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证券法存在问题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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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法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证券法与证券市场关系存在疏离

现行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及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法所指的“证券”就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那么,这样的调整范围有些过于狭窄,小于实际的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证券法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适用,并且难以适应中国资本市场飞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中国资本市场整体的发展。

二、股票发行审核制对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审核制会造成一些管理体制的不统一:一是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不统一;二是公司债券的审核体制不统一,这会涉及多个授权部门主管和审批。前者的不统一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混乱,造成管理机构的臃肿和庞大,尤其在当今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后者的不统一,造成层层审核,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许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上市的企业,就是利用审核的体制缺点,层层“攻关”,最终获取了不应有的发行权或上市权,结果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而且审核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最新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三、对其他层次市场缺乏明确规定

现行证券法主要规范交易所市场,对其他层次市场缺乏明确规定。会造成企业在信批方面的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

最新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设立公开交易市场应当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并构建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发行豁免注册或者核准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股票为公开交易公众公司,明确构建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

四、欺诈发行处罚标准略低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五、取消七类行政许可

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改革思路,《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了七类行政许可:要

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六、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此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八、对于跨市场操纵的规定

《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十、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此次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十一、将互联网众筹纳入《证券法》

作为初创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股权众筹一直因为非法集资的红线发展缓慢。《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十二、增设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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