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出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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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出补偿实施方案

为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快推进衡南养殖产业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定的通告》的要求,借鉴湘江两岸500米内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禁养区养殖场现状实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湖南省畜牧水产局《2017年养殖业工作重点》的要求,年内全面完成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退养拆迁任务,确保退得出、稳得住、可持续。

二、工作对象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定的通告》中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养殖场主要是指常年存栏生猪30头(含30头,下同)以上,或奶牛5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或存笼蛋鸡(鸭)500羽以上,肉鸡(鸭)1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三、实施主体

实行属地负责制,全县各乡镇(片区、办事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主管畜牧工作副职专抓,畜牧站、财政所、环保所及所涉村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退出补偿工作。

四、资金预算及补偿标准

(一)资金预算。禁养区养殖场退养拆迁补偿资金由县畜牧水产局根据摸底数据提出预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按实专项支出。补偿资金直接由县财政打卡到户,工作经费由县畜牧水产局根据乡镇工作量大小、工作进度快慢酌情分配。

(二)补偿标准。主要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栏舍、种畜禽及部分养殖配套设施实行退养拆迁补偿。

1、栏舍分类。养殖场栏舍按栏舍质量、存栏多少、污染程度分三类。一类:砖混结构,瓦面无破损、水电齐全、门窗完备、地面水泥硬化、单独整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笼)数量达到规定的,对周边环境污染较重的,须签订拆除协议并整体拆除;二类:建设标准低于一类,属单独整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仍可正常开展养殖生产,但建筑时间较长,设施不配套,且存栏(笼)数量达到规定的,对周边环境有污染的,须签订拆除协议并整体拆除;三类:由旧住房、杂屋等其它建筑改建而成、或靠住房而建,布局不规则、单栋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零星栏舍,或破败迹象明显的栏舍,或弃养的空栏舍等对周边环境有污染隐患的,须签订禁养协议并拆除栏舍基本养殖设施。

2、栏舍拆除要求。凡属整体拆除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或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可拆除至窗台水平线以下,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属拆除栏内设施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水电设施及栏舍隔栏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确保长期禁养;同一养殖户存

在不同类别的栏舍须分类实施。

3、栏舍补偿标准。凡在2017年10月31日以前退养拆迁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按一类栏舍300元/平方米,二类栏舍150元/平方米,三类栏舍6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如属一、二类栏舍的养殖场不愿整体拆除的,可只签订禁养协议、拆除场内间墙和设施(改作它用,不存在其他环境污染),则按三类栏舍标准补偿。

4、种畜禽补偿标准。经核实,本次退养拆迁对象存栏的种畜禽只有能繁母猪,各养殖户在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自行依法依规处理的,按8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偿。

5、养殖设施补偿标准。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母猪限位栏300元/套;母猪产床400元/套;漏缝高床600元/套。

6、奖罚措施。所有存栏种畜、栏舍及养殖设施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处理任务,按相应补偿档次给予10%的奖励;在2017年11月30日后,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处理任务的,不予奖励;在2017年12月31日后仍未拆除的,政府将组织统一拆除,并取消相应退养拆迁补偿费。

五、工作步骤与方法

(一)全面摸底。2017年3月30日之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前期初步摸底工作,并要拍摄好养殖场电子照片,逐户做好退养拆迁档案,然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县畜牧水产局存档。自本

《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周内,县领导小组要组织专班到现场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种畜禽存栏和养殖设施数量等,确定为退养拆迁对象后,以村为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宣传发动。要多种形式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政策的宣传,将养殖“三区”划定通告、退养补偿政策和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电视台、手机报等形式发布,并把纸质版发放、张贴到村到组,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使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县乡联动推进、养殖户主动配合、村民广泛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签订协议。根据县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类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一、二类栏舍的养殖户签订《拆迁协议》,与三类栏舍养殖户签订《禁养承诺书》。一、二类养殖户若选择只拆除隔栏和栏内设施,不愿整体拆除的,按三类办理。

(四)实施拆迁。养殖栏舍由养殖户按协议或承诺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完毕后,由养殖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户的申请,乡镇初验合格后,将全镇退养拆迁整体情况汇总到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将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合格的退养补偿信息(姓名、账号、补偿金额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退养补偿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收集退养户粮

油直补存折账号、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报县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足额打卡发放到户。

(七)后续监管。各乡镇要在退养补偿到位后,持续加强巡查与监管,明确责任人与责任区域(划村包组),确保禁养区内无退出返养和新(扩)建养殖场现象,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收回补偿、强制关停和依法拆除等措施。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衡南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补偿工作,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禁养区退出补偿专项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唐湘黔副县长为组长,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局相关业务股室为成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畜牧水产局项目办,由主管畜牧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禁养区养殖场的退养补偿具体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县领导小组要抽调专人组成联络指导小组,下到各乡镇指导、配合乡镇开展工作,确保全县“无一禁养遗漏,无一群众上访,无一安全事故,无一反弹复养”。

(二)确保工作进度。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我县决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退养补偿工作任务。各个乡镇要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流程,抢抓工作时间,确保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出补偿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最迟不能超过于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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