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

第八章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
第八章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

第八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

第八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6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好地发挥了三方机制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积极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2006年3月31日,国家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了“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等5项行动措施。7月25日,国家三方会议召开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进一步对落实行动计划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非常重视这次会议,专门作了重

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国家三方会议的工作,特别是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要求。

《通知》下发和视频会议召开以来,各地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视频会议的部署,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06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指标基本完成。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各地依托三方机制把落实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等6省还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了政府考核目标体系。二是组织调查摸底,夯实基础工作。上海、江西、广西、四川、重庆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江苏省组织了抽样调查。三是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动态监管。安徽、云南、宁夏等省(区)、辽宁和山东的部分地市已经启动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江苏省建立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四是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天津市编写了一问一答的《劳动合同宣传手册》。吉林省开展了“双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宣传周活动。湖北省通过行风政风广播电台热线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五是加大指导服务力度,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各地都制定了适合不同行业和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广东、贵州、新疆等14个省(区)分行业制定了3种以上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专门制定了煤炭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吉林省吉林市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文本2万多份。湖南省向企业提供了范本40余万份。六是建立示范点联系制度。天津市建立了市联系区、区联系街镇的劳动合同示范区域联系工作机制。安徽、福建、河南等3省选择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差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湖南选择一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有影响力的企业作为联系示范点。七是加强执法监察,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对企业劳动用工的专项执法检查,责令企业补签劳动合同。比如,河北省责令补签12.8万份,河南省补12.2

万份,新疆补签29万份。

同时,国家和各地三方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和起草工作,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中,各级三方通过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征集到的19万条意见和建议中,职工意见占65%,企业、专家等方面意见占35%。

(二)全面部署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于7月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并在7月25日召开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上,对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地三方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视频会议的部署,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组成部分,迅速掀起了创建活动的高潮。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展了以促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创建活动。

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明确目标,确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严格评审,确保质量;宣传表彰,营造氛围;依托三方,合力推进。目前,一些地方创建活动覆盖企业达到50%以上。中国企联在系统内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创建活动,并于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中国雇主论坛,表彰了中国企联命名的100家“2006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交流了开展创建活动典型经验。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企联会长陈锦华出席论坛。国家三方会议主席王东进出席论坛并讲话。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国企联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陈兰通作主旨报告,要求广大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思想,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倡导企业文化建设,实施和谐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全国总工会于8月10日,在河北廊房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工会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座谈会。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孙宝树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国

家三方会议副主席、全总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同志主持并作会议小结。会议对当前各地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对于各级工会组织加深对王兆国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的理解,加强三方协调配合,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创出实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实践表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对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加大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力度

2006年,各级三方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国家三方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反复协商和修改,于今年8月17日,起草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形式,适应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集中和行业集群地区的建立与实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共86.2万份,比上年增加10.8万份,增长14.3%;覆盖企业153.8万个,覆盖职工1.1亿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6%和8.3%。其中,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52.1万份,覆盖职工6253万余人。

(四)进一步加强了国家三方会议的自身建设

1、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设立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九次会议批准,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于6月19日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由国家三方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后,在办公室主任会议的领导下,

加强自身基础建设,制定工作规范,完成了第十次和十一次国家三方会议和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加强国家三方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各地三方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联系,认真完成各项日常事务和信息工作,共编发了6期《信息交流》和1期《信息专报》,经过半年来的努力,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常设机构的工作运转已基本步入正轨,初见成效。

2、加快组建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三方共同起草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设立5个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在征求各地三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反复认真研究并提交十次国家三方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先期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政策委员会、企业工资分配研究委员会和集体协商研究委员会。在今天三个专业委员会将正式成立并聘请十四名专家学者为三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专业建设也将提到议事日程,经过共同努力,各专业委员会作为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化、规范化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在国家三方会议的各项工作中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于社会发展大局是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顺利发展的根本要求。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上了日程。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首先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央制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明了正确方向,而且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其次,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从改革开放的全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来认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

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建立顺畅高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发展的需要,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扎扎实实的搞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做好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具体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从这个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不断创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好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好务。

(二)领导重视是推进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保证。

1、中央领导重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党中央对协调劳动关系问题一直给予高度重视,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特别是制定和实施了《劳动法》,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有了更明确坚实的法律基础,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都体现了三方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央领导对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做出具体指示,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一次会议,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2001年11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同工作经验交流会,尉健行同志到会发表重要讲话,吴邦国同志发表书面讲话。此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各方面工作一直在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顺利展开,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此期间,中央领导同志对协调劳动关系问题始终给予高度关注,就有关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农民工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等作了多次批示,这就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方向更加明确,工作更加有力。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重要方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显得更

加迫切,更加重要。2007年,经过四年多的酝酿和准备,《劳动合同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各地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进展迅速,成效显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很多地方党委政府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企联组织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在各方的共同努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全国地市一级以上基本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向县、区和乡镇、街道一级延伸,有的已在县、区全面建立,共建立各级三方协调组织6677个,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组织体系。一些省市三方协调组织完善工作制度,针对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的地区三方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有的地区三方在共同推动立法上取得进展,有的地区三方以产业较为集中地区为突破口,围绕创建和谐工业园区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有的地区三方共同推动建立工资保障机制等等。各地方在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中,还紧密结合本地区的省情、市情、区情,找到本地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中重点、难点、切入点,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方已经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正在出现一个积极开拓、稳步推进、不断创新的新局面。

(三)整体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突出工作重点相结合。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逐步走出一条以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促进整体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道路。一是五年来国家三方共同参与了《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具有实效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文件,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预防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产生。二是国家三方以“两个合同”为切入点,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落到实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源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企业、工会与劳动者自主协调双方利益的有效形式,国家三方通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截止2006年底,实现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也显著提高,切实保障了企业和最基层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三是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搭建发展企业和工业园区劳动关系和谐的平台。以此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推动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企业得到全面落实,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此外,国家三方还加大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力度,并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确保劳动者平等公正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保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注重发挥各方优势。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五年来在切实发挥宏观层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三方机制向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大力做强基层三方机制。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现实突出问题,提高三方机制运行效率,增强工作实效。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用来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是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的重要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三方存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代表组织,能够将职工的要求和愿望及时反映给政府等有关部门,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向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并对落实情况实施法律监督。企业联合会作为雇主代表组织,能较好发挥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呼声和要求。三方机制将政府与劳资双方主体紧密相联,有利于三方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达成广泛的共识,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尤其在我国,三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且各有特色,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三方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发展。

(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创新。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为了促进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的交流,国家三方每两年召开一次国家级工作经验交流大会,每次经验交流大会都成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阶段性的标志,总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好的经验,抓住重点,及时推广,指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还通过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个人,以点促面,不断开创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需要不断开拓创新。五年来,国家三方共同探索,形成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和活动,一是顺应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需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院试点工作,探索专业化、职业化地解决劳动争议;二是推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收效显著,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建立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小企业,依法维护小企业主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2006年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劳动关系变化,还存在着影响三方机制深入发展、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和障碍:

(一)三方机制法律体系不完善。

劳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是三方机制构建和运行的重要前提。三方机制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对话机制,其创建目的、涵盖范围、运作程序以及操作规范都必须依据国家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说明指出,批准这项公约旨在建立一项工作程序,以便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批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等,进行国家一级的政府与雇主和工会组织代表间的协商,使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反映。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了实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法律依据。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继《工会法》之后,在国家立法层面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进一步肯定。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三方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能够用于规制具体运行和实际操作的规则还是明显不足的。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矛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三方机制的有效运行仅依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急需完善有关三方机制相关立法,细化法律规则和提升立法层级。另外,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三方机制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逐步靠近和融合。

(二)三方主体作用需逐步强化。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一个平衡各方利益、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缺一不可,各有侧重、相互独立,切实代表劳动关系领域不同层面的组织和会员利益。可以说,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1、政府的主导作用问题

政府始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仅代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也代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性质的社会群体利益。政府的地位、职能决定了其可以站在总体及长远利益的高度,从宏观上调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因此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不容忽视,且不可替代。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劳动政策来协调各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代表和维护全国各阶级、阶层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来实现的,而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力和能力,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调节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政府可以正确地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调节这些矛盾,促使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避免和减少产业冲突。

在《工会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即在国家层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是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在实践中,真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具体工作的是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工资司和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负责劳动工资的处室。一方面,国家机构改革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职能从劳动行政部门划出,限制了由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主导参与的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受人员编制的影响,特别是在地方,尚不能充分发挥出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2、雇主和工会组织的代表性问题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社会和产业层面,工会组织在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企业组织则显薄弱。目前,在已建三方机制的省、市(区、州、盟)中,主要是由企联作为企业组织代表参与三方机制。但在区县、乡镇以及街道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基层企联组织不健全,目前还存在着国资委、经贸委、工商联以及个协私协作为企业代表的情况。而在基层的企业层面,雇主的力量则明显强于工会。主要原因一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及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困难重重。对这类企业的工会建设和地位的确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虽均有极为明确的规定,也有实施细则,但在

具体实施中难以落实。二是国有、集体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削弱,主要表现在工会主席逐渐脱离了劳动岗位,被纳入企业领导层(一般享受副厂级待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他们同样担心为工人说话办事,自己的饭碗会被敲掉。三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流失。由于工会组织主体的缺位,无法形成或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三)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人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即个人消费品分配形式。劳动方式和组织形式,实际上是指就业与劳动组织管理;个人消费品分配,是指劳动者获得收入和社会保障。从国际上看,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也不仅仅局限在狭义的劳动关系领域,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三方机制协调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受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仅局限于在劳动工资、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劳动争议等领域内的指导和协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和纠纷日益凸显,国家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都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等重要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显然,现有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协商范围已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三方机制的社会影响力不够。

三方机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被广泛采用,美国也在20世纪70年代末正式确定了三方合作关系。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东欧国家也陆续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委员会。

不仅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但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才刚刚发展五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社会和企业层面的宣传的还不够,还不为企业和职工以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所熟知。我们这里说的宣传主要是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渠道普及三方机制的知识,介绍国际上三方机制发挥的作用和我国三方机制取得的成效。通过宣传,逐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认识水平,形成社会共识,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提供更广阔和稳定的发展氛围和空间。

三、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未来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体制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劳动关系在未来几年将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特征。为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健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分工,协调有力,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促进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一)强化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功能。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整个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中起到宏观调控和导向性作用,因此,在未来几年中,国家级三方会议要进一步发挥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组织策划、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监督实施等作用,拓宽协商内容,把我国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从不为人知变成人人参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对话机制,采用灵活的方法,动员方方面面的资源,切实落实人员配置和经费。

强化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主要还体现在从源头上参与高层次的劳动立法和参与制定协调劳动关系配套改革的政策框架;发展工会组织,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发展区域性/行业性集

体谈判制度,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培育、鼓励和发挥雇主组织在协调劳资关系特别是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完善全国和地方的劳资关系信息系统,大力培养研究和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专业人才,加快建设全面、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步伐。同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劳动关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随着三方机制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加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理论研究已日益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国家三方和各级三方机制要在推动工作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同时,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探讨。特别是劳动标准体系等目前比较薄弱的问题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参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已经成立了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委员会、薪酬分配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请了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授、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参加到专业委员会来,针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劳动关系重点领域,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和要求,为三方协商决策提出有较高价值和水准的对策建议,为基层进行专业咨询、协调、指导和服务。通过深入调查和理论研究,探索和形成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理论体系,从而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性、主动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建设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三方协调机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制度建设。把国家、省、市、县(区)三方机制的办事机构做实,并使其向街道、社区延伸,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增强整体效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二是大力推动建立产业级三方机制,通过产业级三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产业内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劳动关系矛盾,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是劳动关系矛盾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在

我国现行体制下解决劳动争议的内在要求。三是逐步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要逐步建立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落实职责任务,切实发挥街道、社区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四是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要逐步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落实到基层,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以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

(四)增强三方机制实效性,切实发挥三方机制作用。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在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协调、与各方工作相衔接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机制和发挥作用上来,增强三方会议协调内容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解决好职工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形成监督与预防并重的协调机制。要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重大举措,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各级三方可以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为平台,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机制,落实劳动标准,以点促面,逐步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所有企业都能得到落实,从而开创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三方机制影响力。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对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深刻认识,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三方仍要不懈努力,增强社会共识。一方面,各级三方要积极向政府、人大和政协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三方机制建设情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三方机制方面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三方机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宣传,扩大三方机制工作的影响,提高公众认知度,为三方机制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还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三方机制发展的典型经验,研究国外三方机制发展趋势,为研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也要借三方机制这个平台,使国外更加了解中国,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无锡市华雁密封件轴承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公司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组织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经贸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节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在“预”字上下工夫,要充分发挥公司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公司工会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工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预警网络应深入车间、班组,可吸收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会应主动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预测 第七条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搜集,科学的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八条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利益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市总工会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调研报

市总工会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情 况调研报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完善,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豫工法[xx]4 号文《关于对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xx 市总工会于8 月份采取发统计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和参与经济、社会民主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工会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形势的需要,xx 市市、县区二级均建立了以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 工会代表 职工、经贸委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始终以促进就业为重点,以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 以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 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 努力开辟政府、工会、

企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新途径, 新方法, 基本上形成了“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劳动关系主体三方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程序规则,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三方机制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显示:1、全市两 级三方会议建制以来召开协商会议52 次,会议协商研究涉及劳动合同3 次,集体合同7 次,争议处理8 次,社会保障6 次,安全卫生7 次,劳动标准6 次,工资分配7 次,再就业 3 次,其它3 次;2、建制以来下发文件8 次,都是三方联合下发;3、建制以来调研检查13 次,其中三方联合11 次,工会单方2 次。截止目前,工作人员尚未培训过。 二、主体构成和组织形式由于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只有市、县区两级开展了此项工作,在乡镇和行业方面尚是空白,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xx 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 于1999年6月;xx区建立于2001年2月;xx县建立于2001 年7 月;xx 县建立于2001 年7 月;xx 县建立于2002 年9 月,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我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关键在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提升质量。《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意见》再次强调了工会维权机制中的五项制度,即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应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应推动完善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相应产业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参加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协调会议与机构;使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切实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建立。帮助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督促用人单位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是切实提高依法调节劳动关系机制的工作实效。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调节、维护的工作质量;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积极探索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完善现代企业劳动者民主参与机制的工作实效。三

是切实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形成群众性的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四是切实加强劳资矛盾的预防、预警和调处机制。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制度,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工会在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工作中,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要注意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工作重心问题,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在加强民主管理上下功夫,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非公企业要重在协商,通过要约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 协调劳动关系,工会要善于借势用力,善于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的维权格局,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与政府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共同形成劳动争议调处、法律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设想

当前,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入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展现了美好的前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是推动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有力举措,是企业做强做大的内在动力,是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需要,为此市企业家协会对我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这项活动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1、以市企业家协会为主要倡议者,会同我市十家左右大企业的企业家一起向全市企业家们发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倡议书。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努力创造尊重职工、关心职工、理解职工、培养职工的良好环境,营造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 2、尽快建立和完善县区三方机制的组织工作,协助完善县区企业家协会的组织建立,确保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各县区全面开展。 3、建议健全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导站的工作规范和制度建设。希望能制定出协调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 4、建议对从事“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指导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加强对指导人员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摘要:近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进展,劳动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多样的特点,劳动矛盾随之增加多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为重要。目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面临很多问题。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必须齐心协力,充分合作,明确分工,互利互赢,采取正确有效的策略共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变革,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趋显现。经济成分多元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劳动就业市场化、劳动保障社会化的市场化发展形势与协调机制建设滞后导致的一些不和谐,广大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需求与一时得不到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3.0分) A.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 B. 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 C.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D. 聘用兼职仲裁员 我的答案:A X答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 A. 2020 年 B. 2022 年 C. 2027 年 D. 2030 年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3.0分) A. 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 B.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C. 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D.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 我的答案:B V答对 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0(3.0 分) A. 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B. 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C. 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D.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我的答案:D V答对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 A. 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B.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 C. 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D.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 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3.0 分) A. 41%

企业工资支付 监控和欠薪预警机制

企业工资支付 监控和欠薪预警机制 为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积极应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经营困难、破产退出等因素造成拖欠职工工资和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的情况,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xxxxxxxxx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欠薪预警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欠薪监控和预警机制的重要性 由于企业欠薪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欠薪预警机制是积极应对这一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变被动处理为主动实施监管监察的一种重要手段。作为处理企业欠薪纠纷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桥头堡、前沿阵地的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欠薪企业实行全面监控和四级预警。将欠薪可能引发的劳资纠纷防控前置,在企业出现工资支付困难时,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监督、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利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抑制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发生,也有利于保障企业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企业欠薪监控和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监控实施办法 一是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欠薪监控专员,负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欠薪动态;二是要积极联络各楼宇、园区物业单位及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单位作用,不间断掌握最新的企业欠薪动态;三是要常年开展走访、调查,通过各类检查及审批环节发现欠薪隐患;四是要充分利用各类网络平台,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捕捉企业欠薪隐患苗头。 (二)预警预测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企业出现工资支付困难或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后,要及时掌握情况,根据企业欠薪的严重程度判定预警级别,及时采取措施并适时向联席会议发出警示信息。企业欠薪预警名单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摸排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此通知下发次月起,随时发现,随时按不同等级相应规定上报。对列入预警的企业,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要做好必要的监控,严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防企业经营者抽逃资金、变卖资产或欠薪逃匿。 (三)欠薪预警对象 凡是xxxxxxxxx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拖欠工资总额5万元以上或拖欠工资在1个月涉及职工30人以上的均属欠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的背景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三方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为代表)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经常性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一种协商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劳工首倡并积极推行的,1990年8 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XX年10月27 日九届全国人大24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之后,各地加快了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步伐,XX 年3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 成都企业家协会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工会法》第三章第34 条) 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第一次会议。XX年3月27日,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并主持,成都市总工会和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了《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该制度确定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由三方组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成都市总工会代表职工,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三方按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目标,通过密切合作,共同就劳动关系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研讨,充分发挥协调、咨询、研究和指导作用。会议确定了三方参加协调会议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名单,三方具体承办有关协调工作的工作机构。 会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首席代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小江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务工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发放前三天,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双方无异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不得将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企业自有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总数超过500名以上时,应设置2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至500名时,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名以下时,应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计划清单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培训计划 一、编制说明: 本计划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标准编制,适用于《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职业技能培训。 各培训机构根据本培训计划及学校实际情况编写具体实施的培训计划大纲。 二、培训目标: 通过本级别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培训对象能够掌握劳动关系基础、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管理、工会基本制度、劳动争议等知识,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参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民主协商、调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纠纷等。 三、建议培训模块课时分配: 1、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2、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管理 3、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 4、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总课时:120课时 四、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 模块1 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1、培训要求: 通过本模块技术培训,使培训对象能够(掌握/了解/熟悉) (1)了解劳动关系协调员相关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2)使学员掌握劳动关系基础知识 (3)使学员掌握劳动关系调整与保护相关知识 (4)掌握劳动基准基础知识 (5)掌握工时制度相关知识 (6)掌握休假制度相关知识 (7)掌握工资制度相关知识 (8)掌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相关知识 2、培训主要内容:

(1)理论教学内容 1.1劳动关系协调者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1.2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作用 1.3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1.4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发展 1.5劳动关系概述 1.6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1.7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1.8工时制度 1.9休假制度 1.10限制延长工时制度 1.11工资制度 1.1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13劳动安全卫生的特殊规定 3、培训方式建议 (1)理论教学:除一般常规课堂教学方式外,还可采取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 模块2 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管理 1、培训要求: 通过本模块技术培训,使培训对象能够(掌握/了解/熟悉) (1)掌握人力资源管理 (2)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的权利冲突 (3)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的义务履行 (4)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相关知识 (5)掌握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变更相关知识 (6)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 2、培训主要内容: (1)理论教学内容 1.1人力资源规划和劳动关系基础 1.2人力资源招聘 1.3员工培训与开发 1.4绩效管理 1.5薪酬福利管理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XXX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保障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公司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劳动关系直辖市会议,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五人,企业行政、工会各一人,职工代表三人,由工主席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协调会议的职责 1、研究公司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交流情况,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交流有关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情况,研究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 3、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司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协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妥善解决的方法; 4、相互通报近期劳动关系有情况,掌握动态,共同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存在问题,重在解决突出事件和疑难案件; 5、组织检查、交流、培训、总结等活动,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工作。 第四条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4、民主、求同、协商一致。 第五条协调会议每年三次,分别安排在四月、八月、十一月,三方代表应准时出席,由召集人主持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商会议一般情况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席。 第六条协调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由提议方代表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和另两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和事项,可由三方联席会议通知,也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协商会议未达一致,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协调会议设秘书组,由三方各派一名成员组成,负责协调会议达成文件或纪要的草拟。 第十条本制度经成****有限公司首届集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一种

_一调一裁两审_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_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诠释 172 [实务研究] “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诠释 朱最新麦丽妍* 【内容提要】“一调一裁两审”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劳动争议日 渐增多,不少学者质疑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提出取消仲裁前置程序,即构建“一调 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一调一裁两审”制与“一调两审”制 相比,能以较低运行成本获得高收益,更具有合理性,不应被轻易否定,而应从程序上规范 以提高效益节省社会成本。 【关键词】劳动仲裁成本收益 “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

用, 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同时,也 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①《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更是从法律层面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然而,随着 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劳资矛盾不断激化,这种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受到不少学 者质疑。质疑者认为,“一调一裁两审”使得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期 限过长、成本过高,容易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 裁与诉讼难以衔接等等,②因而应该取消仲裁前置程序,构建“一调两审”制。 “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对调解程序都予以认同,且调解程序在 * ① ② 朱最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麦丽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张世诚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董保华、张宪民、郭文龙、周开畅:“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载《工会 理论研究》2005年6月;韩福财:“我国劳动争议机制研究”,载《吉林大学》2005年9月。173 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中所产生效益是相当的,无甚区别。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争议的 核心在于是否应该设立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代价太高的正 义是一种非正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合理性取决于仲裁与诉讼的效益高低。法 律与经济学在部分价值观上是重合的。“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 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 常是殊途同归……”①因此,经济分析法学无疑为分析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劳 动争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完善,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豫工法[2003]4号文《关于对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xx市总工会于8月份采取发统计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 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和参与经济、社会民主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工会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形势的需要,xx市市、县区二级均建立了以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经贸委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始终以促进就业为重点,以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以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努力开辟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新途径,新方法,基本上形成了“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劳动关系主体三方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程序规则,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三方机制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显示:1、全市两级三方会议建制以来召开协商会议52次,会议协商研究涉及劳动合同3次,集体合同7次,争议处理8次,社会保障6次,安全卫生7次,劳动标准6次,工资分配7次,再就业3次,其它3次;2、建制以来下发文件8次,都是三方联合下发;3、建制以来调研检查13次,其中三方联合11次,工会单方2次。截止目前,工作人员尚未培训过。 二、主体构成和组织形式 由于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只有市、县区两级开展了此项工作,在乡镇和行业方面尚是空白,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xx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于1999年6月;xx区建立于2001年2月;xx县建立于2001年7月;xx县建立于2001年7月;xx 县建立于2002年9月,三方协商会议制度都以三方的名义下发了文件,规范了制度。三方协商的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和经贸委。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在三方协商中起组织、引导、协调的作用,通过与工会和经贸委的经常性接触与沟通,宣传政府方面的政策意向,争取双方的认可,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实现本地区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使有关劳动政策的制定能够真正体现职工的利益;经贸委代表企业通过协商和广泛的活动,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在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是三方协调会议,通过三方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劳动政策,解决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经贸委于6月27日召开了2003年的上半年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对今年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1、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文本;2、开办集体合同与工资协商培训班;3、对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一次调研;4、选树和培养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的先进典型;5、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6、对全市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还讨论通过了《关于调整xx市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xx县通过三方协调会议对如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为下岗失业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工作;2、由三方联合对全县各类企业下岗职工的就业状况、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调查;3、利用县工会帮扶中心免费对职工进行培训;4、决定于8月下旬组织一次依法征缴养老保险金的全县大型宣传活动。 三、工作制度和协调内容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 1.欧洲模式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机构包括: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基层劳动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优先启动庭内调解程序。在此调解程序中,由职业法官对调解过程进行控制,担任主持角色。经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失败,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日本的《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欧洲国家设立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决定的。这一模式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性质的关注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 2.美国模式 尽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囊括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等三个层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以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制度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下,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是首要的解决机制。如果自主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申请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指定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入仲裁程序。若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法院具有对仲裁程序的审查权,而不能直接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未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可以向联邦法院巡回法庭起诉。 3.日本模式 日本、韩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模式。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中,劳动争议大多通过普通迷失诉讼方式解决,而各国司法系统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对民事诉讼方式的投入也相对较大。以日本为例,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在日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或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内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相关的民间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矛盾与冲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实运作中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使得劳资冲突日益加大,其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公司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规范工会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维护职工队伍和企业的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并加以规范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主体之一。劳动者必须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另一主体。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独立自主的工作,参与调整劳动关系。 三、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指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协调、协助和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有效地预防和调处集体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和运行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 2、在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

则; 3、依靠群众,依法调处的原则。 五、各级工会应以船舶、车间、班组、网点、科室为主体,在工会信息工作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预警网络以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信息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信访接待员、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代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为骨干,组成预警工作队伍,也可吸收宣传、管理、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六、工会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内容 1、研究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突出矛盾、劳动争议主要特点及其变化趋势。掌握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可能产生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2、在调查研究和信息搜集、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以及在管理、经营生产和劳动争议处理等行为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和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或征兆进行预测; 3、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对企业重要问题、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有可能影响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审议或进行集体协商前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进行预审; 4、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职工思想动态和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真题高分参考答案精编版

2014年5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考试真题高分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30分) 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是什么?(15分) 【参考答案】 1、群体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有10人以上(含10人)共同实施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事件。 2、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是突发事件的典型特征;但又蕴含着内在的必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潜伏的危险突然爆发。 (2)群体性。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以群体性为外在特征。 (3)社会影响性。影响范围大,甚至造成国际性影响。 (4)利益诉求特定性。实质多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员工诉求目的明确,通常不超出基本保障的范畴。 2.三方机制的特征是什么?我国的三方机制的主体是什么?(15分) 【参考答案】

1、三方机制:指政府(通常是劳动部门代表)、雇主、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三方职能不能替代,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2、三方机制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主体独立。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3)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4)充分合作。在协商基础上,充分合作,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定期协商。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 3、我国三方机制的主体如下: (1)三方机制由以下三方组成:1)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2)代表职工的工会;3)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 (2)在中央层面由“三方四家”组成,分别是: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4)全国工商联(雇主组织); (3)在地方层面的组成:1)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2)企业组织代表呈现多元化,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3)由各级总工会代表职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 度》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发[2002]6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3-20 【实施时间】2002-03-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保持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家协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建立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的组织机构 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同志担任主席,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有关职能业务处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三方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三方会议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分别确定各自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三方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互相通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全省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省各市州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推进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各项机制的落实。 (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总结、交流、推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三、三方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纠纷处理的管理制度

项目部劳动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 障劳动者和项目部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正常 生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结合本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务公司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作业班组应设一名考勤员,如实对员工出勤情况考勤。建立花名册,及时登记或注销进退务工人员情况。并报项目部备案。 2、项目部必须与进场的作业班组及另星少数作业人员签订作业经济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负责务工人员的工资结算,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3、防止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应按《务工人员工资领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要求协商处理。工资标准应在招工上岗前由用工双方书面约定,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除外)。 4、项目部对每位进场员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实现保险。对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后,赔偿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情协商。 5、项目部与作业班组必须对员工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产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到位发生纠纷时,

项目部应及时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的要求处理解决。 6、对考勤发生的纠纷,应按《务工人员劳动考勤制度》的有关条款协调。 7、员工与用工班组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8、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双方其中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在施工现场设立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 10、以上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并实施。 东莞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