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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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11
编制日期:2009-10-10
四川龙光泸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自贡~泸州~赤水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泸赤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四川龙光泸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贵公司”或“业主”)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计变更先批准后实施。任何设计变更(含业主提出的变更)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审、批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简化报批程序、不得擅自越权办理。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泸赤高速公路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第三条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工程
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业主及国家利益。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如有特殊原因原设计单位不能对该项工程进行设计,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业主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技术标准、节约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方便施工、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现场办公会议没有召开或召开后变更方案没有通过之前的变更工程不准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一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作变更。
(一)原设计存在如下问题,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2、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按图施工。
4、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均有义务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根据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的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三)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论证后可以按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理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在按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后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分类: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大类和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的动态设计与“0#”变更。
(一)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2、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4、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
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型式改变的;
8、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9、行车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0、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原则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11、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12、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
13、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14、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
15、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16、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本款及上款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数量变化包话该类结构工程总数量发生变化,该类结构工程取消或增加导致总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均属数量变化。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0#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三类:
1、A类一般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8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
2、B类一般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8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