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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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金设立
1、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支持和鼓励我校教师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等开展科研合作,特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规范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种子基金项目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行政法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保密制度。
3、种子基金作为一种学校国际合作引导经费,用以资助我校教师同国外合作伙伴开展科研项目预研,并为申请国外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申报国内国家级、省部级、大中型企业集团科研课题做好前期准备。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一定的科技含量或明确的市场前景。
4、种子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申报、评审、立项、监督、财务、结题、验收、推广、宣传等工作。
5、种子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资助或其他资金来源。寻求和支持海外合作伙伴机构设立相匹配的种子基金。
二、项目申请
1、种子基金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可获得国内外主要科研机构立项支持潜力较大的项目,以及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
2、凡在校教师均可申请种子基金。
3、种子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集体申请,但应确定一人为项目负责人。种子基金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可以是一人,也可以多人,但应有一人为牵头人。
4、种子基金项目采取不定期申请评审制,获得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
三、项目审批与立项
1、我校教师可根据上述项目要求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并附上海外合作伙伴的合作同意信函,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并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评审,经主管国际合作校领导批准立项。
3、种子基金优先支持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和机构的项目申请,鼓励和优先支持申请者所在单位及相关参与单位为申请者提供经费支持的项目申请。
4、种子基金项目立项书面通知下达项目申请人,抄送申请者所在二级单位。项目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之后1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种子基金项目完成计划书》。
四、经费管理制度
1、根据项目大小和承担人数,种子基金的资助力度一般不超过十万元。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人是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的负责人。
2、种子基金项目均单独设帐,按照北京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经费。所有有效票据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结题三个月后,该基金项目帐号作废。
3、种子基金经费使用范围:国外合作伙伴来华国际机票、在华食宿交通、生活补贴、讲课咨询等相关费用;学校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出国交流国际机票、食宿交通、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必要的元器件、耗材,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审稿费、版面费,复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项目负责书翻译费、邮寄费,用于项目开发而购置的书籍、资料费用,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维修费用等。
4、对优秀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视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增加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因故终止项目,应书面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剩余资助经费结转退还。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而自行终止,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报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
视情对项目负责人给予一定范围的通报批评并追缴项目资助经费。
5、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经费结算表》作为结题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项目监督管理与结题验收
1、种子基金项目实行抽检报告制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项目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成果、所遇困难、后期计划、主要人员变动等情况。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结题验收主要以负责人书面报告、现场演示和答辩、组织专家组评议等形式进行。结题验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种子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意见》。
3、对于终期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全校予以通报表扬。对于结题验收优秀的项目,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与港澳台机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