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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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讲稿
(一)
为什么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放在一起讲解呢?主要是是因为,在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种描述,一种主张人性本善,另一种主张人性本恶:其中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他们就主张人性恶的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是一种互相残杀的战争状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

所以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是有相同之处的。

(二)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三)
这一时期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主要有格老秀斯(荷兰)、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其中格老秀斯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开创人,因为他的自然法思想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后面几位则主要是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
在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思想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下面几个概念: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这时的一些思想家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

它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或者就是理性本身;这个时候一些人已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道德律。

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五)
下面我们就从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过程、产生标志和发展阶段这三个方面来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学。

(六)
中世纪末期,就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争。

如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16世纪初进行的宗教改革,16世纪中叶和17世纪中叶爆发的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在这场斗争的初期,由于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尚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即基督教神学,所以还打着宗教的旗号。

再加上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还不够独立,只能用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的途径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条件。

所以,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问题。

其表现就是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和让﹒布丹的《国家六论》的发表。

但是到了17世纪初,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资产阶级再不能容忍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了,而必须创立自己的理论。

而当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能直接作为出发点的只有自然法学。

这时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所面临的有两种前途或命运:或者同基督教神学一起被抛弃,或者对其加以改造,使之脱离基督神学,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武器,而自然法思想中本来是包含着这一革命因素的。

资产阶级采取了第二种办法,他们用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因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这种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在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自此古典自然法学就产生了。

(七)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6年后,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

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道夫。

再之后,
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

他们使自然法思想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八)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第二阶段:发展和传播阶段;第三阶段:应用阶段。

(九)
第一阶段是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即从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到霍布斯的《利维坦》问世。

在这一阶段里,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基本理论虽然已经产生,但尚不完善,有些理论如人民主权理论、法律公意说等尚未产生,而且由于它刚刚从旧的机体中脱胎出来,所以还带有旧的痕迹。

如还没有完全否定神与自然法的关系,还拥护封建的君主制度等。

(十)
第二阶段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传播和发展时期,主要标志是在西欧各国都相继出现了一批著名的代表人物和发表了一批不朽之作。

(十一)
如荷兰的斯宾诺莎1670年写了《神学政治论》;1672年德国的普芬道夫发表了《自然法与万国法》;1689年英国的洛克出版了《政府论》;18世纪法国的孟德鸠斯和卢梭又相继发表了《论法的精神》(1748年)和《社会契约论》(1762年)。

这一批著作的发表不但使
原有的基本理论更加丰富,而且创立和完善了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等。

(十二)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

在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十三)
下面我们要讲的内容是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以及它的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十四)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十五)
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可以由五个概念概括,那就是:三个自然理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分权和制衡理论、法律公意说。

“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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