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与出口押汇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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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与出口押汇三大区别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xxx bank”, 即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则该xxx bank为被指定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其他银行即使给付了对价,因未经开证行授权(指定),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any bank”, 即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理论上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实务中多由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办理。
出口押汇的适用范围比议付更广泛。基本上可以说,适于办理议付的都适于办理出口押汇,但适于办理出口押汇的,很多时候却并不适于办理议付。出口押汇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亦可。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也可不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或承兑信用证,而且不需要有开证行授权。
第二,从对单据的要求来看:
议付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这是因为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是在单据表面相符前提下的。
By nominating another bank, or by allowing for negotiation by any bank, or by authorizing or requesting another bank to add its confirmation, the Issuing Bank authorizes such bank to pay, accept Draft(s) or negotiate as the case may be, against documents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undertakes to reimburse such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UCP500, Article 10, D)
实务中有时议付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凭受益人保证书议付,则一旦开证行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此非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办理,通常在出口押汇合同中都有明确条款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押汇行通常承诺将协助押汇申请人据理交涉,维护押汇申请人正当权益,但此交涉及其结果,不影响押汇行行使上述追索权利)
第三,从议付行、押汇行所取得的地位来看: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一般会在出口寄单索汇面函上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等字样。议付行议付后享有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一是取得了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二是议付行有权对付出的对价连同利息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但如果议付行同时又是保兑行,则该议付行为对受益人是无追索权的)。
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如果不是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那么,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付出了对价,但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不能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押汇行可凭借押汇合同中的相关追索约定条款及押汇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向押汇申请人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