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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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博弈分析
摘要:欧元区银行业经营的泛欧化和银行业监管与救助的本国性之间内生冲突对欧债危机的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建立欧元区银行业联盟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然而,由于建立银行联盟问题众多,且各个问题均盘根错节,涉及多方面因素和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
关键词:欧债危机;银行业联盟;监管救助机制
欧盟已明确提出将建立欧元区银行业联盟。
然而对于为什么必须建立欧元区银行业联盟,以及建立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可能涉及哪些问题,采取哪些形式,其前景如何?当前国内还缺乏细致的讨论。
一、欧元区银行业经营的泛欧化和银行业监管与救助的本国性
(一)欧元区银行业经营的泛欧化
近10年来,欧元区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显著提升,欧元区银行业经营出现显著的泛欧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欧元区内金融机构的跨境经营活动显著增加,出现了大批在欧元区内多个国家拥有分支机构从事金融服务的、资产规模庞大的大型跨境金融机构。
截至2007年底,在欧盟范围内46家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总计拥有68%的欧盟银行业金融资产,其中16家最主要的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总计拥有欧盟银行业金融资产的33%,并且其金融资产中平均有38%分布于母国之外。
(二)欧元区银行业监管与救助的本国性
与欧元区银行业经营日益显现的泛欧化特征不同,欧元区银行
业监管与救助机制却仍然保持着较为明显的本国性。
一方面,虽然欧元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推进欧元区银行业监管规则统一,并于2011年成立欧洲银行监管局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协调与沟通,但目前欧元区内银行业监管规则与工具并未有效统一,对欧元区内银行的监管权限依然主要控制在各成员国本国监管机构之手。
另一方面,与欧元区各成员国本国监管机构掌握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权相一致,为银行业存款保险提供财政支持,以及在银行业遭遇危机之时对银行业进行救助的义务也归属于各成员国。
二、泛欧银行经营体系和本国银行监管与救助体系的内生矛盾
第一,欧元区银行监管和救助的本国属性,意味着当银行业陷入危机之时,银行所在母国必须承担对银行的救助义务,然而随着欧元区银行业经营的泛欧化,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急剧扩张,一旦大型跨境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其所需的救助规模可能远超母国政府财政税收能力,从而使得母国财政状况在面对银行业危机时显得愈发脆弱(如爱尔兰)[1]。
同时,欧元区各成员国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权和救助义务,意味着欧元区各成员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经营存在较大的影响力,并进而导致欧元区银行业主权债务持有结构呈现较为显著的本国偏向性。
欧元区成员国银行业持有大量的本国主权债务,则致使银行业在本国政府陷入主权信用危机之时极易受到冲击(如西班牙)。
欧元区成员国主权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之间高度的传染性,使得欧元区成员国存在主权信用风险与银行信用风险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
第二,欧元区成员国对本国银行的监管权和救助义务导致的欧元区成员国政府对本国银行经营较大的影响力,不仅可能造成银行业债券持有结构存在本国偏向性,还会造成其银行业在危机期间减少对欧元区内其它国家银行的资金借贷,并造成欧元区统一批发融资市场的资金枯竭[2]。
虽然,从欧元区各成员国角度出发,减少本国银行业在危机期间对其它国家银行的资金借贷,有助于降低本国银行业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维护自身金融体系稳定。
然而,对于已经高度一体化的欧元区批发融资市场,尤其是对于高度依赖欧元区批发融资市场融资的债务危机国银行而言,欧元区各成员国银行业缺乏协调的自我保护行为却是致命的。
由于批发融资市场资金濒临枯竭,致使债务危机国银行难以获得所需资金,加剧了欧元区债务危机国银行体系的信用危机,并可通过银行信用危机与主权信用危机之间的传导机制向主权信用危机蔓延,加剧了欧债危机。
第三,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在欧元区内多个国家的广泛存在,使得在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时,对大型跨境金融机构的救助存在严重的多国之间的政策协调问题,降低了危机救助效率。
按照欧盟当前的法律规定,欧盟范围内经营的银行受其总部所在母国监管,并在遭遇危机时由其母国承担救助责任。
然而,在实际救助过程中,由于本国银行监管机构只需对本国公众负责,在救助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时,涉及的为保护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在其它国家分支机构的储户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支付行为,是本国银行监管机构不愿意实行的或者在政治上难以实行的,由于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母国缺乏
对其境外分支机构进行救助的动力,为保护其本国居民储蓄资产,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东道国必须考虑是否要承受原本应有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母国所承担的救助义务。
欧元区内统一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母国与东道国在危机救助过程中博弈重重,难以形成快速有效的政策协调,贻误危机救助的有利时机[3]。
三、建立欧元区银行业联盟涉及的主要问题
当前欧元区银行监管体系的缺陷主要集中在:缺乏集中统一的银行监管框架和机制;缺乏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统一的银行救助机制等三方面,因此在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建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也将集中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银行业联盟监管机构和救助机构应如何设定
部分学者提出欧洲央行作为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日常需密切监测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经营状况,对于银行流动性和经营状况有着比其它机构更为细致的了解和专业的把控,因此可以有效承担银行业联盟监管机构的职能。
但是,对欧洲央行承担银行业联盟的监管职能,可能导致欧洲央行面临货币政策操作和监管行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例如,欧洲央行可能会因为维护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利益和金融稳定,采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偏离维持物价稳定所要求的货币政策方向。
(二)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救助机制应如何设计
在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建设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银行救
助机制设计是其中重要一环。
建立欧元区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救助机制,有助于缓解银行业危机给各成员国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减轻风险在主权信用和银行信用间的传导。
欧元区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救助机制主要有如下三种可选方案:
第一,在保留各成员国现存的存款保险计划和银行救助基金的同时,建立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其资金由各成员国事先缴纳。
当成员国发生银行业危机时,首先由各成员国存款保险计划和银行救助基金履行偿付责任和救助义务,在各成员国存款保险计划和银行救助基金消耗殆尽之后,再由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为存款保险提供支持,并对问题银行实施救助。
同时,为避免道德风险和搭便车行为,各成员国每年对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的出资额应与其从对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的资金占用额挂钩。
第二,保留各成员国现有的存款保险计划和银行救助基金,并建立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在各成员国存款保险计划和银行救助基金消耗殆尽之后,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才能投入使用。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不同之处在于,方案二中欧元区存款再保险基金和欧元区银行救助基金的资金不再来源于各成员国按照过去行为记录决定保费金额的制度模式而缴纳的保费,而是来源于欧元区层面的统一财政支持,因此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限制道德风险和搭便车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
第三,取消各成员国现有的存款保险计划和银行救助基金,并建立由欧元区统一财政支持的存款保险基金和银行救助基金。
这一方案由于缺乏限制道德风险的成本分摊和事后处罚机制,较易产生道德风险。
也正因为如此,该方案必须与整体银行业联盟框架相配套,通过上收各成员国对本国银行的监管权,以杜绝各成员国通过影响本国银行业经营而为本国谋取私利的行为。
以上三种可选方案,要么因需要欧元区统一财政支持而面临较大的政治阻力,要么因需成员国投入较大规模资金而与当前部分欧元区国家严峻的财政形势不相符合,其制定和实施都将面临较严峻挑战。
(三)如何形成有效的银行业联盟治理结构和问责机制
在处理银行业危机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对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以及对纳税人税款的使用和分配等。
对任何国家而言,这些问题都对其经济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性,同时由于上述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时间紧迫且具有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而又呈现出高度复杂性。
因此,为确保欧元区银行业联盟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能,必须为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问责机制。
治理结构问题主要反映在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机构设置和组织框架方面。
由于欧元区现有机构不能完全有效地承担起对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实行监管和救助的职能,设立新的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职责不可避免。
同时,为有效发挥欧元区现有机构在信息资源和相关领
域的专业优势,实现现有机构与新成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建立新的监管机构和救助机构时应让现有机构如欧洲央行充分参与其中。
在问责机制方面,使用欧元区存款保险基金和救助基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涉及对欧元区各成员国纳税人资金进行转移支付的问题,必须在欧盟议会框架下建立相应的能够有效代表欧元区各成员国居民利益的,实行平均代表制,或者对每一成员国按其经济规模或者人口规模赋予一定投票比例的制度框架,以便各成员国居民对银行业联盟救助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
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建立需要有欧元区政治联盟的进一步推进作为保障。
四、结论
通过对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建立背景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看法:
第一,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建立极具紧迫性和必要性。
只有有效建立欧元区层面的银行业监管与救助机制,才能有效化解欧元区当前泛欧银行经营体系和本国银行监管与救助体系的内生矛盾,尤其是主权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链条导致的欧债危机局势不断恶化的局面。
第二,欧元区银行业联盟的建立,涉及监管与救助机构设立,存款保险与银行救助机制设计以及治理机构、问责机制框架建设等诸多问题,涉及多方面因素和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欧元
区银行业联盟的建立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
第三,建立欧元区层面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救助机制,必然涉及到为其提供欧元区统一财政支持的问题。
同时,为对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则要求欧盟议会对银行业联盟进行有效问责。
因此,欧元区银行业联盟建立不是一个孤立过程,其推进进展亟需欧元区财政联盟和政治联盟建设的有力配合。
(特约编辑:罗洋)
参考文献:
[1]martin cihak,jorg decressin. the case for a european
banking charter[r].imf working paper,2007.
[2]adam posen,nicolas veron,a solution for europe’s banking problem[r].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9.
[3]chiara angeloni,guntram wolff. are banks affected by their holdings of government debt[r]. bruegel working paper,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