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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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5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Dur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QMS, EMS, OHSMS)
(征求意见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目录 (1)
前言 (2)
第1部分 QMS和EMS审核时间 (3)
1.0 引言 (3)
1.1 定义 (3)
1.2 应用 (4)
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5)
1.4 初次审核时间(第1阶段+第2阶段) (6)
1.5 监督 (6)
1.6 再认证 (7)
1.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7)
1.8 调整审核时间(QMS和EMS)的考虑因素 (7)
1.9 临时场所 (8)
1.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9)
第2部分 OHSMS审核时间 (14)
2.0 引言 (14)
2.1 定义 (14)
2.2 应用 (15)
2.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16)
2.4 初次审核时间(第1阶段+第2阶段) (16)
2.5 监督 (17)
2.6 再认证 (17)
2.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17)
2.8 调整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18)
2.9 临时场所 (19)
2.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19)
前言
本文件旨在确保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27021-2007/ISO/IEC17021:2006)实施的一致性,并和CNAS-CC01共同作为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第1部分等同采用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 MD5:2009《强制性文件QMS和EMS审核时间》,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机构。
本文件第2部分参考IAF MD5:2009制定,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机构。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 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其他等效的方法来满足CNAS-CC01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法能够满足要求。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第1部分 QMS和EMS审核时间
本部分是强制性的,旨在确保CNAS-CC01:2007条款9.1.4应用于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审核时的一致性。本部分基于原CNAS-CC12:2006附件2和原CNAS-CC32:2007附件1中的指南制定。CNAS-CC01:2007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并不代替CNAS-CC01:2007的任何要求。虽然本部分将客户的人员数量(固定的、临时的和兼职的)作为考虑审核时间时的出发点,但这并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审核时间的因素。
1.0 引言
1.0.1 本部分为认证机构制定用于确定对不同规模、不同复杂程度、从事各类活动的客户实施审核所需时间的文件化程序提供了要求和指南。
1.0.2 认证机构应确定对每个申请方和获证客户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所需的审核时间。
1.0.3 本部分没有规定审核时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但提供了认证机构文件化程序中应采用的根据拟审核客户具体情况确定适宜审核时间的框架。
1.0.4 宜注意,在认可评审中发现个别不符合本部分(包括本部分的附表)的情况,并不自动导致对CNAS-CC01的不符合。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对审核完整性的进一步调查。此时,宜特别注意调查偏离本部分的原因。
1.0.5 如果发现认证机构经常存在与本部分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构成对CNAS-CC01的不符合,因为认证机构不能合理地确保在认证过程中,为审核组提供足够的时间来实施完整的审核。
1.1 定义
1.1.1 审核时间
各类审核的审核时间是指按审核人日度量的实施审核活动所需的时间。
1.1.2 审核人日
一个审核人日通常为8小时,根据适用法规,可以包括或不包括旅途时间或午饭时间。
1.1.3 有效人数
有效人数由含在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全职人员组成,包括每个班次的工作人员。审核时将在场的非固定人员(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人员)和兼职人员应被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1.1.4 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常设场所的场所(例如施工现场)。
1.1.5 复杂程度类型(仅适用于EMS)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本文件根据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与严重程度定义了五种主要的对审核时间有根本影响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
1.2 应用
1.2.1 审核时间
所有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在客户场所的现场时间,以及在现场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查、与客户人员相互作用和编写报告等活动的时间。
在分配用于策划和编写报告的审核时间时,通常不宜使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少于QMS 1表和EMS 1表所列时间的80%。这适用于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对于任何审核,不宜以需要增加策划和(或)编写报告的时间为理由减少现场审核时间。
1.2.2 审核人日
表QMS 1和表EMS 1中表示为人日数的审核时间是以每天8小时为基础计算。为了符合当地关于旅途时间、午饭时间和工作小时数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调整审核人日数,以达到表QMS 1和表EMS 1的审核总小时数。
在策划阶段,不应通过增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数。
1.2.3 有效人数
本文件以有效人数为基础来计算审核时间。在计算有效人数时,兼职人员的数量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量。在一些国家,由于技术和自动化水平较低,可能雇佣大量临时的非熟练人员,这种情况下宜适当减少这些人员的数量。如果相当大一部分员工从事相似的简单职能,例如:运送、流水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