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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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标 签】关联企业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945号
【发文日期】2000-11-24
【实施时间】2000-11-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请求核销北京大业物业公司等二家企业坏账损失有关问题的报告》(〔2000〕资财字77号),请求准予核销其坏账损失。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请你局按上述意见,对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对海南赛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