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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苏府办〔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府办〔2022〕126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苏府〔2018〕63号)文件精神,经组织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现场答辩、信用审查、网站公示等规范程序,现确定江苏普达迪泰科技有限公司等157家企业为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培育企业以此为契机,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快速成长为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独角兽企业,为我市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张家港市1.江苏普达迪泰科技有限公司2.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3.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4.苏州体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苏州矩阵光电有限公司6.张家港威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7.张家港万众一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苏州丰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1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贝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江苏京创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苏州云途半导体有限公司15.苏州锦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因达孚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17.苏州聚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苏州英特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市19.苏州乐琻半导体有限公司昆山市20.江苏科瑞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1.苏州美东汇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22.苏州八匹马超导科技有限公司23.苏州普热斯勒先进成型技术有限公司24.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25.恒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6.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7.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8.卫圣康医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29.联仕(昆山)化学材料有限公司30.艾瑞森表面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31.江苏嘉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2.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3.清陶(昆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4.昆山协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35.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36.艺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昆山新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区38.苏州钧舵机器人有限公司39.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苏州清研精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1.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42.挚感(苏州)光子科技有限公司43.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44.苏州清研微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5.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46.苏州科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7.苏州复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48.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49.凯博易控车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50.苏州科韵激光科技有限公司51.苏州玖物互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3.江苏关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4.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55.度普(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6.苏州太阳井新能源有限公司57.苏州苏瑞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58.苏州赫行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相城区59.爱果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清智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1.苏州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2.智享生物(苏州)有限公司63.江苏晨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4.魔门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65.苏州智加科技有限公司66.图达通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7.苏州米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68.苏州海之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9.苏州擎动动力科技有限公司70.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71.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72.苏州极目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73.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74.苏州镭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75.苏州艾利特机器人有限公司76.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77.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78.苏州恩都法汽车系统有限公司79.苏州蛙声科技有限公司80.二元(苏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81.苏州金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82.苏州华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83.崧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84.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5.度亘激光技术(苏州)有限公司86.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87.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江苏博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新美光(苏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90.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91.苏州速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92.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93.强一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94.苏州千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95.苏州汉天下电子有限公司96.苏州极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苏州景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8.阅尔基因技术(苏州)有限公司99.新光维医疗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00.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102.苏州中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103.苏州维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4.苏州微创骨科学(集团)有限公司105.凯斯艾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6.长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7.江苏赛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8.福贝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9.拓创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10.苏州宜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11.同宜医药(苏州)有限公司112.苏州智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3.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14.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知行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16.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17.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江苏中新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119.苏州慧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0.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121.苏州良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2.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4.苏州汉骅半导体有限公司125.苏州库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6.江苏嘉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7.苏州寻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8.苏州艾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30.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1.科望(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32.礼进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3.苏州中科行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34.苏州创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35.苏州优乐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6.普方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137.英诺维尔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8.启德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9.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140.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41.苏州康多机器人有限公司142.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143.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144.高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5.苏州伽蓝致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47.快住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8.怡道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9.苏州心擎医疗技术有限公司150.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51.苏州博思得电气有限公司152.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3.苏州理工雷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15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5.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156.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7.晟科药业(江苏)有限公司。

《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2016年度《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名不见经传先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中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新市民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和遵纪守法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当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三条 新市民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自愿申请,可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

以下人员需办理居住证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符合《常熟市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入学(园)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学历为博士及以上的;各镇(区)当年引进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工业、商业、办公、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新市民。

来常的苏州其他县市户籍人员,以公安机关新市民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办理居住证。

第四条 当申请人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其未成年子女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可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可享受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还可享受市民卡(以下简称入市民卡)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上述相关待遇时,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按就高原则,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承担新市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准入卡发放,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府办〔2020〕248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献血条例》《苏州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省、市《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曹后灵副市长副组长:马九根市政府副秘书长汪苏春市文明办副主任谭伟良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朱向峰市教育局副局长吴伟澎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凤珠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苏南训练基地支队长吴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济美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沈伟市人社局副局长史纲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周达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胡春明市城管局副局长马文欣市交通局副局长陆锋市文广旅局副局长陈小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XXX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葛卫市应急局副局长高慧芹市总工会三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书记王超团市委副书记张亿锋市科协副主席张献忠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王茜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邱惠霞市广电总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万智慧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刘标苏州大学副校长王荣庆苏州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王松石张家港市副市长张月明常熟市副市长顾建康太仓市副市长李文昆山市副市长汤卫明吴江区副区长周黎敏吴中区副区长黄靖相城区副区长雷波姑苏区副区长吴宏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政法委书记王牟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虎丘区副区长李军强苏州军分区保障处处长严伟斌市中心血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陈小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严伟斌同志兼任副主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苏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苏政办发〔2009〕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7-2008年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大量优质政务信息,为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泰州市政府办公室等104个先进单位,刘立新等108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信息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开创政务信息工作新局面,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 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 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四月九日附件1: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04个)一等奖(43个)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宿迁市政府办公室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无锡市政府办公室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省信息中心政务信息处省统计局办公室省安全厅研究室省外经贸厅办公室省经贸委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省环保厅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省物价局综合处省交通厅办公室省农林厅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司法厅办公室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信息处泗阳县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办公室泗洪县政府办公室通州市政府办公室姜堰市政府办公室泰兴市政府办公室仪征市政府办公室江都市政府办公室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宿迁市宿豫区政府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区政府办公室东海县政府办公室赣榆县政府办公室沭阳县政府办公室灌南县政府办公室溧阳市政府办公室丹阳市政府办公室二等奖(39个)盐城市政府办公室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徐州市政府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卫生厅办公室江苏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省质监局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省建设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南京海关办公室省粮食局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省工商局办公室江苏调查总队综合处省审计厅办公室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处省政府驻西北办事处信息财务办射阳县政府办公室盱眙县政府办公室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太仓市政府办公室南京市鼓楼区政府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政府办公室江阴市政府办公室铜山县政府办公室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办公室扬中市政府办公室建湖县政府办公室沛县政府办公室启东市政府办公室无锡市锡山区政府办公室洪泽县政府办公室三等奖(22个)江苏银监局办公室省文化厅文化信息处省安监局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综合处省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人行南京分行办公室省体育局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省人事厅办公室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省信访局办公室省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省政府驻西北办事处综合处镇江市丹徒区政府办公室句容市政府办公室丰县政府办公室睢宁县政府办公室宜兴市政府办公室如东县政府办公室宝应县政府办公室附件2:2007-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08名)刘立新宿迁市政府办公室黄丽艳(女)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张云峰泗阳县政府办公室石运林泗阳县政府办公室尹者春泗洪县政府办公室刘亮宿迁市宿豫区政府办公室舒苏沭阳县政府办公室陈芳(女)泰州市政府办公室王小培姜堰市政府办公室叶开成泰兴市政府办公室张怀德泰州市海陵区政府办公室王惊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吴兴林通州市政府办公室吴永华启东市政府办公室冯爱琴(女)如东县政府办公室朱莉莉(女)扬州市政府办公室李称勇仪征市政府办公室葛长明江都市政府办公室吉玉兵宝应县政府办公室沈义群南京市政府办公厅邰永琳(女)南京市鼓楼区政府办公室郭骞南京市玄武区政府办公室王蓉蓉(女)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办公室王乐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庞桂丽(女)东海县政府办公室张明东赣榆县政府办公室高金凤(女)灌南县政府办公室张静无锡市政府办公室李孜渊江阴市政府办公室华达思(女)无锡市锡山区政府办公室朱和平宜兴市政府办公室张波盐城市政府办公室路向前射阳县政府办公室左天华(女)建湖县政府办公室胡铭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蔡国璐丹阳市政府办公室姚俊岭扬中市政府办公室陆萍(女)镇江市丹徒区政府办公室张爱萍(女)句容市政府办公室张年军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沈斌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顾玮(女)常熟市政府办公室何伟伟(女)太仓市政府办公室汪垚淮安市政府办公室陈国勇盱眙县政府办公室邵正满洪泽县政府办公室刘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程锦(女)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办公室陈波溧阳市政府办公室陈波徐州市政府办公室王冰博铜山县政府办公室朱思瑞沛县政府办公室杜兵丰县政府办公室陈振龙睢宁县政府办公室邹琦省公安厅指挥中心何宇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冷莉宏(女)省信息中心政务信息处林珂珊(女)省统计局办公室刘永兵省安全厅研究室刘卉芳(女)省外经贸厅办公室许明省经贸委办公室陈光辉省财政厅办公室赵庆明省地税局办公室裴郁春(女)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李平榕(女)省国税局办公室王拯省环保厅办公室薛小平(女)省科技厅成果处王亚雄省物价局综合处王建祥省交通厅办公室纪漫云省农林厅办公室李慧(女)省水利厅办公室石松华省司法厅办公室卢孙中省教育厅办公室何新羊省卫生厅办公室刘竞江苏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曹佑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何啸省国资委办公室陈正省质监局办公室姚焕村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张爱华(女)省建设厅办公室汤晓羽(女)省民政厅办公室张毅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王力南京海关办公室李德省粮食局办公室王丰(女)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丁兆平省工商局办公室周松青(女)江苏调查总队综合处许娅(女)省审计厅办公室蔡友才江苏银监局办公室孙志兵省文化厅文化信息处顾祥和省安监局办公室袁启昌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房爱坤省政府外事办综合处钱林峰省海洋渔业局办公室王春林人行南京分行办公室孙婷婷(女)省体育局办公室王成书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刘荣华省人事厅办公室鞠桂富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李恩强省信访局办公室黄忆寒省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徐全军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张传军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处陈小康(女)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处胡荣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陈建民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处杨学辉省政府驻山西办事处信息财务办刘建敏(女)省政府驻西北办事处机关党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2•【字号】苏府办[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苏府办[2016]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调整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苏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一)医疗服务及卫生资源现况。

苏州市下辖4市6区,共有33个街道、61个镇。

2014年末常住人口106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3500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46677元、农民为23560元。

2014年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2.74岁,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8‰,传染病总发病率112.33/10万,孕产妇死亡率为2.47/10万,婴儿死亡率3.05‰,出生缺陷发生率5.52‰。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苏府[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苏府[2002]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九日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一)《苏州日报》。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

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3•【字号】苏政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2001年1月3日苏政发〔2001〕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于1994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六年多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支规模大幅度提高,财政收支困难的状况有所缓解,在对中央作出较大贡献的同时,地方财力得到明显增强,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财政收支平衡。

从总体上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成功的。

但是,由于六年来全省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些规定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体制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薄弱地区支出的刚性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财政收支矛盾尖锐;部分地区财政困难加剧,县乡欠发工资的现象较为严重;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不够,等等。

为逐步解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以下简称各市)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

根据省委确定的“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扶持苏北,雪中送炭”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指导思想,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在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作必要的调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地区间存在合理差距;既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又有利于地区间财力的相对平衡;充分发挥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相对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方案的设计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和简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2020)苏05行终352号

(2020)苏05行终352号

(2020)苏05行终352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姜雨昊【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姜雨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巧生;姚益忠;姚益农;姚建兴;姚志方;姚保林;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朱巧生姚益忠姚益农姚建兴姚志方姚保林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朱巧生姚益忠姚益农姚建兴姚志方姚保林【当事人-公司】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俊【代理律所】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巧生;姚益忠;姚益农;姚建兴;姚志方;姚保林【被告】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上诉人市资规局提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要求被上诉人查处常熟市人民政府、常熟市辛庄镇人民政府以及常熟市辛庄镇平墅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违法征地行为。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查处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范畴,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试论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试论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3]41号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常熟东南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设施齐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整治,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实行物业管理。

已移交虞山镇管理的小区由虞山镇负责整治后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产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日常管理。

市规划、物价、工商、园林、民政、公安、邮政、电信、供电、广电、市政、环卫、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推行规模型管理,鼓励零星开发的小区就近并入规模较大的小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七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四)享有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督促解决赴常熟市古里镇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函(初稿)

关于督促解决赴常熟市古里镇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函(初稿)

关于督促解决赴常熟市古里镇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函(初稿)常熟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夏季高温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2018年8月2日,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焦亚飞带队,对你市古里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现将相关检查情况函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组通过查阅台账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你市古里镇5家企业(其中1家机械企业,4家纺织企业)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共计67条(具体见附件)。

检查发现,古里镇是以针织轻纺、印染作为主要产业特色,区域内大大小小针织轻纺、印染企业大量聚集,由于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企业规模不同程度萎缩,导致企业大量闲置生产厂房对外出租,厂中厂的现象相当普遍,且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以纯加工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能力不足,车间内生产环境相对较差,工作强度较大,高温、噪音、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一线员工身体健康影响很大。

同时,由于- 1 -针织轻纺、印染工艺和产品特性,需要一定的堆放和存储空间,因此企业内违章搭建、消防应急通道堵塞等安全问题和隐患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

通过对5家企业的检查,集中存在六大共性问题:一是企业应急逃生通道占用、堵塞;二是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缺失;三是企业车间电器线路混乱,私拉乱接现象严重;四是企业普遍无相关安全管理台账;五是企业无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识;六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有效防范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生产安全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以及火灾事故、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建议你市:(一)强化跟踪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隐患闭环整改。

孙丁丁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丁丁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丁丁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2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丁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孙丁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丁丁【当事人-公司】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人华【代理律所】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丁丁【被告】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第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上诉人孙丁丁向被上诉人常熟市监局提交了投诉举报信,反映胜驰公司在微信上推出的“原价1258元、惊爆价99元"的套餐中“原价1258元"属于虚构原价,要求常熟市监局进行处理。

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设标准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规字〔2011〕1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安置房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 1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常熟市安置房建设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2 -常熟市安置房建设标准为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行为,基本统一建设标准,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标准:一、建筑物1.1层高:住宅标准层层高为2.9m,顶层阁楼檐口高度不得高于2.2m。

1.2屋面: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中高层、高层住宅宜采用平屋面。

1.3外墙:按建筑节能50%标准考虑节能措施,优先采用自保温系统;1) 立面装饰主要材料为弹性涂料,采用石材或面砖装饰的不得超过三层;2) 框架、剪力墙体系建筑物填充墙宜采用ALC砂加气砌块。

3)尽量控制各向窗墙比。

1.4 内墙、顶棚:1)套内墙体应按设计砌筑到位,除厨房、卫生间外,一般墙面采用1∶1.6混合砂浆抹面,白水泥两度;2)厨、卫之间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 3 -3)除外底层外,单元门厅、楼梯、走廊等部位的内墙、顶棚采用涂料装饰。

1.5门窗:1) 外窗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中空厚度应不小于12mm;2) 单元外门采用钢质安全防卫门,设置门禁及对讲系统,门扇上留有一定面积钢化玻璃,确保通视;3) 套型户门为钢质安全防卫门(A、B锁),符合防火要求;套内房间门统一作留洞处理。

1.6 楼面、地面:1) 底层门厅、电梯候梯厅、走廊应铺设防滑地砖;2)多层住宅楼梯踏步、休息平台应铺设防滑地砖;中高层、高层住宅楼梯间宜采用水泥砂浆面层,五层以下采用耐磨地坪;1.7 楼梯、电梯:1) 楼梯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2) 12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内应设置一部可供担架出入的医梯;无障碍电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3)电梯载重量客梯不低于800KG,消防梯不低于1000KG;应选用中档以上、安全可靠、便于维护的产品;4)电梯门套应选用石材或不锈钢装饰;5)楼梯、门厅、走廊应设置节能自熄开关。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范本(四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范本(四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范本一、背景分析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常常伴随着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____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计划,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手段防范能力。

二、宣传教育工作目标1.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率。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2.提升工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工人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安全操作的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事故案例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宣传,提高工人的风险感知和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宣传教育工作内容1.制定宣传教育计划。

在每个月的第一周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并将计划公布在施工现场和办公室,确保每个人都能知晓内容和时间。

2.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涵盖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措施等,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3.加强安全标识宣传。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识,如禁止吸烟、戴安全帽、穿安全鞋等,并进行宣传解释,引导工人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4.开展安全演练。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各种安全事故场景,让工人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使用安全器材,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开展安全活动。

组织举办各类安全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赛等,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主动参与安全管理的能力。

6.加强宣传教育材料的制作与发布。

制作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海报、宣传册、安全生产手册等,定期通过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宣传的覆盖面。

四、宣传教育工作机制1.设立宣传教育工作小组。

成立宣传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培训和活动等工作。

2.落实责任制。

明确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评估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旅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旅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旅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苏府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旅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府办〔2013〕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旅游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周乃翔市长常务副主任:盛蕾副市长副主任:阙明清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国强市旅游局局长委员:王燕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奕市编委办副主任吴佑萍市发改委副主任周群信市经信委副主任高国华市教育局副局长金锡奇市公安局副局长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如源市人社局副局长吴桂元市国土局副局长邱晓翔市住建局副局长相秉军市规划局总规划师王京市市容市政局副局长吴红市交通局副局长赵瑞龙市水利局副局长陈桂娟市农委副主任庄建东市商务局副局长谢芳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卜秋市卫生局副局长龚冀铭市体育局副局长周祺林市园林和绿化局副局长陈隆市民宗局副局长沈爱萍市统计局副局长马俊市物价局副局长唐元生市外事办副主任张树杰苏州工商局副局长李平苏州质监局副局长邵军民张家港市副市长孙健常熟市副市长朱大丰太仓市常务副市长金铭昆山市副市长夏晓阳吴江区副区长冯建荣吴中区副区长吴妤相城区副区长周健慧姑苏区副区长夏芳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明苏州高新区工委委员、虎丘区委常委何平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市旅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朱国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5日。

张江与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江与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江与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7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江;常熟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江常熟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江【当事人-公司】常熟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江【被告】常熟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张江主张其在常熟市政府网政民互动12345热线发了两个信件后一直未在网站公示,故要求常熟市政府向其公开,并给予合理的书面答复解释,还要求查处后书面告知。

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常熟市政府在网站上按照其要求公示相关内容,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

常熟市政府对张江的咨询事项所作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张江诉请判令常熟市政府向其公开涉案信息,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十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市长、县级市市长、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县级市副市长、副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17 年发布)

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17 年发布)

【法规标题】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常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7〕91号【适用区域】苏州市【发布时间】2017-04-21【生效时间】2017-04-21【关键词】安全,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91号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沿江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2017~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16〕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常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淘汰力度。

规范化工园区管理,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到2020年,全市化工企业入园率达55%以上。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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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常政办发〔2010〕1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常熟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常熟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1—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常熟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增进儿童身体健康,切实缓解患病儿童家庭看病就医困难,减轻疾病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和江苏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原则,优先选择几个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作为试点病种,由我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以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平台,救治参保患儿,显著提高补偿水平,缓解患儿家庭经济负担;根据本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以及支付能力,进一步扩大试点病种范围;探索重大疾病的有效补偿和支付办法,不断提高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二、病种选择及救治对象—2—优先从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中选择几个临床路径明确、医疗费用较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病种进行试点。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全部实施手术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

三、确定定点救治医院根据诊疗技术条件、医疗服务能力及方便患儿就医等情况,从省确定的《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名单》中选定南京市儿童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我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定点救治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为我市儿童白血病的定点救治医院。

四、救治实施程序(一)病例筛查根据《江苏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指导方案》制定本市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方案,做好救治病例的筛查工作。

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疑似病例的初步筛查,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负责复筛并出具初步诊断。

儿童白血病病例主要通过市、镇两级医疗机构接诊疑似患儿以—3—及对既往已诊断和治疗中的病例进行筛查。

经筛查发现的两类疾病病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负责做好患儿医疗救治的安排、服务工作,并做好专项统计,按月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救治审批1.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卡和本市市级医院诊断病历,向合管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合管中心对其身份及病情核实后,出具转诊意见。

申请救治对象持转诊单到定点救治医院接受复查确诊。

对具备手术指征且同意接受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由定点救治医院择期安排手术。

2.对市属医院复筛专家小组初步诊断疑似白血病患儿,医疗机构、市合管中心要动员患儿尽快到我市儿童白血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复查确诊。

对经确诊评估后符合救治条件且同意治疗的白血病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卡和省级定点医院诊断病历,向合管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市合管中心核实后,出具转诊意见,由定点救治医院及时安排治疗。

3.接受救治的定点医院同时应填写《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儿童先心病)》或《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儿童白血病)》,及时反馈我市合管中心备案。

—4—(三)医疗救治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各项核心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儿家长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严格遵循卫生部发布的《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1号),对患儿实施医疗救治。

(四)费用补偿与结算根据《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限定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对于符合救治条件的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白血病(标危或中危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疾病不同治疗阶段,实行在限定费用内分期、即时补偿、累计结算。

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实时救助。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补偿比例按限定费用的70%由本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偿;符合救助条的,再按限定费用的20%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偿。

儿童白血病,抗生素、血制品以外的费用按限定费用标准,由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按限定费用的20%给予补偿。

抗生素、血制品治疗费用实行支付总额控制,在总额—5—控制范围内,由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实际治疗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再给予实际治疗费用20%的比例补偿;超出总额控制支付费用部分,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评估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参照本方案设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获得的补偿费用需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医院垫付,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符合定点救治条件的患者,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最高补偿封顶线的限制。

本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定点救治医院签署即时结报协议,委托定点救治医院垫付重大疾病患儿的补偿资金,双方在约定的时限内另行结算。

五、部门职责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影响因素多、情况复杂,必须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优化工作程序,改善经办服务,确保患儿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卫生、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商定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制定、服务管理、基金结算等,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的落实、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项目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6—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省、市级定点医院建立定点服务关系,做好病例的筛查、转诊、复查确诊、医疗救治、费用补偿及结算等环节的安排及服务工作。

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病例的筛查、报告工作;定点救治医院负责做好病例的评估、确诊及救治工作。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0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常熟市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2.常熟市儿童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登记表(一)、(二)(由乡镇卫生院填报)3.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登记表(一)、(二)(由市属医院填报)4.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5.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限定费用标准6.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即时结报协议7.定点医院实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情况统计表常熟市卫生局常熟市民政局常熟市财政局—7—二〇一〇年九月—8—附件1:常熟市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组织做好提高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开展参保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根据《江苏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指导方案》,结合常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范围年龄范围:0~14周岁(含14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后出生)的参保儿童。

病种范围: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

筛查标准:《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1号)。

二、筛查基本程序(一)建立筛查组织网络市卫生局成立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筛查组织管理工作。

—9—市合管中心负责做好筛查工作的扎口管理,加强初筛、复筛、确诊、救治等环节的组织协调。

市妇幼保健所和各镇(碧溪新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镇村卫生机构)负责参保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的初步筛查工作。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负责参保儿童先心病的复筛和儿童白血病的初步诊断。

(二)初步筛查1.各镇、村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对其管理的儿童进行先心病或白血病患病情况的回顾性调查,发现有既往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按儿童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的登记和后续管理。

市妇幼保健所积极协助各镇、村卫生机构重点协助城区卫生机构做好儿童调查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在初筛工作中对经核实病情的患儿,应及时填报《常熟市儿童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登记表(一)(二)》(附件2),上报至市合管中心和本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市合管中心负责资料收集,并组织对各地上报疑似患儿进行初步检查、诊断,并动员患儿及时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院检查确诊。

2.筛查工作转入经常化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每月2日前负责填报《常熟市儿童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登记—10—表》(一)(二)报送市合管中心(同时报送镇公管中心),市合管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汇总后,填报《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统计表》(一)(二)(附件3),上报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3.全市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如发现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疑似病例,应及时向市合管中心报告。

鉴于急性白血病具有隐匿起病、突然发病、白血病细胞增殖迅速等特点,对于血象异常者,如白细胞过度增高或降低,血小板减少、血红蛋白降低不能用营养不良性贫血解释时,应高度怀疑急性白血病。

各地一旦发现儿童白血病疑似病例,接诊医疗机构在报告病例的同时,应动员患儿及早到我市确定的儿童白血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检查确诊。

(三)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复筛与初步诊断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负责对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疑似病例进行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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