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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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复杂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大量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2年“蒙牛特仑苏”事件,它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对于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因此,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已是当务之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政府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必要性建议措施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商品种类日益丰富。由于产品设计、生产、指示等环节的失误和不完善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不断增加。本文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状等方面入手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凸显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价值,随之对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意义及目前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

特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召回信息,并对缺陷汽车进行免费修理。此后,美国逐步在《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等几项立法中也涉及了产品召回规定。在美国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惯例,对此我国也应积极关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1]。而且,《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也与之有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颁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施行[2]。

观之,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不仅适用于汽车、食品等,而且适用于一切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危害公众安全的产品。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召回产品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品、食品与药品、化妆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环境产品、机动车、船舶等。其监控涉及产品在15000种以上,具体包括儿童玩具与用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打火机、日化产品、运动用品与设施、室外用品、家具、其他家用器具等一般消费品,习惯上分为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等六大类。

三、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不足

(一)立法层次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

根据上文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的分析,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分布在《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从这些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大多数是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较低,涉及面较小,执行力相对较弱。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已比较成熟,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

(二)主管机构权责过于集中

主管机构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其职能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3]。因此可以看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主管机构,同时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工作,也承担着众多纷繁复杂、特别是专业性强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这就导致我国目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工作量之大、行政效率偏低,增加了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的难度。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水平还很低,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在民事责任方面,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事后补偿为主,且赔偿数额较小,对生产者来说不会起到很大的影响。因而,生产者不会感到自己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自己承担责任的大小。在行政责任,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众多的行政责任。由于在相关的条例中规定的厂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远远小于因召回缺陷产品要支付的召回费用,这就造成生产者怠于实施召回。在刑事责任方面,规定的罚则比较宽泛不够细化内容太少。使应该受到惩罚的一些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由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使得其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四、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其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一)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其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实现。“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即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险商品危害的权利”。[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无疑将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大范围的侵害。最后,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改观“中外有别”。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更多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位,中国市场门坎很低这都使得“洋垃圾”毫无阻碍地进入中国市场。

(二)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促使厂商改进生产过程,消除或者减少问题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同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通过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检测认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产品据于市场之外。而对于出现缺陷问题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通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使其避免继续污染。

(三)有利于弥补我国缺少缺陷产品责任机制的缺憾,规范市场秩序

从我国国内情况看,市场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整个市场,产品质量控制主体缺位,监控无力,健康、安全、环保难以成为对产品的基本标准,企业诚信不足,自律较差。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疑给生产者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产品一旦出现被召回的情况对生产者的影响是巨大的,明智的生产者必然会强化自己的产品质量。可以说,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疑将把那些质量差、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问题产品逐出市场。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可以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不法生产者无立足之地,把缺陷产品驱逐出市场。

(四)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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