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高层住宅及公建使用剪刀梯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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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式高层住宅及公建设置剪刀楼梯、
合用前室及其他事项的规定(讨论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疏散系统的设计,合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并结合目前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消防设计问题,对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
一、18层以上的塔式高层住宅可设置使用剪刀楼梯,除满足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正常情况下,两座楼梯间或合用前室应设有外窗,且外窗应设在
火灾扑救场地一侧,以满足外部救援需要,同时应分别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剪刀楼梯设置一个前室时,其内部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等
竖向管道井的井壁上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每层应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3.消防电梯、普通电梯与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时,其合用前室内的电
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4.消火栓与移动式灭火设施应统一设置,采用组合式消防柜,安装
方式宜为暗装,以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并应有明确的标识,设置在合适、醒目的位置。
5.前室及走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感温、感烟两种信号)
设施。
6.住宅每层户数超过6户,或最远户门距楼梯间门大于10米时,必
须采用双向疏散的方式通向两个安全出口。
7.屋顶楼梯间之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塔式高层公共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设置使用剪刀楼梯时,除应满足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塔式高层公共建筑平面布局与塔式高层住宅平面布局相近时,可设置使用剪刀楼梯。应符合以上关于塔式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要求,并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其它塔式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满足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必须采用双向疏散的方式通向两个安全出口。
三、塔式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另一个长边可结合小区绿化需要采用隐型车道的方式,并满足消防车的正常通行要求。
四、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避难层或避难间,其墙体达到3h耐火极限,墙上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它建筑构件满足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2.避难层或避难间,应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
3.避难层或避难间的位置应处于扑救场地一侧。
4.避难层或避难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疏散指示标识,设置在合适、醒目的位置。
5.净面积应能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3.3条规定。6.其它设计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避难层(间)的有关规定。
五、其它规定。
1.地下室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两个独立出入口(不能相邻防火分区借用或共用出入口)。
2.图纸上应标明楼梯间和疏散门的宽度。无扶手楼梯宽度应不小于1.2米,设有扶手楼梯宽度应不小于1.25米。首层通向室外门净宽不小于1.6米,楼梯间和前室门净宽不小于1.1米(该宽度指的是净宽,即楼梯间和疏散门两侧墙体表面之间的最小宽度,不是墙体中心线之间的宽度)。
3.每幢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应设独立的水泵接合器,位置应设在火灾扑救场地一侧,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
4.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应满足A级要求。
5.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物业用房、居委会、活动室等功能房间)可以参照商业用房的规定进行设计。当其满足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时,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设有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根据实际情况和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6.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有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高层民用建筑的主体与裙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未进行分隔的裙房应按照高层主体的要求进行设计。
2011年10月12日