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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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珠府[2008]15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8]3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时、合理、足量地征收污水处理费,保证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主体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资源中心)承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
市水务局授权市水资源中心委托珠海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凡直接或间接向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废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具有调蓄行洪功能的河塘等各类市政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根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如下:
使用市供水总公司的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市水资源中心委托市供水总公司按售水量或排污水量随水费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地下水源或部分使用自来水的,并且安装了污水排放流量计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中心直接征收;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由市水资源中心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用水量收取。
四、征收标准
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第一类:居民生活为元/吨;
第二类:行政事业单位为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
第三类:工商服务业按排放污水的CODcr(化学需氧量)浓度分类收费,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
第四类:特种行业为元/吨;五、污水排放量的核定
1、使用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的排水户,按市供水总公司售水量的90%计征;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装置抄表数据计征。
取用自备水、地下水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仪表的,按用水量90%计征;未安装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量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用水量的90%计征。
2、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等)的生产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该单位污水计量装置(总表)的实际数据计征;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可按广东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实际用水量的40%(独立的生产用水分表)计征。
3、电厂生产用水,其污水排放量按该厂污水计量装置(总表)的实际数据计征;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可按广东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实际用水量的20%(独立的生产用水分表)计征。
4、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不包括物业小区绿化),凡按规定安装独立绿化用水计量装置(分表)的,其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20%计征;未按规定安装独立绿化用水计量装置(分表)的,按用水量90%计征。
5、在污水计量装置计量检定或维修期间,污水排放量参照排水户前三个月平均水量计算或按用水量的90%计征。
六、污水计量装置
污水计量装置接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排水户所装污水计量装置,应通过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与市政管网接驳。
如发生擅自切断仪表电源、故意损坏污水采样、计量、监测装置等行为的,市水务局可授权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采取工程措施封堵其排水接驳口。
七、污染物浓度的检定
市水务局委托珠海市水质监测中心统一负责对第三类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实行抽样检测,监测频率≥4次/年。
该中心定期内向市水务局及市水资源中心提供检测报告,并作为市水资源中心在次月按CODcr排放浓度核定分类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三类排水户应在2009年7月1前到珠海市水质监测中心办理排水监测委托,2009年4月1日~6月30日为监测委托过渡期,该期间第三类排水户统一按元/吨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逾期未办理监测委托的排水户,执行CODcr排放浓度大于250mg/L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元/吨。
八、减征免征对象及条件
1、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以及低保户,依据珠海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给予免征。
2、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依据珠海市市政园林局出具的证明给予减征。
3、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广东省和地方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以上(以珠海市水质监测中心等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等水环境中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4、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减免的条件,按其规定减免。
九、减免程序
1、需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首先向市水资源中心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填写《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申请表》,并同时提供《排水许可证》、《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市供水公司的自来水发票(最近三个
月的复印件)、厂区给排水、污水处理排放管线总排放口的管道平面图等相关证明资料。
如排水户已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还应提交污水计量装置安装验收(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2、市水资源中心根据排水户提供的有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并报市水务局核准后执行。
获准减征、免征污水处理费的有效期为一年。
3、获准减征、免征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统一由市水资源中心通知市供水总公司在次月的污水处理费抄收周期执行。
4、市水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减免名单,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5、该细则公布后,原有已申请减免的排水户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十、拖欠拒交
排水户拖欠或拒交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市水资源中心负责催缴。
市供水总公司应协助提供拖欠或拒交的排水户名单,市水务局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十一、实施说明
本细则自二○○九年四月一日正式实施,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办理单位的服务热线和地址:
收费单位: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中心(珠海市镜山路83号),电话
委托代收单位:珠海市供水总公司电话:
排水水质委托监测单位:珠海市水质监测中心(珠海市拱北昌盛路112号)电话:
排水设施管养单位: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珠海市吉水路2号)电话:
排洪渠管养单位:珠海市河渠管理中心(珠海市建业三路2号),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