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争议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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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工作情况汇报

从2008年开始,受《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影响,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正处在一个劳资纠纷高发时期。原因之一是《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等主要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规范,多数企业不能适应法律规范。原因之二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和劳动争议仲裁门槛降低,使得劳动者“打官司”简易便利。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化解劳资,调处劳动争议起了重大作用

1、重要作用

2008年我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5起,其中调解145起,这个数量是2007年的5倍。2009年上半年共受理207起,已结案176起,其中调解68起。到目前为止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加之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减员较往年增加,解除合同人数比同期上升60%,加剧了劳动争议的发生。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现象,这就是在如此高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下,因劳资矛

盾发生的信访事件却越来越少,尤其是我区在全市的劳动信访案件通报中,一直处于最低水平状态,更没有上访和群体事件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当劳资矛盾发生后,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发挥着调解处理的作用,几乎所有的争议就此可以完全解决,个别仍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前劳资双方都认可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和处理,懂得有矛盾找仲裁机构,而不是以往的思路去找党委政府,现在劳动仲裁机构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已被认识和接受。

2、重要地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自己的工作特性,其机制基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组成的,是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中立的准司法机构,它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运行程序,以国家法律法规为调处劳动争议的依据。国家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样一个工作司法机构,是有着法律依据。尤其当前我国处于变革时期,劳资矛盾多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地位十分重要。

目前我国实行的先裁后审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必经先经劳动争议机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调处劳资矛盾的重要工作机构,肩负着化解矛盾,合理、公正、及时处理裁决的重要职责,所调处的每个案件都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情况

1、仲裁院建设情况

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是根据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于2005年批复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实体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调解、审理、裁决等相关工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

2007年仲裁院开始受理案件,在上级行政和业务领导的指导下,迅速展开工作,工作运转良好,除人员配备外的其它硬件建设走在全市的前列。人员目前与劳动就业办公室混合使用。

业务建设方面,由于劳动仲裁工作机构整体都处在规范初期,现成制度不多,又正值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处于变革更新时期,此情况下,只能加大学习研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办案规则。在现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自己的工作制度,以适应工作要求,先后制定了《首席仲裁员责任制》、《合议庭合议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建议制度》等工作规范和制度,使仲裁院的工作快速进入规范化状态。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协商,共同探讨研究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技术问题和规则尺度。先后多次与辖区的人民法院开展研探会、对法律规范统一认识和标准,对自由裁量度取得共识一致,尽量保障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平一致。

2、仲裁院的基本工作原则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遵循劳动争议案件着重调解的原则,贯彻《关于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建议制度的通知》和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把调解程序拿出来,专门做为与审理裁决并重的程序,坚持立案前调、立案后调、开庭前调、开庭后调、裁决前调、能调则调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争取劳资双方和解言合,化解矛盾,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

劳动仲裁院的工作程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执行,仲裁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裁决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实行首席仲裁员和独立仲裁员制度,仲裁员依据法律法规有裁决权,疑难案件可提出合议,由合议庭合议裁决。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按规定仲裁员不受当事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影响。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监察工作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刚性,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投诉时,它处在执法者的位置,与被投诉的用人单位是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容易造成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对立矛盾。而劳动仲裁处

于第三方中立的位置,处于裁判的角度,可以灵活超脱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目前我们就主要以劳动仲裁的方式调处劳动监察需要以行政处理方式进行执法的案件,避免我们与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冲突。同时,劳动监察则对一些简单案件、投诉小企业的案件加大力度,缓解劳动仲裁案件的压力。两套工作机制、两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方式方法,使得劳动争议纠纷基本能够得到化解和妥善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对调解员和仲裁员要求既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辨别判断是非的能力,又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高超的协调斡旋能力。我们的工作人员多数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刚刚从事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边干边学,在当前案件量大,难度也大的形势下要保证工作正常已经十分吃力,所以建议领导考虑考选几名专业工作人员,以保证有一支合格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

2、机构设置问题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就业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署,四块牌子一套人马,尽管这样人员精减,机构上认同为一个事业单位,从机构编制上看是比较理想。但是由于两者与后两者工作性质差距很大,工作上难以融为一体,没有提高效率的作用。劳动仲裁院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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