救灾、五保、医疗、教育、法等各救助制度,详细规定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切实构建出一部城乡统一、标准有别、适应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法,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确定科学划分的救助对象与标准:(1)社会救助对象标准的确定,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关键。救助对象标准应以科学为依据,负责任的对低保申请人收入、家庭情况进行考察评估,来确认划分的标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救助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救助标准,应有计划的建立救助调整机制,规范救助标准。根据突发性、应急性的救助,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社会调整机制,完善现在的救助标准,来更好的保障贫困人民的基本生活。
2.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造成城乡的社会福利待遇差距很大,市民福利待遇比农民所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要好,在社会救助方面市民也比农民从政府和社会得到的援助多,而我国广大的农民在生产、住房、医疗等方面几乎都要依靠自己来解决。遭遇自然灾害,对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往往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使农民身陷贫困。而我国的保险制度则相对缺失,尤其是农业财产保险、在农民灾害保险补偿等方面相对缺乏,农村更需要社会救助。我国要加强对农民息息相关救助法律制度建设,制定相关专项救助措施,例如农民低保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