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讲座(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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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博导)主讲
法律思维讲座(简版)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为什么要学会法律思维?
法治——说到底是一种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方式
公共决策过程中四种典型的思维方式
政治思维——以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为重心
经济思维——以经济上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为重心
道德思维——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为重心
法律思维——以合法性判断为重心
单纯的问题与复合性问题
四种思维方式的矛盾:
山东某县的副县长、副乡长聘任制改革(1998年《焦点访谈》报道)
浙江“千人断指县”(2003年人民网报道)
《被告山杠爷》(1990年代国产影片)
缺额的给付(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治国家的理念与矛盾的解决:
公共决策要以法律思维作为基准性思维。
A.以合法性为前提
B.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政治、经济、道德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守护者,尤其要以法律思维为基准性思维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之一:
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基本的逻辑线索
权利义务分析是合法性分析的展开
合法性——观察问题的逻辑起点
分析问题的逻辑线索
解决问题的逻辑依据
网吧治理的案例——忽视权利义务分析的危害人民网、新华社、中新社2002年报道:6月16日凌晨,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烧死24人、烧伤13人。6
月18日15时许,两名涉嫌纵火的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纵火嫌疑人张某,男,13岁,宋某,男,14岁,二人系北京市某初中学生。这起火灾发生在位于海淀区的石油研究院内28号楼西侧一幢2层楼的2层,网吧的招牌上写着“蓝极速网络”。记者清晨在现场看到,2楼的4扇窗户外面都被火熏黑。据现场附近的群众和处理事故的人员介绍,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网吧的门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起火后,网吧里面的人没有通道逃生。据介绍,这间网吧开张不到1个月,没有任何营业证照,也没有任何安全防火设施。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现有“网吧”2400余家,其中同时具有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审批核发“三证”的合法经营者不足200家。
权利义务分析中的两种不当倾向:
A.对道德因素的过度考虑
案例——同情弱者的限度
B.对权利义务的不当权衡
案例——主物与从物主债务与从债务
三、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之二:
以合法性优先为常规,以客观性优先为例外
合法性——裁判结论与法律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客观性——裁判结论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致性
关于客观真实的司法浪漫主义。
法治国家中的法庭规则:
其一,无论真相是否查明均须及时下结论
其二,有条件地尊重客观事实(合法才有效)
其三,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而下结论
现代法治中的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
允许证伪的法律推定之特点(两种法律效果)
不许证伪的法律推定之特点(一种法律效果)
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之特点(客观上不可能之事实与唯一的法律效果)
其四,基于某种法律上的理由而禁止某些查明真相的调查活动
法定期限既判力正当权利
四、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之三:
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常规,以实体公正优先为例外
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关系的三种观点
关于夹江“打假案”的争论
三个观念误区:
A.服务等于服从
B.司法公正等于实体公正
C.程序公正仅仅是手段
司法公正与丛林正义的区别——前提与结论、手段与目的的双重关系还是手段与目的的单一关系。
五、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之四:
以形式合理性优先为常规,以实质合理性优先为例外
人治与法治在司法领域的根本的区别。最深刻的规则。
对非定义性概念的感性认识——举例说明。
案例一,刑事责任能力(拟制无能力);
案例二,举证责任(推定不存在,包青天);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是概率问题(改变以下前两案例的案情,就可能统一)。
对非定义性概念的理性认识。特点比较与要素分析。
判断合理与否是否有统一标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是否有严谨的逻辑(道德直觉与精确计算)。
形式合理性的三个要素:形式化符号体系、逻辑严谨的运算规则、结论的确定性与可重复性。以数学为典型。
追求实质合理性的两种路径:
人治主义的思路:柏拉图对法治弊端的清醒认识。实质合理性优先。法律不堪信赖。符合两个条件的人。伟大的理想。
人治主义路径的两个问题和一个弊端。
问题一,可靠的识别方法。无解。
问题二,防止“弃善从恶”的办法。无解。
一个弊端,可为一时之计,不可长治久安,到后来实质合理性不是被有限地牺牲,而是大面积牺牲。不堪承受之重。
法治主义的思路:在立法领域实质合理性优先,寻求实质合理性主观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杀人有赏、欠债升官合理否),把实质合理性(常理)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形式合理性(法理),使法律制度尽可能具备形式合理性的三个要素。在司法阶段形式合理性优先,用法理(法律的逻辑)来判断是非。此时,在法律上判断是非的标准是统一的(客观化),可精确计算(逻辑化)的。立法者编织鱼网,司法者只能用鱼网去“捕获”实质合理性。
法治主义路径的两个问题和一个弊端。
问题一,不可能把实质合理性全都转化为形式合理性。父母应当爱子女(常理),学费案的父亲不提供学费(法理)。
问题二,形式合理化程度的有限性。与数学体系有距离,不完美的形式合理性。
对问题一的对策是法律不介入某些是非,由道德和习俗、当事人和社会去调整。法治不是法律什么都管。对问题二的对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